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立法會

臨立會324/96-97號文件

檔號:PLC/BC/05

1997年5月31日內務委員會會議文件
1997年立法局行政管理委員會(修訂)條例草案
法律顧問報告



法案目的

本法案旨在 ─

  1. 對《立法局行政管理委員會條例》(第 443 章)(以
    下簡稱「主體條例」)作出適應1997年6月30日後
    情況的修改,使其得以繼續適用;及

  2. 因應臨時立法會 (以下簡稱「臨立會」)及其支援
    架構的設立而作出過渡的安排。
臨時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

2.行政長官辦公室於1997年5月28日發出的臨時立法會
參考資料摘要。

首讀日期

3.1997年5月31日。

意見

4.臨立會於1997年5月17日議決要求行政長官辦公室提
交修訂主體條例的法例,藉以為1997 年 6月30日後的
臨立會及其後的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行政支援架
構提供法定基礎。

5.本法案具有以下作用。根據主體條例設立的現有立
法局行政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行政管理委員會」)
在1997年6月30日後將繼續運作並履行相同職能,但
其服務對象將會是作為過渡的臨立會以及日後的立
法會。主體條例同時會有下列的修改 ─

  1. 所有對「立法局」的提述會代以「立法會」;

  2. 在臨時立法會於 1997 年6月30日後的存續期內,
    行政管理委員會亦可名為「 臨時立法會行政管
    理委員會」,而立法會秘書處則名為「臨時立
    法會秘書處」;

  3. 行政管理委員會的組成會作出過渡性安排,除
    當然成員(即臨時立法會主席、內務委員會主席
    及副主席)外,其他成員將由行政事宜工作小組
    全體現任成員擔任,直至在一定的時間內被互
    選產生的成員取代為止;

  4. 經互選產生的行政管理委員會成員人數由8名相
    應增加至10名;及

  5. 對若干現有的提述方式作出適應,例如:將「
    官方」改為「政府」、將「常規」改為「議事
    規則」等。
6. 本法案亦訂定若干必不可少的過渡性條文,使由於
臨時立法會須於1997年7日1日前運作而添置的所有資
產及負起的一切責任(包括設備、職員合約等),可由
行政管理委員會接收。

建議

7. 鑑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並無將主體條例視為牴觸《
基本法》,故此在1997年6月30日後可繼續有效。本法
案建議作出的修改只涉及臨立會的內部行政事宜。議
員已表示支持該等建議。

8. 本法案在法律及草擬方面並無問題。現建議議員支
持本法案。

臨時立法會秘書處
法律顧問
張炳鑫
1997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