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立會LS4/97-98號文件

一九九七年七月十一日
內務委員會會議文件

聯合國制裁條例草案
法律事務部報告

條例草案的目的

條例草案的目的是授權行政長官在接獲中央人民
政府外交部的指示後,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以外的
地方根據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所作的決定實行經濟
制裁的事宜訂立規例。

臨時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

2.工商局於一九九七年七月八日發出的
TIB CR14/46/13號文件。

首讀日期

3.一九九七年七月九日。

意見

4.香港並無任何本地法例,使政府可自行實施聯
合國決定作出的制裁。

5.以往例如對伊拉克、安哥拉作出的此類制裁,
是透過由英國政府發出的樞密院頒令而由香港實
施。此等頒令已在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午夜失
效。

6.為避免出現法律真空,並為保障香港作為負責
任的貿易及金融中心的聲譽,中央人民政府已同
意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應制定法例,以授權行政
長官在接獲外交部的指示後,訂立規例以實施聯
合國決定作出的制裁。

7.然而,由於實施聯合國所決定的制裁屬對外事
務,而根據《基本法》,此方面的事務須由中央
人民政府負責,因此,該等規例並不受臨時立法
會干預(條例草案第3(5)條)。

8.倘違反該等規例而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無
限額的罰款及不超逾7年的監禁(條例草案第3(3)(b)
條)。該等罰則相當於在《進出口條例》(第60章)
第6A(2)條所載,關於禁止進出口戰略物品的罰則

公眾諮詢

9.當局並無就條例草案徵詢公眾人士的意見。

諮詢臨時立法會

10.當局迄今並無安排進行此方面的諮詢工作。

建議

11.條例草案的目的是避免出現法律真空,並且是
執行中央人民政府在其權力下所作決定的一項法
例依據。條例草案在法律及草擬上並無問題,謹
此建議議員支持條例草案。

臨時立法會秘書處
助理法律顧問
何瑩珠
一九九七年七月九日


Last Updated on 30 October 1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