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立會LS13號文件

1997年8月8日臨時立法會內務委員會會議文件
根據《公共巴士服務條例》(第230章)第5(3)(b)條提出
的決議案
法律事務部報告


運輸局局長已作出預告,表示將在 1997 年8月20日臨時
立法會會議上動議通過上述決議案。該議案旨在請求臨
時立法會批准,把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向九龍巴士
(1993)有限公司(下稱“九巴”)批出的新專營權,排除於
利潤管制計劃的適用範圍之外。

2.根據《公共巴士服務條例》(第230章)(下稱“該條例”
)第5(3)(b)條,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批出的專營權須受
利潤管制計劃規限,但如該計劃的所有或任何條文的適
用範圍被立法會藉決議排除,則屬例外。利潤管制計劃
的規定載於該條例第V 部第27、28、29 及31條。該計劃
限制巴士公司在一個會計年度內可賺取的利潤,這利潤
通常稱為准許收益,數額是按有關公司的專營權所指明
固定資產平均淨值的一個每年百分率來計算。

3. 現時,九巴的專營權受利潤管制計劃規限,這項計劃
為九巴每年的准許收益設定上限,限額相等於其固定資
產平均淨值的 16%。如九巴在某年的盈利超出准許收益
,多出的盈利便會撥入發展基金。若盈利低於准許收益
,九巴可從發展基金中提取款項,用以彌補利潤的不足
,從而紓緩加價壓力。

4. 據運輸局局長致辭擬稿所述,政府目前審批巴士公司
加價申請的政策,是顧及多方面的因素,特別是經營成
本、服務表現和市民的接受能力,而非根據巴士公司固
定資產平均淨值的一個回報百分率定出利潤水平。基於
這項政策,政府在洽談新巴士專營權時,一向不把利潤
管制計劃納入考慮範圍內。

5. 新的專營權將賦予九巴權利,可在《1997 年路綫表(九
龍巴士公司)(第2號)令》(1997年第394號法律公告)指明的
368條路綫和在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其後所作的命令內
指明的路綫,經營公共巴士服務。

6. 倘決議案獲得通過,九巴的新專營權將不受利潤管制
計劃規限。在這情況下,九巴的新專營權將會與批給城
巴有限公司及新大嶼山巴士 (1973) 有限公司的專營權一
致。

7. 議員如欲了解更多有關九巴新專營權的詳情,可參閱
運輸局於1997年7月15日發出的臨時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
(檔號:TBCR 3/5591/94(97) Pt.9)。

8.本決議案在法律及草擬兩方面均無問題。

臨時立法會秘書處
助理法律顧問
馮秀娟
1997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