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立法會
臨立會CB(1)1058號文件
檔號:CB1/BC/7/97
1998年3月6日內務委員會會議文件
《1998年道路(工程、使用及補償)(修訂)條例草案》、
《1998年前濱及海床(填海工程)(修訂)條例草案》及
《1998年城市規劃(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報告
目的
本文件旨在匯報《1998年道路(工程、使用及補償)(修訂)
條例草案》、《1998年前濱及海床(填海工程)(修訂)條例
草案》及《1998年城市規劃(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的
商議工作。
條例草案
2.這些條例草案有一個共同目的,就是為處理根據《道
路(工程、使用及補償)條例》(第370章)、《前濱及海床
(填海工程)條例》(第127章)及《城市規劃條例》(第131
章)提出的反對而訂立9個月的法定時限。各條條例草案
均依循《鐵路條例》(1997年第59號)所訂處理反對意見
的法定時限提出修訂建議。此外,3條條例草案均分別
就在條例草案生效日期前頒布的道路計劃、填海工程建
議或草圖,建議過渡性條文。
3.《1998年城市規劃(修訂)條例草案》又另訂補充措施,
使城市規劃委員會(下稱"城規會")可在建議法定時限內處
理提出的反對。這些措施包括:
- 賦權城規會成立由其成員組成的委員會,就所提
出的反對進行個別或集體聆訊;及
- 准許城規會即使在反對者或其授權代表選擇不出
席聆訊的情況下,仍可進行有關聆訊。
法案委員會
4.在1998年1月23日內務委員會會議上,議員同意成立
法案委員會,負責研究《1998年道路(工程、使用及補
償)(修訂)條例草案》及《1998年前濱及海床(填海工程)
(修訂)條例草案》。內務委員會其後在1998年2月13日
的會議上又決定,上述法案委員會亦應負責研究《1998
年城市規劃(修訂)條例草案》。袁武議員和何鍾泰議員
分別獲選為法案委員會主席及副主席。法案委員會的
委員名單載於
附錄I。
5.法案委員會與政府當局擧行了兩次會議,並在其中一
次會議上與團體代表會晤。各個提交意見書及/或與法
案委員會會晤的團體名單載於
附錄II。
法案委員會的商議過程
6.在研究 3 條條例草案的過程中,法案委員會特別關注
《1998年城市規劃(修訂)條例草案》。議員注意到,賦
權城規會委出由其成員組成的委員會,聆訊根據《城
市規劃條例》有關條文提出的反對這項建議,曾在《
1995年城市規劃(修訂)條例草案》中提出。當時負責研
究該條例草案的法案委員會認為,政府當局若不承諾
在1996年7月前提交立法措施,解決令人關注的公平問
題,特別是關於聆訊反對意見小組委員會的組成及運
作程序,則法案委員會便不能支持有關建議。該項建
議其後在有關條例草案於 1996 年4月24日進行二讀辯
論時遭否決。
7.1996年7月,政府當局發表《城市規劃白紙條例草案》
(下稱"《白紙條例草案》"),就應如何全面修訂《城市規
劃條例》徵詢公眾意見。政府當局表示,從搜集所得的
意見看來,公眾人士對《白紙條例草案》意見分歧,在
某些問題上的意見更有衝突,但訂立 9 個月的法定時限
以處理對草圖提出的反對這項建議,卻獲得廣泛支持。
建議的法定時限可大大提高製備圖則制度的效率,這對
及時完成全港各項大型基建發展極為重要,同時亦可促
進香港的經濟發展。因此,政府當局在就全面改革現行
制度作最後決定前,只提出這條條例草案,訂定處理反
對的時限。
8.法案委員會認為,賦權城規會成立由其成員組成的委
員會,就提出的反對進行聆訊,只能處理效率上的問題
,但公平與否的問題仍未解決。明顯的例證是,委員會
的會議法定人數只為3名成員,但可代表城規會 32 名成
員作出決定。雖然《城市規劃條例》第 6(3) 條提供了保
障,就是由城規會對所有提出的反對作初步考慮,然後
才決定應否成立委員會處理提出的反對,但由會議法定
人數為 3 名成員的委員會作出決定,其公信力依然成疑
。政府當局應議員的要求,答允盡快提交修訂《城市規
劃條例》的建議,以便對規劃過程作出全面改善。待詳
細的研究工作完成後,當局亦會公開在《白紙條例草案
》諮詢期間搜集所得的各種不同意見。
9.至於 9 個月的期限是否足以處理所有提出的反對,法
案委員會得悉,過往大部分反對個案在 9 個月內便可獲
得解決。政府當局保證,在特殊情況下,行政長官會同
行政會議可在 9 個月期限屆滿後容許把期限再延長一段
時間,以便處理複雜的反對個案。由於條例草案並無指
明在甚麼情況下可准許延長期限,議員擔心這項沒有限
制的規定可能會使條例草案不能達到原有目的,因此,
他們建議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容許延長的時間應以
6個月為限。事實上,規定可容許延長的時間只限於6個
月這項建議,原先在《白紙條例草案》中提出。政府當
局接納議員的提議,並同意在委員會審議階段對條例草
案動議適當的修正案。
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
10.上文第9段所述將由政府當局提出的委員會審議階段
修正案擬本載於附錄III,當中亦包括其他有關《1998年
城市規劃(修訂)條例草案》的草擬及技術性質修正案。
建議
11.鑑於所有代表團體對條例草案的原則並無異議,法
案委員會委員得出結論,認為 3 條條例草案大致獲得公
眾支持。因此,如政府當局將動議的委員會審議階段修
正案並無問題,法案委員會支持 3 條條例草案,並建議
恢復條例草案的二讀辯論。
徵詢意見
12.謹請議員察悉法案委員會的商議結果,並支持上文第
11段所載的建議。
臨時立法會秘書處
1998年3月3日
附錄I
Appendix I
《1998年道路(工程、使用及補償)(修訂)條例草案》、
《1998年前濱及海床(填海工程)(修訂)條例草案》
委員會
及
《1998年城市規劃(修訂)條例草案》
Bills Committee on
Roads (Works, Use and Compensation) (Amendment) Bill 1998,Foreshore and Sea-bed (Reclamations) (Amendment) Bill 1998 and
Town Planning (Amendment) Bill 1998
委員名單
Membership List
袁 武議員 (主席) | Hon YUEN Mo (Chairm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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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鍾泰議員 (副主席) | Dr Hon Raymond HO Chung-tai, JP (Deputy Chairm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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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世柱議員 | Hon HO Sai-Chu, J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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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承天議員 | Hon Edward HO Sing-tin, J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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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啟明議員 | Hon LEE Kai-ming
|
夏佳理議員 | Hon Ronald ARCULLI, JP
|
馬逢國議員 | Hon MA Fung-kwok
|
楊孝華議員 | Hon Howard YOUNG, JP
|
葉國謙議員 | Hon IP Kwok-him
|
劉漢銓議員 | Hon Ambrose LAU Hon-chuen, JP
|
簡福飴議員 | Hon KAN Fook-yee
|
蔡素玉議員 | Hon CHOY So-yuk
|
合共: 12 位議員
Total: 12 Members
日期: 1998年2月19日
Date: 19 February 1998
附錄II
提交意見書及/或與法案委員會會晤的團體名單
香港建築師學會
香港規劃師學會
香港律師會
香港地產建設商會
臨時立法會秘書處
1998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