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立法會

臨立會CB(2)1129號文件

檔 號: CB2/SS/8/97

1998年3月6日內務委員會會議文件

根據《港口管制(貨物裝卸區)條例》(第81章)
發出的9項命令小組委員會報告


目的

本文件旨在匯報根據《港口管制(貨物裝卸區)條例》
(第81章)發出的9項命令小組委員會的商議過程。

附屬法例

2.政府當局於1998年1月27日在憲報刊登該9項有關公眾
貨物裝卸區的命令,並於1998年2月11日擧行的臨時立
法會會議席上提交該等命令。該9項命令如下:

  1. 《1998年港口管制(公眾貨物裝卸區)令》(第54號
    法律公告)

  2. 《1998年港口管制(公眾貨物裝卸區)(第2號)令》
    (第55號法律公告)

  3. 《1998年港口管制(公眾貨物裝卸區)(第3號)令》
    (第56號法律公告)

  4. 《1998年港口管制(公眾貨物裝卸區)(第4號)令》
    (第57號法律公告)

  5. 《1998年港口管制(公眾貨物裝卸區)(第5號)令》
    (第58號法律公告)

  6. 《1998年港口管制(公眾貨物裝卸區)(第6號)令》
    (第59號法律公告)

  7. 《1998年港口管制(公眾貨物裝卸區)(第7號)令》
    (第60號法律公告)

  8. 《1998年港口管制(公眾貨物裝卸區)(第8號)令》
    (第61號法律公告)

  9. 《1998年港口管制(公眾貨物裝卸區)(第9號)令》
    (第62號法律公告)

小組委員會

3.內務委員會於1998年2月13日的會議席上同意成立小
組委員會,研究載列於上文第2段的9項命令。

4.在主席小組委員會由葉國謙議員的領導擔任主席下,
小組委員會曾與政府當局擧行進行1一次會議商。小組
委員會的成員名單載列於附錄

小組委員會的商議過程

公眾貨物裝卸區的管理改革


5.政府當局概略述導致其制定發出該9項命令的背景。
根據核數署署長的建議,以及經諮詢前立法局經濟事
務委員會及業內的經營商,海事處已就公眾貨物裝卸
區進行第一階段的管理改革。有關改革包括將公眾貨
物裝卸區的停泊位先以局限性招標分配予現有的經營
商,然後將餘下的停泊位以公開招標方式分配予所有
感有興趣的人士。局限性招標已於1997年8月1日結束
。大部分現有的經營商就停泊區內80%的停泊位提交
標書。餘下的停泊位亦已於1997年11月以公開招標方
式加以作出分配。公眾貨物裝卸區的所有停泊位已根
據租約租予中標者 ( 荃灣公眾貨物裝卸區的停泊位除
外),租約由1998年2月1日開始生效,為期3年。中標
者只需每月繳交招標時出價的租金,便有權使用停泊
位 3 年。此項新安排令將會給予經營商肯定能使用及
更有效地控制其停泊位更多保證,以及使經營商對其
停泊位有更好的管理。在此之以前,停泊位以先到先
得的方式分配,按日是在繳付以日計的費用後,以先
到先得的方式分配。此種方式做法造成帶來很多管理
上的問題。新的安排會以試驗性質實行施,並會在於
3年後作出檢討。

6.為着以了根據新的承租合約按,以月租計算的協議
取代以往按以日租計算的安排,當局有需要重新訂定
公眾貨物裝卸區的界線,使毗連該等公眾貨物裝卸區
的海旁可獲豁免繳付載列於《港口管制(貨物裝卸區)
規例》附表的費用。此外,由於上環及柴灣兩個公眾
共貨物裝卸區的使用率低,以及貨物經營商在局限性
招標時反應冷淡,當局將會關閉該等兩個貨物裝卸區
,以便將土地重新分配作其他用途。為了實施該等安
排,經濟局局長制定予9項《港口管制(公眾貨物裝卸
區)令》,並於1998年1月27日在憲報刊登。

