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立會LS8號文件


1997年 8月8日臨時立法會
內務委員會會議文件

《1997年稅務(修訂)(第3號)條例草案》
《1997年應課稅品(修訂)(第2號)條例草案》
法律事務部報告

法案目的

該兩項法案旨在修訂《稅務條例》(第112章)及《應
課稅品條例》(第109章),從而規定由1997年7月1日
起,行政長官須繳納薪俸稅及應課稅品稅。

臨立會參考資料摘要

2.請參閱庫務局於1997年7月發出的FIN CR 2/2311/92 Pt.2號文件。

首讀日期

3.1997年7月23日。

意見

4.根據《稅務條例》第8(2)(a)條的規定,香港總督收
取的官職薪酬獲豁免繳納薪俸稅。

5.行政會議根據獲委任研究行政長官整套薪津條件
的獨立委員會作出的建議,決定行政長官收取的官
職薪酬須繳納薪俸稅。有關法案建議由1997年7月1
日起,廢除第8(2)(a)條。

6.《應課稅品條例》的條文載述向酒類、煙草、碳
氫油、甲醇及其他物質徵收稅款的規定。該條例第
3(4)條規定,任何貨品如屬總督或英國政府或香港
政府的財產,或是為總督或英國政府或香港政府而
進口或購買的貨品,則該條例對該等貨品並不適用
。有關法案建議由1997年7月1日起,廢除上述條文
中「總督或」的字眼。法案的效果將令行政長官須
就他購買的應課稅品繳納應課稅品稅。至於有關「
英國政府」的提述,本部獲悉,此問題將會在日後
進行法律適應化工作時加以處理。

公眾諮詢

7.當局並無進行公眾諮詢。

建議

8.該等法案只涉及與行政長官的稅務有關的事宜。
兩項法案在法律及草擬方面均無問題。本部建議議
員支持該等法案。


臨時立法會秘書處
助理法律顧問
何瑩珠
1997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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