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立會LS11號文件
1997年 8月8日臨時立法會
內務委員會會議文件
1997年7月25日在憲報刊登的附屬法例
法律事務部報告
提交臨時立法會會 議席上省覽日期 | :
| 1997年8月20日
|
作出修訂的限期 | :
| 1997年9月10日(若議決延
期,則可延展至1997年9
月24日)
|
《監獄條例》(第234章)
《1997年監獄(修訂)令》(第400號法律公告)
《戒毒所條例》(第244章)
《1997年戒毒所(喜靈洲戒毒所)(修訂)令》(第401
號法律公告)
為施行《監獄條例》(第234章),《1997年監獄(修訂)
令》(第400號法律公告)中止將喜靈洲戒毒所特別組
大樓用作監獄。
《1997年戒毒所(喜靈洲戒毒所)(修訂)令》(第401號
法律公告)修訂《戒毒所(喜靈洲戒毒所)令》(第244
章附屬法例),將特別組大樓劃為喜靈洲戒毒所的一
部分。
上述兩項命令由1997年7月25日起實施。
《專利條例》(1997年第52號)
《1997年專利(一般)(修訂)規則》(第402號法律公
告)
此規則對《專利(一般)規則》(1997年第339號法律公
告)的文本作出數項輕微的修訂。
《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第132章)
《1997年遊樂場地(市政局)(修訂)附例》(第403號
法律公告)
此附例禁止任何人在市政局轄區內任何遊樂場地,
以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受傷或任何財產受損
的危險方式,將蠟燃燒或溶化,或將任何液體灑在
或潑在熱蠟之上。任何人若干犯此罪行,可被判處
一級罰款(2 000元)及監禁14天。
《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章)
《1997年宣布更改職稱(首席政府城市規劃師及政
府城市規劃師)公告》(第404號法律公告)
此公告宣布--
- 將 " 首席政府城市規劃師 " 的職稱改為 "
規劃署副署長 " ;及
- 將 " 政府城市規劃師 " 的職稱改為 " 規劃
署助理署長 " ,
並相應地修訂所有於1997年7月1日之前,在已訂立
的任何文書或合約或已展開的法律程序中對該職稱
的提述。
此公告當作自1997年7月1日起實施。
《1994年危險藥物(修訂)(第2號)條例》
《1994年危險藥物(修訂)(第2號)條例(1994年第63
號)1997年(生效日期)公告》(第405號法律公告)
此公告指定1997年7月28日為《1994年危險藥物(修訂)
(第2號)條例》(1994年第63號)開始實施的日期。該條
例就有關使用船舶非法販運危險藥物的罪行,以及
有關當局的執行權力作出規定。該等規定的適用範
圍包括在香港以外,並為《聯合國禁止非法販運麻
醉品和精神藥物公約》締約成員的司法管轄區註冊
的船舶。上述公約在1997年5月才延伸適用於香港。
《版權條例》
《版權條例(1997年第92號)1997年(生效日期)公告》
(第406號法律公告)
此公告指定1997年7月25日為《版權條例》(1997年第
92號)第142、143及144條開始實施的日期。該條例第
142條授權海關關長評定政府就執行扣留令,檢取懷
疑是侵犯版權複製品的物品而招致的費用。第143條
規定在若干情況下,必須向依據扣留令被檢取物品
的輸入者作出補償。第144條授權法院訂立規則。該
條例大部分條文已在其制定為法例時即時開始實施
。
《1997年進出口(費用)(修訂)規例》
《1997年進出口(費用)(修訂)規例(1997年第245號
法律公告)1997年(生效日期)公告》(第407號法律
公告)
此公告指定不同的日期為《1997年進出口(費用)(修
訂)規例》(1997年第245號法律公告)中若干增加費用
的條文開始實施的日期。該規例的其他條文已開始
實施。
臨時立法會秘書處
助理法律顧問
林秉文
1997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