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立會LS57號文件

1997年12月5日臨時立法會
內務委員會會議文件

根據《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484章)
第7A條提出的決議案

法律事務部報告

政務司司長將依據《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484章)
(下稱*該條例*)第7A條動議議案,徵求臨時立法會
同意行政長官依據該條例第9條委任李啟新勳爵及
賀輔明勳爵為香港終審法院法官。

2.根據該條例第7A條的規定,行政長官須就依據該
條例第9條委任的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法官的委任徵
得臨時立法會同意。

3.本部在擬備此報告時,並未接獲議案所載兩名人
士的資料。

4.該決議案在法律及草擬方面均無問題。


臨時立法會秘書處
助理法律顧問
林秉文
1997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