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立會LS53號文件

1997年12月5日臨時立法會
內務委員會會議文件

根據《機場管理局條例》(第483章)第35及36條
提出的決議案

法律事務部報告

經濟局局長已發出預告,表示將於1997年12月17日
提出一項議案,要求臨時立法會批准機場管理局制
訂的《機場管理局附例》

(以下簡稱*該附例 " )。

2.《機場管理局條例》(第483章)(以下簡稱 " 該條例 " )
第35條規定機場管理局(以下簡稱 " 機管局 " )可訂立
附例,以規管新機場的使用及營運,以及任何人士
身處機場不同部分時的行為。該條例第36條進一步
規定機管局可藉附例管制或以其他方式規管在新機
場指明部分的車輛,其使用及車輛交通。

3.該附例根據該條例第35及36條訂立,其中包括就下
列事宜作出的規定:

  1. 該附例適用於附例適用區,包括所有限
    制區、機場內所有不在限制區內或不在
    任何道路或路段的部分,以及所有指定
    道路,但地下鐵路區除外;

  2. 對進入附例適用區不同部分的規管;

  3. 管制及規管附例適用區內人士的行為,
    以防止任何人士損壞機場設施、對機場
    其他使用者造成滋擾、進行未獲授權的
    業務等,以免損害機場的安全及有效率
    運作;

  4. 處理飛機移動區內的飛穖;

  5. 在《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不適用的
    限制區內使用及駕駛車輛;

  6. 規管在《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及其
    附屬法例適用的限制區外指定道路的車
    輛交通;

  7. 有關失物及其處置的安排;

  8. 機管局委任獲授權人執行該條例及該附
    例的條文的權力,以及該等獲授權人的
    權力;及

  9. 違反該附例的罪行的罰則,包括第1級
    罰款(2,000元)至第5級罰款(5萬元),及
    /或監禁不超過6個月。

4.該附例大部分條文均以適用於啟德機場的現行《
香港機場(規例)條例》(第292章)及其附屬法例、《
地下鐵路公司附例》(第270章附屬法例)以及《九廣
鐵路公司附例》(第372章附屬法例)為範本。在1997
年12月1日擧行的臨立會經濟事務委員會會議席上,
政府當局答應編製表格,列出該附例與上述現行法
例的分別,以及擬備該附例的註釋本,顯示該附例
中哪些條文屬增訂條文及哪些條文以現行法例為範
本。

5.根據經濟局於1997年11月25日發出的臨立會參考資
料摘要(檔號:ESBCR 10/935/96),當局並無就該附
例進行公眾諮詢。然而,政府當局曾於1997年12月1
日向經濟事務委員會委員作簡報。

6.該附例將於經濟局局長以憲報公告指定的日期起
實施。根據經濟局局長將於1997年12月17日動議該
項議案時發表的演辭,由於該附例必須在新機場啟
用前制定,以及當局需要根據該附例行事,使訂於
1998年1月進行的機場運作試驗能夠安全及有秩序地
進行,政府當局擬於1998年年初實施該附例。

6.本部現正要求政府當局澄清有關該附例若干技術
方面的事項,倘有需要,將會發出進一步報告。


臨時立法會秘書處
助理法律顧問
馮秀娟
1997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