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立會LS25號文件
1997年9月12日內務委員會會議文件
1997年9月5日在憲報刊登的附屬法例
法律事務部報告
提交臨時立法會會議席上省覽日期: | 1997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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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修訂的限期 | : 1997年10月8日
(若議決延期,則
可延展至 1997 年 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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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條例》(第24章)
《1997年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費用)(修訂)規
則》(第430號法律公告)
此修訂規則的目的是:
- 提高根據《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費用)規
則》(第24章,附屬法例)須繳付的多項費用,以
達致收回全部成本。最近一次調整該等費用是
在1993年和1994年(第2、3、4、5(a)及6條);
- 把互惠基金和單位信託的申請費用、認可費用和
首年認可年費合為一項,並規定於申請首次認可
時繳付(第5(b)至(g)條);及
- 加入兩項新項目
- 根據《財政資源規則》(第24章,附屬法例)
的規定,申請准予延長沒有計算在有形資
產淨值、認可負債或經調整負債內的附屬
貸款的償付日期時須繳付的費用(第5(h)條)
;及
- 根據《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條例》(
第24章)第26A條申請批准任何人作為屬法
團的註冊人的大股東時須繳付的費用(第5
(i)條)。
議員可參閱財經事務局於1997年9月1日發出的臨時立
法會參考資料摘要 (檔號: SU B3/1(96) IX ),以了解有
關的背景資料,尤其是附件B,其列載現行和建議的
新收費表。根據該參考資料摘要,由來自不同巿場界
別的代表組成的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諮詢委員
會並無提出反對意見。新收費將由1997年9月16日起
生效。
《銀行業條例》(第155章)《1997年銀行業條例(修訂附表7)公告》(第431號
法律公告)
此公告修訂《銀行業條例》(第155章)的附表7,在認
可的最低準則中,加入另一項目。在香港特別行政
區成立為法團的公司如擬經營銀行業務,或擬作為
接受存款公司或有限制牌照銀行而經營接受存款業
務,必須使金融管理專員信納該公司會在外匯、商
品,以及用作自營買賣的金融工具出現價格波動的
情況下,把資本保持於充足水平。憑藉該條例附表
8,此規定適用於現時已在本地成立為法團的認可
機構。此公告將由1997年12月31日起生效。
此公告跟隨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所發出的“修訂
資本協定,以納入巿場風險”中的建議,該等建議
將由1997年年底起實施。議員可參閱財經事務局於
1997年9月發出的臨時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檔號:G4
/16C(97) X),以了解有關背景資料。據政府當局所
述,金融管理專員將於 1997 年9月,藉憲報公告公
布指引,載列新規定的範圍、涵蓋面及其他細節。
*《入境條例》(第115章)
《1997年入境(修訂)規例》(第432號法律公告)
*《人事登記條例》(第177章)
《1997年人事登記(修訂)規例》(第433號法律公告)
*《婚姻制度改革條例》(第178章)
《1997年婚姻制度改革(費用)(修訂)規例》(第434
號法律公告)
*《出生登記(特設登記冊)條例》(第175章)
《1997年出生登記(特設登記冊)條例(修訂附表5)
令》(第435號法律公告)
*《死亡登記(特設登記冊)條例》(第176章)
《1997年死亡登記(特設登記冊)條例(修訂附表4)
令》(第436號法律公告)
*《婚姻條例》(第181章)
《1997年婚姻條例(修訂附表2)令》(第437號法律
公告)
訂立以上3條修訂規則及3項命令的目的,是調高入境
事務處所提供的服務的收費,以達致收回全部成本。
議員可參閱保安局於1997年9月3日發出的臨時立法會
參考資料摘要(檔號:SBCR 3/3231/66 Pt.17),以了解有
關詳細資料。該參考資料摘要附件I載列各項成本的
計算,而附件J載列現行收費及建議收費的摘要。政
府當局建議,該6項附屬法例均由1997年10月31日起
實施,而保安局局長會以憲報公告指定生效日期。
第432號法律公告調高該等為簽發或換領簽證、許可
證、旅行證件(例如海員身分證、回港證及簽證身分
書),以及根據《入境條例》(第115章)而引起的其他
事項而應繳的費用。當局上次調整簽發旅行證件的
費用是在1994年和1996年7月,而簽發簽證和許可證
的收費自1991年起一直維持在現時水平。
第433號法律公告調高《人事登記規例》(第117章,
附屬法例)附表 2應繳的某些費用,所涉及的事項包
括因身分證遺失或毀壞或因身分證損壞或污損而補
領身分證、因需要改動身分證內容而補領身分證,
以及由登記主任發出證明書或核證本。當局上次調
整該等費用是在1996年7月。
第 434 號法律公告調高該等為呈遞婚姻登記申請書
、發給婚姻登記證書或任何記項的核證副本、發給
無結婚紀錄證明書,以及根據《婚姻制度改革條例
》(第178章)進行的翻查而應繳付的費用。當局上次
調整該等費用是在1996年7月。
第435號法律公告及第436號法律公告調高對分別根
據《出生登記(特設登記冊)條例》(第175章)及《死
亡登記(特設登記冊)條例》(第176章)備存的登記冊
所進行的查冊、更正登記冊內錯誤,以及發出任何
該等登記冊內的記項的核證副本而須繳付的費用。
當局上次調整該等費用是在1996年7月。
第437號法律公告調高根據《婚姻條例》(第181章)
,將擬結婚通知書存檔及展示、發給證明書或核
證副本、翻查任何記項及由婚姻登記官主持婚禮
而須繳付的費用。
*《商標條例》(第43章)
《1997年商標(修訂)規則》(第483號法律公告)
此修訂規則調高《商標規則》(第43章,附屬法例)
下應繳付的某些費用,該等費用關乎註冊商標、
翻查註冊記錄冊、反對某一商標註冊、備存及改
動註冊商標紀錄的事宜。議員可參閱工商局於19
97年9月3日發出的臨時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檔號
:TIB CR 80/39/1 IV),以了解有關的背景資料。
該資料摘要的附件B已載列成本計算方法,而附
件 C則載列原本及重定收費的比較表。政府當局
希望收回十足成本。律師會的知識產權小組委員
會對建議的收費並無異議。上次調整該等費用是
在1994年11月,建議的收費將由 1997 年10月17日
起生效。
《擄和管養兒童條例》
《擄和管養兒童條例(1997年第49號)1997年(生效
日期)公告》(第439號法律公告)
藉此公告,律政司司長指定1997年9月5日為《擄
和管養兒童條例》(1997年第49號)開始實施的
日期。
該條例的目的是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在海牙簽
訂的《國際擄兒童民事方面公約》,以確保被
人不當地遷移至或扣留在任何締約國的兒童可以
獲得迅速交還,並確保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
律而判給的管養權和探視權,實際上受到其他締
約國的尊重。
《1997年建築物(規劃)(修訂)規例》
《1997年建築物(規劃)(修訂)規例(1997年第239號
法律公告)1997年(生效日期)公告》(第440號法律
公告)
藉此公告,規劃環境地政局局長指定1997年9月20
日為《1997年建築物(規劃)(修訂)規例》(1997年第
239號法律公告)開始實施的日期。
該修訂規例提高就提供設施以容許殘疾人士往來
和使用某些建築物及其設施的現行規定。
臨時立法會秘書處
助理法律顧問
黃思敏
1997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