臨立會CB(2)666號文件

檔號:CB2/T/1

1997年11月28日
內務委員會會議文件

選擧臨時立法會議員

出任香港中文大學校董會成員

目的

本文件旨在請議員考慮有關臨時立法會議員出任香
港中文大學校董會成員的提名及選擧程序。

背景

2.根據《香港中文大學條例》(第1109章)規程11,香
港中文大學校董會的成員應包括由立法局議員互選
產生的人士3名,任期為3年。然而,議員如在3年任
期內停止出任立法局議員,則該名議員須停止出任
大學校董。校董會每年擧行4至5次會議。該條例規
程11第1及第8分段訂明香港中文大學校董會的組成
方式、權力及職責。有關條文現轉載於本文件的附
錄,以便議員參閱。

提名及選擧程序

3.現謹建議提名及選擧程序應與提名及選擧議員出
任賬災基金諮詢委員會、保良局顧問局、東華三院
顧問局及香港大學校董會成員的程序相同。現載述
內務委員會先前通過的有關程序如下--

  1. 議員須在內務委員會會議席上進行提名
    及選;

  2. 議員應以口頭方式提名,並獲得最少一
    位議員和議,經獲提名的議員表示接受
    提名後,此項提名才屬有效;及

  3. 如有議員對某項提名提出異議,或獲提
    名的議員人數超過所需任命的人數,則
    以擧手投票方式表決。

徵求議員通過

4.謹請議員通過上文第3段所建議的提名及選擧程序

5.議員如通過上述提名及選擧程序,請於1997年12月
5日內務委員會會議席上,選擧3位議員出任香港中
文大學校董會成員。


1997年11月26日
臨時立法會秘書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