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立法會
臨立會CB(2)1129號文件
檔 號: CB2/SS/8/97
1998年3月6日內務委員會會議文件
根據《港口管制(貨物裝卸區)條例》(第81章)
發出的9項命令小組委員會報告
目的
本文件旨在匯報根據《港口管制(貨物裝卸區)條例》
(第81章)發出的9項命令小組委員會的商議過程。
附屬法例
2.政府當局於1998年1月27日在憲報刊登該9項有關公眾
貨物裝卸區的命令,並於1998年2月11日擧行的臨時立
法會會議席上提交該等命令。該9項命令如下:
- 《1998年港口管制(公眾貨物裝卸區)令》(第54號
法律公告)
- 《1998年港口管制(公眾貨物裝卸區)(第2號)令》
(第55號法律公告)
- 《1998年港口管制(公眾貨物裝卸區)(第3號)令》
(第56號法律公告)
- 《1998年港口管制(公眾貨物裝卸區)(第4號)令》
(第57號法律公告)
- 《1998年港口管制(公眾貨物裝卸區)(第5號)令》
(第58號法律公告)
- 《1998年港口管制(公眾貨物裝卸區)(第6號)令》
(第59號法律公告)
- 《1998年港口管制(公眾貨物裝卸區)(第7號)令》
(第60號法律公告)
- 《1998年港口管制(公眾貨物裝卸區)(第8號)令》
(第61號法律公告)
- 《1998年港口管制(公眾貨物裝卸區)(第9號)令》
(第62號法律公告)
小組委員會
3.內務委員會於1998年2月13日的會議席上同意成立小
組委員會,研究載列於上文第2段的9項命令。
4.在主席小組委員會由葉國謙議員的領導擔任主席下,
小組委員會曾與政府當局擧行進行1一次會議商。小組
委員會的成員名單載列於
附錄。
小組委員會的商議過程
公眾貨物裝卸區的管理改革
5.政府當局概略述導致其制定發出該9項命令的背景。
根據核數署署長的建議,以及經諮詢前立法局經濟事
務委員會及業內的經營商,海事處已就公眾貨物裝卸
區進行第一階段的管理改革。有關改革包括將公眾貨
物裝卸區的停泊位先以局限性招標分配予現有的經營
商,然後將餘下的停泊位以公開招標方式分配予所有
感有興趣的人士。局限性招標已於1997年8月1日結束
。大部分現有的經營商就停泊區內80%的停泊位提交
標書。餘下的停泊位亦已於1997年11月以公開招標方
式加以作出分配。公眾貨物裝卸區的所有停泊位已根
據租約租予中標者 ( 荃灣公眾貨物裝卸區的停泊位除
外),租約由1998年2月1日開始生效,為期3年。中標
者只需每月繳交招標時出價的租金,便有權使用停泊
位 3 年。此項新安排令將會給予經營商肯定能使用及
更有效地控制其停泊位更多保證,以及使經營商對其
停泊位有更好的管理。在此之以前,停泊位以先到先
得的方式分配,按日是在繳付以日計的費用後,以先
到先得的方式分配。此種方式做法造成帶來很多管理
上的問題。新的安排會以試驗性質實行施,並會在於
3年後作出檢討。
6.為着以了根據新的承租合約按,以月租計算的協議
取代以往按以日租計算的安排,當局有需要重新訂定
公眾貨物裝卸區的界線,使毗連該等公眾貨物裝卸區
的海旁可獲豁免繳付載列於《港口管制(貨物裝卸區)
規例》附表的費用。此外,由於上環及柴灣兩個公眾
共貨物裝卸區的使用率低,以及貨物經營商在局限性
招標時反應冷淡,當局將會關閉該等兩個貨物裝卸區
,以便將土地重新分配作其他用途。為了實施該等安
排,經濟局局長制定予9項《港口管制(公眾貨物裝卸
區)令》,並於1998年1月27日在憲報刊登。
7.政府當局回應議員的詢問時解釋,公眾貨物裝卸區
停泊位以往的租金,只佔停泊位實際舊有發展成本的
約約4%,當中並不包括該處陸上設施的成本的設施。
根據政府公用事業的政策,租金應可彌補提供公眾貨
物裝卸區的資本成本,即固定資產平均淨值的 11%。
然而,當局考慮到在招標制度下會出現若干競爭,因
此標金底價按是根據實際舊有資本成本 (而非市值) 釐
定標金底價,而定出的租金訂定的比率遠低於固定資
產平均淨值11%的回報率。
8.政府當局表示,由於只有現有的經營商可參與局限
性招標,因此在該輪項招標活動中的出價與接近標金
底價接近。而在公開招標時活動中,較受歡迎的停泊
位出現激劇烈競爭,最高的出價是高達相等於標金底
價的4倍。
9.議員察悉,出批租公眾貨物裝卸區停泊位的收入,
將會由1996-97年度根據舊有安排所得的4,600百萬元
增加至1998-99年度根據新安排下估計所可得的8,100
百萬元。他們指出,較昂貴的船隻靠泊費用將會增加
重業內經營商的經營成本。政府當局解釋,估計在
1998-99年度,公眾貨物裝卸區的投資回報率估計約為
9%,較在以往的制度下的 4 %的回報率為高,;但仍
然低於固定資產平均淨值11%的回報率。
10.議員認為,政府當局應就公眾貨物裝卸區的岸上管
理安排進行全面檢討,以期便減低車輛停泊及貨物貯
