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義及通則條例



決議

(根據《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章)第34(4)條)

議決就1997年12月10日提交臨時立法會會議省覽的-

  1. 《1997年商船(防止及控制污染)(排放污染廢
    物費用) (修訂)規例》(即刊登於憲報的1997年第
    569號法律公告);

  2. 《1997年廢物處置(許可證及牌照)(表格及費
    用)(修訂)規例》(即刊登於憲報的1997年第570號
    法律公告);

  3. 《1997年廢物處置(化學廢物)(一般)(修訂)規
    例》(即刊登於憲報的1997年第571號法律公告);

  4. 《1997年水污染管制(一般)(修訂)規例》(即刊登
    於憲報的1997年第572號法律公告);

  5. 《1997年職業介紹所(修訂)規例》(即刊登於憲報的
    1997年第576號法律公告);

  6. 《1997年空氣污染管制(指明工序)(修訂)規例》
    (即刊登於憲報的1997年第577號法律公告);

  7. 《1997年空氣污染管制(露天焚燒)(修訂)規例》
    (即刊登於憲報的1997年第578號法律公告);

  8. 《1997年空氣污染管制(石棉)(行政管理)(修
    訂)規例》(即刊登於憲報的1997年第579號法律公
    告);

  9. 《1997年保護臭氧層(費用)(修訂)規例》(即刊
    登於憲報的1997年第580號法律公告);

  10. 《1997年噪音管制(一般)(修訂)規例》(即刊登
    於憲報的1997年第581號法律公告);

  11. 《1997年噪音管制(空氣壓縮機)(修訂)規例》
    (即刊登於憲報的1997年第582號法律公告);

  12. 《1997年噪音管制(手提撞擊式破碎機)(修訂)
    規例》(即刊登於憲報的1997年第583號法律公告);

  13. 《1997年海上傾倒物料(費用)(修訂)規例》(即
    刊登於憲報的1997年第584號法律公告);及

  14. 《1997年道路交通條例(修訂附表10)令》(即刊
    登於憲報的1997年第585號法律公告),

將《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章)第34(2)條所提述的附
屬法例修訂期限根據該條例第34(4)條延展至1998年1月
14日的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