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立會LS44號文件
1997年11月7日臨時立法會內務委員會會議文件
1997年10年31日在憲報刊登的附屬法例
法律事務部報告
提交臨時立法會會議席上 省覽日期: | 1997年11月5日
|
作出修訂的限期: | 1997年12月3日(若議決延期,
則可延展至1997年12月10日) |
《選擧管理委員會條例》(1997年第129號)
《選擧管理委員會(選民登記)(地方選區)(立法會)規例》
(第499號法律公告)
《立法會條例》(1997年第134號)規定,選擧登記主任須
每年為地方選區編製臨時選民登記冊及正式選民登記冊
。此規例旨在為該等選民登記冊的擬備程序訂定條文。
此規例的主要特點如下:
此規例指明擬備臨時選民登記冊及正式選民登記冊時須
採用的格式(第3條)。
臨時選民登記冊會以下述方式編制:
- 以現有的正式選民登記冊為基礎(轉化);及
- 按合資格人士提出的申請(第4條)。
就上述(a)項所指,在現有的正式選民登記冊轉化成下一
份臨時選民登記冊之前,選擧登記主任可向已在現有的
正式選民登記冊上登記的人作出查訊,以確定該人是否
仍合資格(第7條),以及裁定該等人士是否在選民登記冊
中的適當部分登記(第8條)。選擧登記主任在編制臨時選
民登記冊時,必須將該等不再有資格登記的人的姓名載
入遭剔除者名單(第9條)。選擧登記主任必須刊登遭剔除
者名單可供公眾查閱的公告(第10條)。
就上述(b)項所指,選擧登記主任須裁定申請人是否有資
格登記,以及可要求申請人提供更多資料。如該人的申
請獲接納,其詳情便會載入臨時選民登記冊內(第5條)。
選擧登記主任必須在每年2月15日或之前,刊登臨時選民
登記冊可供公眾查閱的公告。
任何人如認為某名已登記的人無資格登記為選民或在臨
時選民登記冊中記錄該人的姓名及有關詳情的部分登記
,則可向選擧登記主任遞交反對通知書(第14條)。
任何人如不滿選擧登記主任對其作出的決定,可向選擧
登記主任提出申索(第15條)。
選擧登記主任每年必須向審裁官送遞選擧登記主任接獲
的每份反對通知書或申索通知書的文本各一份(第16條)。
選擧登記主任必須在1998年1月1日至3月15日的期間內及
在其後任何一年的1月1日至3月31日的期間內,刊登正式
選民登記冊的公告(第20條)。
第22條列明此規例所訂的罪行。任何人干犯該條所訂的
罪行,可處第2級罰款 (5,000元)及監禁6個月。該人或會
再喪失例如在某次立法會選擧中登記為選民或獲提名為
候選人的資格。
此規例的條文大致上與前《選區分界及選擧事務委員會
(選民登記)(地方選區)規例》(第432章,附屬法例)(前規
例)的條文類似。然而,此規例中尚有若干新的條文。
此規例:
- 訂明了法例上的規定,倘若選擧登記主任的決定
會對有關的人引起不良後果,便要以掛號郵遞方
式(在前規例中是用普通郵遞方式)通知該人;
- 規定選擧登記主任可為擬備選民登記冊,要求任
何公共主管當局提供該選擧登記主任所指明的資
料(第6條);
- 規定選擧登記主任分開刊登遭剔除者名單(第10條);
- 規定,任何人如在回應根據第6條提出的要求時,
沒有提供資料,即屬犯罪(第22(4)條)。就第22(4)條
所訂的罪行而言,此規例訂明,被控人如證明他不
知道或不會能夠在合理情況下確定或提供他被要求
提供的資料,即可以此作為法定的免責辯護(第22(6)
條);
- 規定,任何人干犯第22(1)或22(2)條所訂的罪行,
(有關作出或串謀另一人在關乎選民登記的事情上
作出虛假的陳述),會被罰喪失在某次立法會選擧
中登記為選民或獲提名為候選人的資格(第22(7)條
);及
- 規定,任何人干犯第22(3)或22(5)條所訂的罪行(有
關為非選擧目的而使用選民登記冊的任何摘錄),
會被罰喪失在某次立法會選擧中登記為選民或獲
提名為候選人的資格(第22(8)條)。
議員可參閱選擧事務處於1997年10月發出的臨時立法會
參考資料摘要(檔號:REO 14/30/1 (CR)),以了解有關背
景資料。
此規例將由1997年11月5日起實施。
*《賭博條例》(第148章)
《1997年賭博(修訂)規例》(第500號法律公告)
