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立會LS122號文件
1998年3月13日臨時立法會內務委員會會議文件
1998年3月6日在憲報刊登的附屬法例
法律事務部報告
提交臨時立法會會議席 上省覽日期 | : | 1998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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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修訂的限期 | : |
1998年4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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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條例》(第24章)
《1998年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費用)(修訂)
規則》(第166號法律公告)
此規則旨在:
- 提高根據《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費用)規
則》(第24章,附屬法例)須向證券及期貨事務監
察委員會(下稱“證監會”)繳付的多項費用,以
達致收回全部成本的目的。上次調整有關費用
是在1993年及1994年(第2、3、4、5(a)及6條)。
- 把互惠基金和單位信託的申請費用、認可費用和
認可的首年年費合為一項,並規定於申請首次認
可時繳付予證監會(第5(b)至(g)條);及
- 加入下列新項目 ─
- 根據《財政資源規則》(第24章,附屬法例)
的規定而申請准予延長沒有計算在有形資
產淨值、認可負債或經調整負債內的附屬
貸款的償付日期時須向證監會繳付的費用
(第5(h)條);及
- 根據《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條例》
(第24章)第26A條申請批准任何人作為屬
法團的註冊人的大股東時須向證監會繳
付的費用(第5(i)條)。
議員可參閱財經事務局於1998年3月5日發出的臨時立
法會參考資料摘要(檔號:SU B3/1(96)IX),尤其是該
參考資料摘要附件B所載的現行及建議收費表,以了
解有關的背景資料。
謹此告知議員,此規則所訂的各項增幅及新增收費曾
載於《1997年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費用)(修訂)
規則》( 下稱“1997年規則”) (1997年第430號法律公
告)。1997年規則於 1997 年9月5日在憲報刊登,旨在
提高多項費用及訂立新增項目的收費,由 1997年9月
16 日起生效。然而,1997 年規則隨後被臨時立法會
在1997年10月15日會議上廢除(請參閱1997年第471號
法律公告)。
據該參考資料摘要所述,為了符合收回全部成本的政
策,有需要對各項費用及收費作出建議的調整 ( 與
1997年規則所列的收費率相同 ) ,以收回證監會提供
有關市場中介團體、投資產品和公司財務活動的服務
成本。此外,建議增加中介團體的收費和減收印花稅
和交易徵費的措施,均可減低投資大眾對證監會營運
的資助。
此規則將由1998年4月20日起實施。
《公眾衞生及巿政條例》(第132章)
《1998年食物業(巿政局)(修訂)附例》(第170號法律
公告)
《公眾衞生及巿政條例》(第132章)
《1998年食物業(區域巿政局)(修訂)附例》(第171號
法律公告)
此兩條附例旨在:
- 在市政局轄區的零售市場和在西區副食品批發市
場,將活的水禽 (包括鴨及鵝) 及其他活的家禽分
開買賣,從而落實有關的分隔政策(第170號法律
公告 ) ,以及在區域市政局轄區的零售市場實施
同一政策(第171號法律公告)。
- 管制經處理的家禽屠體及從家禽中除去的任何什
臟的運送,規定此等家禽屠體及什臟須經市政局
或區域市政局以書面批准的貨車運送,而且該項
運送須符合市政局或區域市政局認為適當的條件。
任何人違反上述分隔規定,即屬犯法,一經循簡易程
序定罪,可被判處第5級的罰款(5萬元)、監禁6個月;
如持續觸犯有關罪行,每天罰款 900 元。違反運送規
定的最高刑罰為判處第3級的罰款(1萬元)、監禁3個月
;如持續觸犯有關罪行,每天罰款300元。
議員可參閱經濟局於 1998 年2月發出有關分隔雞隻及
