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立會LS75號文件
1998年1月9日臨時立法會內務委員會會議文件
根據《道路交通(違例駕駛記分)條例》(第375章)
第4(3)條提出的決議案
法律事務部報告
運輸局局長已作出預告,表示會在1998年1月21日動議
一項議案,修訂《道路交通(違例駕駛記分)條例》(第
375章)(以下簡稱“該條例”)的附表。
2.根據該條例第4條,任何人如就表列罪行被定罪,或
就表列罪行而負上繳付定額罰款的法律責任,即須被
扣關乎該罪行的適當分數。臨時立法會可藉決議修訂
附表。現有附表僅指明《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所
訂的各項罪行,但與各條隧道及青馬管制區有關的附
例或規例所訂的罪行,卻未有列入附表內。因此,任
何人在隧道範圍或青馬管制區內犯了以高出速度限制
的速度駕駛及橫過雙白線等罪行,均無須被扣違例駕
駛分數。
3. 運輸局局長現徵求臨時立法會批准修訂該條例的附表
,把上述附例或規例有關罪行納入其中,使在隧道範圍
或青馬管制區內犯上有關罪行的人,可同樣被扣違例駕
駛分數。
4.該決議案在法律及草擬兩方面均無問題。
臨時立法會秘書處
助理法律顧問
何瑩珠
1998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