存的收費,從而抵銷大幅增加的船隻靠泊費用。此外
,他們認為經營商應獲分配土地裝卸貨物的土地,以
提高營運效率及貨物吞吐量。一名議員建議,當局作
出檢討時,亦應考慮中流作業貨物經營商所造成帶來
的競爭。
11.另一名議員建議應延長公眾貨物裝卸區的開放時間
,以便提高該等貨物裝卸區的使用率。政府當局表示
對該項建議表示有所保留,因為此種做法會對附近居
民造成噪音滋擾。
12.部分議員指出,經營商對於第一階段的管理制度在
3年的試驗期過後將會出現何種情況表示關注。政府當
局表示,海事處已成立一個工作小組,成員包括公眾
貨物裝卸區經營商的代表。該工作小組將會在停泊位
出租後6個月內就公眾貨物裝卸區的岸上管理作出檢討
,檢討內容當中包括車輛停泊收費、貨物貯存收費、
公眾貨物裝卸區經營商的指定裝卸區等等。工作小組
在決定推行下一階段的改革前,會根據從第一階段的
改革所得的經驗作出檢討。有關的該項檢討旨在簡化
收費及管理架構,以減低管理成本,促進經營商的業
務,以及改善提高公眾貨物裝卸區停泊位的生產力量
及運作情況改善其經營方式。
9項命令
13.議員曾已逐一詳仔細研究該9項命令,並察悉首8項
命令旨在重新訂定8個現有貨物裝卸區的界線,而第9
項命令則旨在宣布上環及柴灣兩個公眾貨物裝卸區將
予以關閉。
14.在研究該等命令的過程中,一名議員指出,首 8 項
命令在表達說明8個公眾貨物裝卸區的面積時出現不一
致的情況。其中兩個公眾貨物裝卸區的面積以公頃表
達,而其餘 6 個公眾貨物裝卸區的面積則以平方米表
達。政府當局承諾在下次進行修正時會將有關的公眾
貨物裝卸區的面積由"公頃"轉換成"平方米"。
15.議員達成結論,認為有需要制定發出該 9 項命令,
以推行公眾貨物裝卸區第一階段的管理改革。
建議
16.小組委員會建議支持根據《港口管制(貨物裝卸區)
條例》(第81章)制定發出,並於1998年1月27日在憲報
刊登的9項命令。
諮詢意見
17.請議員支持載於上文第16段小組委員會的建議。
臨時立法會秘書處
1998年3月5日
附錄
根據《港口管制(貨物裝卸區)條例》(第81章)
發出的9項命令小組委員會
成員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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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國謙議員(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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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啟明議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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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佳理議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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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 武議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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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健儀議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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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祥國議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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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6名議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