水禽的臨時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並無註明檔號),以
了解有關的背景資料。
當局在1998年3月9日臨時立法會經濟事務委員會會議
席上向議員簡介建議中的分隔政策。議員對有關建議
並無提出異議。
《1996年建築物(修訂)條例》
《1996年建築物(修訂)條例(1996年第54號)1998年
(生效日期)公告》(第172號法律公告)
此公告指定1998年3月27日為《建築物(修訂)條例》
(1996年第54號)第2(e)條(只限於加入“專門工程”的
定義的範圍 )開始實施的日期,並指定1998年4月1日
為該修訂條例尚未實施的餘下條文開始實施的日期。
該等條文關乎監工計劃書制度中與專門承建商及其註
冊有關的事宜。
《1997年建築物(修訂)條例》
《1997年建築物(修訂)條例(1997年第36號)1998年
(生效日期)公告》(第173號法律公告)
此公告指定1998年4月1日為《1997年建築物(修訂)條
例》(1997年第36號)尚未實施的餘下條文開始實施的
日期。該等條文關乎就註冊專門承建商而委任的紀
律委員會的組合事宜。
《1997年建築物(管理)(修訂)(第2號)規例》
《1997年建築物(管理)(修訂)(第2號)規例(1997年第
441號法律公告)1998年(生效日期)公告》(第174號
法律公告)
此公告指定1998年4月1日為《建築物(管理)(修訂)(第
2號)規例》(1997年第441號法律公告)尚未實施的餘下
條文開始實施的日期。該等條文關乎為專門承建商註
冊及為他們所進行的排水工程進行檢驗和測試所收取
的費用。
《1997年建築物(管理)(修訂)(第4號)規例》
《1997年建築物(管理)(修訂)(第4號)規例(1997年第
514號法律公告)1998年(生效日期)公告》(第175號
法律公告)
此公告指定1998年4月1日為《1997年建築物(管理)(修
訂)(第4號)規例》(1997年第514號法律公告)尚未實施
的餘下條文開始實施的日期。該等條文與提供行政架
構有關,以實施關乎註冊專門承建商的監工計劃書制
度。
《1997年建築物(拆卸工程)(修訂)規例》
《1997年建築物(拆卸工程)(修訂)規例(1997年第515
號法律公告)1998年(生效日期)公告》(第176號法律
公告)
此公告指定1998年4月1日為《1997年建築物(拆卸工程)
(修訂)規例》(1997年第515號法律公告)尚未實施的餘
下條文開始實施的日期。
該等條文關乎下列事項:委任註冊專門承建商進行拆
卸工程及該註冊專門承建商進行此等工程時必須符合
的規定;操作在拆卸工程中所用動力機械裝備或裝置
的人須具備的資格及經驗;以及安全地進行拆卸工程
的額外規定。
《1997年建築物(衞生設備標準、水管裝置、排水工
程及廁所)(修訂)(第2號)規例》
《1997年建築物(衞生設備標準、水管裝置、排水工
程及廁所)(修訂)(第2號)規例(1997年第516號法律公告)
1998年(生效日期)公告》(第177號法律公告)
此公告指定1998年4月1日為《1997年建築物(衞生設備
標準、水管裝置、排水工程及廁所)(修訂)(第2號)規例》
(1997年第516號法律公告)第2(b)及3(b)條開始實施的日
期。
有關條文規定必須委任註冊專門承建商測試排水工程
。此規例關乎把“註冊承建商”一詞改為“註冊一般
建築承建商”的其他條文,已於1997年11月7日實施。
《1997年建築物(通風系統)(修訂)規例》
《1997年建築物(通風系統)(修訂)規例(1997年第517號
法律公告)1998年(生效日期)公告》(第178號法律公告)
此公告指定1998年4月1日為《1997年建築物(通風系統)
(修訂)規例》(1997年第517號法律公告)開始實施的日
期。
此規例是因應《建築物(修訂)條例》(1996年第54號)訂
定的新註冊制度所引進的註冊一般建築承建商及註冊
專門承建商而訂立的,並把“註冊通風系統承辦商”
一詞改為“有關類別的註冊專門承建商”。
《1997年船舶及港口管制(修訂)規例》
《1997年船舶及港口管制(修訂)規例(1997年第228號
法律公告)1998年(生效日期)公告》(第179號法律公告)
此公告指定1998年5月4日為《1997年船舶及港口管制)
(修訂)規例》(1997年第228號法律公告)第2及5(b)條(在
該條與加入在附表5中新的第5至12段有關的範圍內)開
始實施的日期。
有關條文關乎管制在赤鱲角機場進口航道區的船隻的
活動。此規例就進入某些水域的船隻的高度限制作出
規定的其他條文,已於1997年7月14日開始實施。
臨時立法會秘書處
助理法律顧問
馮秀娟
1998年3月9日
*表示調高收費的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