此規例調高麻將/天九、獎券活動、氹波拿、有獎娛樂
遊戲及推廣生意的競賽的牌照的發牌及續牌費用,由19
97年12月13日起開始生效。新收費比現行收費提高約7%
。上一次調整收費是在1996年12月。
根據民政事務局於 1997年 10 月發出的臨時立法會參考
資料摘要(檔號:HAB CR 1/21/26 Pt. 5),調高的收費是
根據政府消費開支平減物價指數的變動而釐定的,旨在
反映按 1997至98年度價格計算的有關服務的成本。議員
可參閱該參考資料摘要,以了解成本計算的詳情及現行
收費和建議收費概覽。
*《旅館業條例》(第349章)
《1997年旅館業(費用)(修訂)規例》(第501號法律公告)
此規例把旅館牌照的發牌及續牌的收費率增加 7%,由
1997年12月12日起開始生效。現行的收費率是由1996年
8月1日起開始生效的。
根據民政事務局於1997年10月發出的臨時立法會參考資
料摘要(檔號:S/F (2) to HAB/CR/1/21/26 III),現行的收
費率只足以收回所需全部成本的24%左右。建議的增幅
符合政府消費開支平減物價指數在過去有關時期內的變
動。
《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章)
《1997年更正錯誤(第2號)令》(第502號法律公告)
此命令更正《家庭崗位歧視(正式調查)規則》所提述的
一項條文編號的錯誤。
*《法律執業者條例》(第159章)
《1997年海外律師(認許資格)(費用)(修訂)(第2號)規則》
(第503號法律公告)
此規則把根據主體規則申請證明書及參加海外律師資格
考而須繳付的費用提高10%,由 1998年 1月1日起開始生
效。
《嘉道理農場暨植物園公司條例》(第1156章)
《嘉道理農場暨植物園附例》(第504號法律公告)
此附例規管遊人進入嘉道理農場暨植物園及他們在園地
內的行為。該園地由法定的嘉道理農場暨植物園公司根
據《嘉道理農場暨植物園公司條例》(第1156 章)進行管
理和控制。
此附例主要的條文涵蓋的範圍包括在開放時間內只限遊
人進入該園地、保護園地的財產、植物、動物,以及對
遊人的活動施加限制。不遵守某些條文會構成罪行,對
其的檢控可以公司的名義提出或由律政司司長提出,最
高罰款為5,000元(第2級)。
附例第22條提述“律政司”一詞,該公司的代表律師已
獲知會該職位的新名稱(“律政司司長”),以作出所需
的修訂。
《1997年入境(修訂)規例》
《1997年入境(修訂)規例(1997年第432號法律公告)
1997年(生效日期)公告》(第505號法律公告)
《1997年人事登記(修訂)規例》
《1997年人事登記(修訂)規例(1997年第433號法律公
告)1997年(生效日期)公告》(第506號法律公告)
《1997年婚姻制度改革(費用)(修訂)規例》
《1997年婚姻制度改革(費用)(修訂)規例(1997年第434
號法律公告)1997年(生效日期)公告》(第507號法律公
告)
《1997年出生登記(特設登記冊)條例(修訂附表5)令》
《1997年出生登記(特設登記冊)條例(修訂附表5)令
(1997年第435號法律公告)1997年(生效日期)公告》(第
508號法律公告)
《1997年死亡登記(特設登記冊)條例(修訂附表4)令》
《1997年死亡登記(特設登記冊)條例(修訂附表4)令
(1997年第436號法律公告)1997年(生效日期)公告》
(第509號法律公告)
《1997年婚姻條例(修訂附表2)令》
《1997年婚姻條例(修訂附表2)令(1997年第437號法律
公告)1997年(生效日期)公告》(第510號法律公告)
此等公告指定1997年10月31日為該6項有關的附屬法例
(第432號至437號法律公告)開始實施的日期。
議員應會記得,有關的附屬法例的作用是調高入境事
務處所提供的各項服務的收費。
臨時立法會秘書處
助理法律顧問
張炳鑫(第500-510號法律公告)
林秉文(第499號法律公告)
1997年11月3日
* 代表調高收費的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