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立會LS45號文件

1997年11月7日臨時立法會內務委員會會議文件
根據《海底隧道條例》(第203章)第62條、
《東區海底隧道條例》(第215章)第54條、
《大老山隧道條例》(第393章)第35條及
《西區海底隧道條例》(第436章)第32條
提出的決議案
法律事務部報告


運輸局局長將於1997年11月19日臨時立法會會議上動議
一項議案,請求臨時立法會通過《1997 年海底隧道(修
訂 ) 附例》、《1997年東區海底隧道行車隧道(修訂)附
例》、《1997年大老山隧道(修訂)附例》及《1997年西
區海底隧道(修訂)附例》。

2. 根據《海底隧道條例》(第203章)、《東區海底隧道
條例》(第215章)、《大老山隧道條例》(第393章)及《
西區海底隧道條例》(第436章),各隧道公司經臨時立
法會批准後,可分別訂立附例,藉以規管及防止危險
貨品運入或運經隧道區。

3. 各項修訂附例旨在修訂各自的主體附例,准許僅為
供驅動車輛本身而載有燃料 (包括石油氣)的車輛通過
有關隧道。鑑於政府當局建議在1997年年底推行石油
氣的士試驗計劃,實有必要作出上述修訂。

4.《1997年海底隧道(修訂)附例》的另一個目的,是向
車輛的駕駛人施加另一項規定在隧道區內不准換綫的
限制,以及更改自動繳費車輛行車綫標誌的顏色組合。

5. 議員諒亦記得,在1997年10月31日內務委員會會議上
,議員支持《1997年行車隧道(政府)(修訂)規例》(第482
號法律公告)及《1997年青馬管制區(一般)(修訂)規例》
(第 488號法律公告)。該兩項規例各自修訂其主體規例
,准許僅為供驅動車輛本身而載有燃料(包括石油氣)的
車輛通過有關隧道。

6.該4項決議案在草擬及法律兩方面均無問題。

臨時立法會秘書處
助理法律顧問
林秉文
1997年11月3日

分享此頁
Facebook
Twitter
電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