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立會LS11號文件


1997年 8月8日臨時立法會
內務委員會會議文件

1997年7月25日在憲報刊登的附屬法例
法律事務部報告

提交臨時立法會會
議席上省覽日期

1997年8月20日
作出修訂的限期1997年9月10日(若議決延
期,則可延展至1997年9
月24日)

《監獄條例》(第234章)
《1997年監獄(修訂)令》(第400號法律公告)

《戒毒所條例》(第244章)
《1997年戒毒所(喜靈洲戒毒所)(修訂)令》(第401
號法律公告)

為施行《監獄條例》(第234章),《1997年監獄(修訂)
令》(第400號法律公告)中止將喜靈洲戒毒所特別組
大樓用作監獄。

《1997年戒毒所(喜靈洲戒毒所)(修訂)令》(第401號
法律公告)修訂《戒毒所(喜靈洲戒毒所)令》(第244
章附屬法例),將特別組大樓劃為喜靈洲戒毒所的一
部分。

上述兩項命令由1997年7月25日起實施。

《專利條例》(1997年第52號)
《1997年專利(一般)(修訂)規則》(第402號法律公
告)

此規則對《專利(一般)規則》(1997年第339號法律公
告)的文本作出數項輕微的修訂。

《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第132章)
《1997年遊樂場地(市政局)(修訂)附例》(第403號
法律公告)

此附例禁止任何人在市政局轄區內任何遊樂場地,
以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受傷或任何財產受損
的危險方式,將蠟燃燒或溶化,或將任何液體灑在
或潑在熱蠟之上。任何人若干犯此罪行,可被判處
一級罰款(2 000元)及監禁14天。

《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章)
《1997年宣布更改職稱(首席政府城市規劃師及政
府城市規劃師)公告》(第404號法律公告)

此公告宣布--

  1. 將 " 首席政府城市規劃師 " 的職稱改為 "
    規劃署副署長 " ;及

  2. 將 " 政府城市規劃師 " 的職稱改為 " 規劃
    署助理署長 " ,

並相應地修訂所有於1997年7月1日之前,在已訂立
的任何文書或合約或已展開的法律程序中對該職稱
的提述。

此公告當作自1997年7月1日起實施。

《1994年危險藥物(修訂)(第2號)條例》
《1994年危險藥物(修訂)(第2號)條例(1994年第63
號)1997年(生效日期)公告》(第405號法律公告)

此公告指定1997年7月28日為《1994年危險藥物(修訂)
(第2號)條例》(1994年第63號)開始實施的日期。該條
例就有關使用船舶非法販運危險藥物的罪行,以及
有關當局的執行權力作出規定。該等規定的適用範
圍包括在香港以外,並為《聯合國禁止非法販運麻
醉品和精神藥物公約》締約成員的司法管轄區註冊
的船舶。上述公約在1997年5月才延伸適用於香港。

《版權條例》
《版權條例(1997年第92號)1997年(生效日期)公告》
(第406號法律公告)

此公告指定1997年7月25日為《版權條例》(1997年第
92號)第142、143及144條開始實施的日期。該條例第
142條授權海關關長評定政府就執行扣留令,檢取懷
疑是侵犯版權複製品的物品而招致的費用。第143條
規定在若干情況下,必須向依據扣留令被檢取物品
的輸入者作出補償。第144條授權法院訂立規則。該
條例大部分條文已在其制定為法例時即時開始實施

《1997年進出口(費用)(修訂)規例》
《1997年進出口(費用)(修訂)規例(1997年第245號
法律公告)1997年(生效日期)公告》(第407號法律
公告)

此公告指定不同的日期為《1997年進出口(費用)(修
訂)規例》(1997年第245號法律公告)中若干增加費用
的條文開始實施的日期。該規例的其他條文已開始
實施。


臨時立法會秘書處
助理法律顧問
林秉文
1997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