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立會LS2/97-98號文件
一九九七年七月十一日
內務委員會會議文件
根據《公共財政條例》(第2章)
第29條提出的決議案
法律事務部報告
庫務局局長已發出預告,表示將會在一九九七
年七月十六日擧行的臨時立法會會議席上,根
據《公共財政條例》(第2章)第29條動議一項議
案。該議案旨在尋求臨時立法會批准,由一九
九七年七月一日起成立一項基金,稱為土地基
金,以接收及保管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以下簡
稱「特區政府」)土地基金的資產,以及作出投
資。特區政府土地基金已於一九九七年七月一
日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當日移交予特區政府
。
2.議擬決議案的主要條文包括:土地基金的行
政及管理事宜由財政司司長負責;所有經投資
及處置基金資產所賺得的款項,在扣除行政及
管理開支後,須記入基金的帳項;所有與基金
的行政及管理有關的開支,須由基金支付;基
金須承擔特區政府土地基金信託人一切與信託
有關的法律責任,及財政司司長對受託人就有
關信託所作出的賠償保證;以及財政司司長有
權就基金資產的投資作出授權及指示。
3.根據庫務局局長的致辭擬本,成立土地基金
可方便管理特區政府土地基金的資產,使有關
資產得以清楚顯示及載列於政府帳目內,並可
適當反映該等資產的投資表現及作出評估。庫
務署署長須每年根據《核數條例》(第122章)制
定及向審計署署長提交土地基金的資產負債表
及收支表,而土地基金的帳目亦會公布周知。
4.此決議案擬本在法律及草擬方面並無問題。
臨時立法會秘書處
助理法律顧問
馮秀娟
一九九七年七月八日
Last Updated on 30 October 1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