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立會LS29號文件

1997年10月3日臨時立法會內務委員會會議文件

  1. 根據《公司條例》(第32章)第296條提出的決議案

  2. 根據《註冊受託人法團條例》(第306章)第15(2)
    條提出的決議案
法律事務部報告

財經事務局局長已發出預告,表示他將於1997年10月15
日分別根據《公司條例》(第32章)第296條及《註冊受託
人法團條例》(第306章)第15(2)條提出兩項決議案。該兩
項決議案旨在要求臨時立法會批准:

  1. 1997年公司(費用及百分率)(修訂)(第2號)令;

  2. 1997年註冊受託人法團條例(修訂附表2)令。

    1997年公司(費用及百分率)(修訂)(第2號)令
2. 此命令根據《公司條例》(第32章)第296(3)條制定。該
項條文規定,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經臨時立法會批准,可
藉命令指示就根據《公司條例》進行的程序而須予繳付
的費用。

3. 此命令對《公司(費用及百分率)令》(第32章附屬法例)
附表3,A表作出修訂,提高向公司註冊處處長繳付的 3
項費用。該等費用與查閱及複印根據《公司條例》交予
該處處長的清盤人陳述書有關。該等費用上次曾於1996
年3月調整。政府當局表示,該等費用的平均增幅為9%
,按政府消費開支平減物價指數計算,該增幅與通脹所
引致的成本增幅相符。

1997年註冊受託人法團條例(修訂附表2)令



4. 此命令與調高就受託人法團文件的查閱、發給證書及
註冊而須向公司註冊處處長繳付的費用有關。政府當局
表示,調高收費的原因是通脹導致成本上升。

5. 倘上述兩項決議案獲得通過,新收費將於1997 年12 月
1日起生效。該兩項命令及決議案擬本在法律及草擬方面
均無問題。

臨時立法會秘書處
助理法律顧問

何瑩珠
1997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