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立會LS12號文件


1997年 8月8日臨時立法會
內務委員會會議文件

1997年8月1日在憲報刊登的附屬法例
法律事務部報告

提交臨時立法會會
議席上省覽日期

1997年8月20日
作出修訂的限期1997年9月10日(若議決延
期,則可延展至1997年9
月24日)

《銀行業條例》(第155章)
《1997年銀行業(香港公營單位的指明)(修訂)公告》
(第408號法律公告)

此公告將香港按揭證券有限公司(按揭證券公司)指
明為公營單位,以計算認可機構的(《銀行業條例》
所界定的)加權風險值。此擧可讓按揭證券公司以較
低的成本向認可機構借貸。

根據《銀行業條例》附表3,公營單位是指 " 地下鐵
路公司、九廣鐵路公司、香港房屋委員會及金融管
理專員在憲報刊登的公告內指明的任何團體 " 。

根據臨時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所載,按揭證券公司
是政府通過外匯基金完全擁有的公司。財政司司長
及香港金融管理局總裁分別是按揭證券公司的主席
及副主席。

議員可參閱財經事務局於1997年7月31日發出的臨時
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以了解更多有關此公告的背
景資料。

《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486章)
《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486章)1997年(生效日期)
公告》(第409號法律公告)

此公告指定1997年8月1日為《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第30條開始實施的日期。

該條例第30條訂明,倘獲得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同意
或符合其他訂明條件,資料使用者便可進行核對程
序。

根據該條例,核對程序是指 " 將為1個或1個以上的目
的而取自10個或10個以上的資料當事人的個人資料
與其他目的而自該等資料當事人收集的個人資料比
較的程序(用人手方法的除外),而--

  1. 所作比較(不論是全部的還是部分的)是
    為了產生和核實某些可(即時或於其後
    任何時間)用作對任何該等資料當事人
    採取不利行動的資料的;或

  2. 所作比較產生和核實某些資料,而就該
    等資料而言可合理地相信將該等資料(即
    時或於其後任何時間)用作對任何該等資
    料當事人採取不利行動是切實可行的 " 。

隨著此條文的實施,主體條例的絕大多數條文均已
實施。

唯一至今仍未實施的條文是第33條(禁止除在指明情
況外將個人資料移轉至香港以外地方)。政府當局較
早前曾表明,此條文將需待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就有
關條文的遵守而發出指引後才開始實施。


臨時立法會秘書處
助理法律顧問
張炳鑫
1997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