7.政府當局回應議員的詢問時解釋,公眾貨物裝卸區
停泊位以往的租金,只佔停泊位實際舊有發展成本的
約約4%,當中並不包括該處陸上設施的成本的設施。
根據政府公用事業的政策,租金應可彌補提供公眾貨
物裝卸區的資本成本,即固定資產平均淨值的 11%。
然而,當局考慮到在招標制度下會出現若干競爭,因
此標金底價按是根據實際舊有資本成本 (而非市值) 釐
定標金底價,而定出的租金訂定的比率遠低於固定資
產平均淨值11%的回報率。

8.政府當局表示,由於只有現有的經營商可參與局限
性招標,因此在該輪項招標活動中的出價與接近標金
底價接近。而在公開招標時活動中,較受歡迎的停泊
位出現激劇烈競爭,最高的出價是高達相等於標金底
價的4倍。

9.議員察悉,出批租公眾貨物裝卸區停泊位的收入,
將會由1996-97年度根據舊有安排所得的4,600百萬元
增加至1998-99年度根據新安排下估計所可得的8,100
百萬元。他們指出,較昂貴的船隻靠泊費用將會增加
重業內經營商的經營成本。政府當局解釋,估計在
1998-99年度,公眾貨物裝卸區的投資回報率估計約為
9%,較在以往的制度下的 4 %的回報率為高,;但仍
然低於固定資產平均淨值11%的回報率。

10.議員認為,政府當局應就公眾貨物裝卸區的岸上管
理安排進行全面檢討,以期便減低車輛停泊及貨物貯
存的收費,從而抵銷大幅增加的船隻靠泊費用。此外
,他們認為經營商應獲分配土地裝卸貨物的土地,以
提高營運效率及貨物吞吐量。一名議員建議,當局作
出檢討時,亦應考慮中流作業貨物經營商所造成帶來
的競爭。

11.另一名議員建議應延長公眾貨物裝卸區的開放時間
,以便提高該等貨物裝卸區的使用率。政府當局表示
對該項建議表示有所保留,因為此種做法會對附近居
民造成噪音滋擾。

12.部分議員指出,經營商對於第一階段的管理制度在
3年的試驗期過後將會出現何種情況表示關注。政府當
局表示,海事處已成立一個工作小組,成員包括公眾
貨物裝卸區經營商的代表。該工作小組將會在停泊位
出租後6個月內就公眾貨物裝卸區的岸上管理作出檢討
,檢討內容當中包括車輛停泊收費、貨物貯存收費、
公眾貨物裝卸區經營商的指定裝卸區等等。工作小組
在決定推行下一階段的改革前,會根據從第一階段的
改革所得的經驗作出檢討。有關的該項檢討旨在簡化
收費及管理架構,以減低管理成本,促進經營商的業
務,以及改善提高公眾貨物裝卸區停泊位的生產力量
及運作情況改善其經營方式。

9項命令

13.議員曾已逐一詳仔細研究該9項命令,並察悉首8項
命令旨在重新訂定8個現有貨物裝卸區的界線,而第9
項命令則旨在宣布上環及柴灣兩個公眾貨物裝卸區將
予以關閉。

14.在研究該等命令的過程中,一名議員指出,首 8 項
命令在表達說明8個公眾貨物裝卸區的面積時出現不一
致的情況。其中兩個公眾貨物裝卸區的面積以公頃表
達,而其餘 6 個公眾貨物裝卸區的面積則以平方米表
達。政府當局承諾在下次進行修正時會將有關的公眾
貨物裝卸區的面積由"公頃"轉換成"平方米"。

15.議員達成結論,認為有需要制定發出該 9 項命令,
以推行公眾貨物裝卸區第一階段的管理改革。

建議

16.小組委員會建議支持根據《港口管制(貨物裝卸區)
條例》(第81章)制定發出,並於1998年1月27日在憲報
刊登的9項命令。

諮詢意見

17.請議員支持載於上文第16段小組委員會的建議。



臨時立法會秘書處
1998年3月5日



附錄

根據《港口管制(貨物裝卸區)條例》(第81章)
發出的9項命令小組委員會

成員名單


葉國謙議員(主席)
李啟明議員
夏佳理議員
袁 武議員
劉健儀議員
羅祥國議員


共6名議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