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立會LS1/97-98號文件
一九九七年七月十一日
內務委員會會議文件
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
及四日在憲報刊登的
附屬法例
法律事務部報告
提交臨時立法會會議席上省覽日期:一九九
七年七月九日
作出修訂的限期:一九九七年七月二十三日
(若議決延期,則可延至一九九七年八月二十日)
《1997年最高法院規則(修訂)(第3號)規則》
(1997年第313號法律公告)
《1997年最高法院規則(修訂)(第3號)規則
(1997年第313號法律公告)1997年(生效日期)公告》
(第380號法律公告)
終審法院首席法官藉此公告指定一九九七年七
月一日為該修訂規則開始實施的日期。
該修訂規則對《最高法院規則》(第4章附屬法
例)的附錄中多個表格作出修訂,容許抗辯書可
用中文書寫,並刪除帶有殖民地涵義的詞語。
《1997年地方法院民事訴訟程序(表格)(修訂)規則》
(1997年第314號法律公告)
《1997年地方法院民事訴訟程序(表格)(修訂)規則
(1997年第314號法律公告)1997年(生效日期)公告》
(第381號法律公告)
終審法院首席法官藉此公告指定一九九七年七
月一日為該修訂規則開始實施的日期。
該修訂規則修訂在《地方法院民事訴訟程序(表
格)規則》(第336章附屬法例)的多個表格,容許
任何抗辯書或反申索書可用中文書寫,並刪除
對舊地方法院的提述。
《1997年死因裁判官(表格)(修訂)規則》
(1997年第315號法律公告)
《1997年死因裁判官(表格)(修訂)規則
(1997年第315號法律公告)1997年(生效日期)
公告》(第382號法律公告)
終審法院首席法官藉此公告指定一九九七年七
月一日為該修訂規則開始實施的日期。
該修訂規則修訂《死因裁判官(表格)規則》(第
14章附屬法例)的附表,以刪除帶有殖民地涵
義的詞語。
《1997年裁判官(表格)(修訂)規則》
(1997年第355號法律公告)
《1997年裁判官(表格)(修訂)規則
(1997年第355號法律公告)1997年
(生效日期)公告》(第383號法律公告)
終審法院首席法官藉此公告指定一九九七年七
月一日為該修訂規則開始實施的日期。
該修訂規則對《裁判官(表格)規則》(第227章附
屬法例)的附表中多個表格作出修訂,以刪除帶
有殖民地涵義的詞語。
《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484章)
《香港終審法院規則》(第384號法律公告)
《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484章)
《香港終審法院費用規則》(第385號法律公告)
此兩套規則是由終審法院規則委員會訂立的,
以配合剛於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開始實施的《
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484章)。此等規則分別
旨在訂明在香港終審法院進行上訴的程序及所
須繳付的費用。
第一套規則載述有關程序規則的詳情,將會按
照一般的處理方法審議。議員如需有關此等規
則所處理事宜的撮要,可參閱規則最後部分所
載的註釋。
《1997年婚姻及子女(雜項修訂)條例》
(1997年第69號)
《1997年婚姻及子女(雜項修訂)條例
(1997年第69號)1997年(生效日期)公告》
(第387號法律公告)
此公告指定一九九七年七月四日為《1997年婚
姻及子女(雜項修訂)條例》(第6及14條、第18條
的部分、第30及34條除外)開始實施的日期。該
條例對《未成年人監護條例》(第13章)、《分居
令及贍養令條例》(第16章)、《婚姻訴訟條例》
(第179章)及《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192
章)中有關追討贍養、處理財產及管養子女的現
有條文作出改善。
該等仍未生效的條文是關於法院可向失責的贍
養支付人發出扣押入息的命令的權力。該等條
文將會在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根據《分居令及贍
養令條例》(第16章)第9A(6)條訂立其認為必需
或適宜的法院規則後始生效。
臨時立法會秘書處
助理法律顧問
黃思敏
張炳鑫
一九九七年七月八日
Last Updated on 30 October 1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