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立會LS28號文件

1997年10月3日內務委員會會議文件
1997年9月26日在憲報刊登的附屬法例
法律事務部報告


提交臨時立法會會議席上
省覽日期:
1997年9月27日
作出修訂的限期:1997年10月22日(若議決延期,
則可延展至1997年10月29日)
《1997年幼兒中心(修訂)條例》(1997年第38號)
《1997年幼兒中心(修訂)條例(1997年第38號)1997年
(生效日期)公告》(第446號法律公告)


此公告指定1997年9月30日為該修訂條例開始實施的日
期。

該修訂條例於1997年5月制定,主要目的是:

  1. 使互助幼兒小組以非特定形式、非常設及非牟利
    性質營辦的幼兒中心,獲得豁免註冊;

  2. 禁止不合適的人擔任幼兒托管人。
《1997年幼兒中心(修訂)規例》(1997年第272號法律
公告)
《1997年幼兒中心(修訂)規例(1997年第272號法律公
告)1997年(生效日期)公告》(第447號法律公告)


此公告指定1997年9月30日為該修訂規例(於1997年5月訂
立及在憲報刊登)開始實施的日期。

該修訂規例主要的目的,是就根據前項所述的《1997年
幼兒中心(修訂)條例》而獲豁免註冊的互助幼兒中心,
訂定須予遵守的規定。

《1997年法律改革(雜項規定及次要修訂)條例》
(1997年第80號)

《1997年法律改革(雜項規定及次要修訂)條例》
(1997年第80號)1997年(生效日期)(第2號)公告》
(第448號法律公告)


此公告指定1997年10月1日為該主體條例第17條開始實
施的日期。

該主體條例於1997年6月制定,而第17條的作用,是將
訂立規例的權力從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轉由衛生福
利局局長行使。

《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1997年第87號)
《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1997年第87號)1997年
(生效日期)公告》(第449號法律公告)


此公告指定1997年9月26日為該主體條例(若干條文除外)
開始實施的日期。

該主體條例於1997年6月制定,就香港與其他地區在刑
事事宜上的相互法律協助訂定條文。

臨時立法會秘書處
助理法律顧問
張炳鑫
1997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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