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立會LS61號文件

1997年12月5日臨時立法會
內務委員會會議文件

根據《藥劑業及毒藥條例》(第138章)第29條
提出的決議案

法律事務部報告

經濟局局長已發出預告,表示將於1997年12月17日
動議上述決議案,要求臨時立法會批准由藥劑業及
毒藥管理局訂立的《1997年藥劑業及毒藥(修訂)(第2
號)規例》(以下簡稱*該規例*)。

2.該規例旨在以*註冊獸醫*取代《藥劑業及毒藥規
例》(第138章,附屬法例)所提述的*合資格獸醫*,
以配合根據《獸醫註冊條例》(1997年第96號)(以下
簡稱*該註冊條例*)確立的獸醫註冊制度。

3.根據《藥劑業及毒藥條例》(第138章)(以下簡稱*
該條例*),*合資格獸醫*的定義指英國皇家獸醫學
院成員,或根據該條例訂立的規例所訂明的獸醫訓
練機構或主考當局所頒發的文憑或證書的持有人。
根據該註冊條例,註冊為獸醫的資格標準須由獸醫
管理局釐定。該註冊條例亦規定對該條例作出相應
修訂,類似該規例所建議的修訂。

4.該規例會由註冊條例第16條開始實施的日期起生
效。第16條規定任何並未根據註冊條例註冊及並非
持有現時有效的執業證明書的人士,不得作獸醫外
科學執業或提供獸醫服務。政府當局預計第16條可
於1998年年初設立註冊制度時開始生效。對該條例
作出的相應修訂亦會在同日生效。

5.就法律觀點而言,該決議案並無問題。


臨時立法會秘書處
助理法律顧問
黃思敏
1997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