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立會LS4/97-98號文件
一九九七年七月十一日
內務委員會會議文件
聯合國制裁條例草案
法律事務部報告
條例草案的目的
條例草案的目的是授權行政長官在接獲中央人民
政府外交部的指示後,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以外的
地方根據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所作的決定實行經濟
制裁的事宜訂立規例。
臨時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
2.工商局於一九九七年七月八日發出的
TIB CR14/46/13號文件。
首讀日期
3.一九九七年七月九日。
意見
4.香港並無任何本地法例,使政府可自行實施聯
合國決定作出的制裁。
5.以往例如對伊拉克、安哥拉作出的此類制裁,
是透過由英國政府發出的樞密院頒令而由香港實
施。此等頒令已在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午夜失
效。
6.為避免出現法律真空,並為保障香港作為負責
任的貿易及金融中心的聲譽,中央人民政府已同
意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應制定法例,以授權行政
長官在接獲外交部的指示後,訂立規例以實施聯
合國決定作出的制裁。
7.然而,由於實施聯合國所決定的制裁屬對外事
務,而根據《基本法》,此方面的事務須由中央
人民政府負責,因此,該等規例並不受臨時立法
會干預(條例草案第3(5)條)。
8.倘違反該等規例而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無
限額的罰款及不超逾7年的監禁(條例草案第3(3)(b)
條)。該等罰則相當於在《進出口條例》(第60章)
第6A(2)條所載,關於禁止進出口戰略物品的罰則
。
公眾諮詢
9.當局並無就條例草案徵詢公眾人士的意見。
諮詢臨時立法會
10.當局迄今並無安排進行此方面的諮詢工作。
建議
11.條例草案的目的是避免出現法律真空,並且是
執行中央人民政府在其權力下所作決定的一項法
例依據。條例草案在法律及草擬上並無問題,謹
此建議議員支持條例草案。
臨時立法會秘書處
助理法律顧問
何瑩珠
一九九七年七月九日
Last Updated on 30 October 1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