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立會CB(1)33/97-98號文件
檔號:CB1/BC/1/97
1997年法律條文
(暫時終止實施)條例草案
委員會報告
目的
本文件旨在匯報1997年法律條文(暫時終止實施)
條例草案委員會的商議結果。
條例草案
2.條例草案旨在暫時終止實施以下成文法則,直
至有關的決策局局長指定的日期為止:
- 《1997年僱傭(修訂)(第4號)條例》;
- 《1997年職業性失聰(補償)(修訂)條例》;
- 《1997年僱傭(修訂)(第5號)條例》;
- 《僱員代表權、諮詢權及集體談判權條例》;
- 《1997年職工會(修訂)(第2號)條例》;
- 《保護海港條例》;及
- 《1997年香港人權法案(修訂)條例》。
背景
3.有關的7項條例由前立法局議員提出,並在1997
年6月立法局最後一次會議席上通過。該7項條
例中,有3項條例曾經條例草案委員會審議,
包括《1997年僱傭(修訂)(第4號)條例》、《1997
年職工會(修訂)(第2號)條例》及《保護海港條
例》。
4.該7項條例的主要條文概覽載於附錄I。政府當
局表示,大部分的法例修訂均是倉卒通過,而
其對政府政策及運作所造成的嚴重不良影響,
仍有待全面分析。由於所有條例均無訂定有關
生效日期的條文,因此,條例一經通過,即告
生效。政府當局在1997年7月9日向臨時立法會
(下稱「臨立會」)提交此條例草案,藉以「暫時
終止實施」此等條例,以便全面分析各條例所
產生的影響。政府當局亦請臨立會盡快通過條
例草案,從而避免因實施該等修訂條例引致的
混亂。
法案委員會
5.在1997年7月11日內務委員會會議席上,議員
決定成立法案委員會,負責研究本條例草案。
法案委員會的主席為葉國謙議員。委員會先後
與政府當局擧行了兩次會議,並應保護海港協
會之請與其會商。法案委員會委員名單載於附
錄II。
法案委員會的商議工作
6.委員已研究條例草案的原則、其整體優劣,
以及對本條例草案所涉及的7項條例會造成的
影響。下文各段概述備受關注的主要事宜。
法案的形式
7.各委員質疑政府當局以單一項條例草案一併
處理7條涉及不同主題的條例,是否適當的做
法。由於每項條例的背景及所針對的範疇並不
相同,部分委員認為政府當局應分別提出不同
的條例草案,讓委員按個別條例的優劣詳加研
究。
8.政府當局在回應時強調,有需要暫時終止實
施該7項條例,而現時的立法方法既適當又可
行。當局亦表示,如委員決定不贊成暫時終止
實施這7項條例中的若干項條例,亦可以根據
《議事規則》,對條例草案的有關條文動議修
正案。
9.部分委員亦要求政府當局在條例草案中訂明
擬議暫時終止實施7項條例的期限。當局向委
員保證,會迅速完成檢討該7項條例的工作,
並在1997年9月底前向臨立會匯報有關日後工
作路向的建議。由於委員關注這項問題,當局
後來同意在條例草案中訂明該7項條例的暫時
終止實施期,不能超越1997年10月31日;如當
局要進一步延展暫時終止實施的期限,必須獲
得臨立會批准。
10.政府當局亦澄清,此條例草案即使制定成為
法例,亦不會對7條有關條例的實施具追溯效力
。
5條關乎勞工權益的條例
11.政府當局所持的主要反對意見,是勞方、資
方及政府並未於勞工顧問委員會(下稱「勞顧會
」)內就該5項條例達成任何共識。政府當局亦
告知委員,在1997年5月一次研究各條法例擬本
的特別會議席上,勞顧會表示不能支持其中任何
法例,並要求更多時間研究其中部分條例的條文
。
12.正如附錄I所述,政府當局認為各項條例的影
響深遠,以《僱員代表權、諮詢權及集體談判
權條例》為例,並未經過充分評估。當局亦提述
有關禁止歧視職工會的《1997年僱傭(修訂)(第4號)
條例》,以及將5月1日訂為法定假期的《1997年
僱傭(修訂)(第5號)條例》可能造成的混亂。政府
當局亦特別指出,《1997年職業性失聰(補償)(修
訂)條例》在執行上所引起的困難。
13.法案委員會並不完全認同政府當局暫時終止實
施條例的理據。部分委員亦曾就勞顧會及立法機
關在提出法律改革方面分別所擔當的角色,與政
府當局交換意見。
14.有關暫時終止實施各項條例,以便作一步研究
及諮詢的建議,雖然大多數代表工商界的委員並
不強烈反對,但其他委員,特別是代表勞工界的
委員則極有保留。他們指出,《1997年僱傭(修訂)
(第4號)條例》及《1997年職工會(修訂)(第2號)條例》
在通過前,均分別由條例草案委員會審議,而其
他法例所涉及的主要事宜亦已由前立法局人力事
務委員會研究。有關《1997年僱傭(修訂)(第5號)
條例》,各委員察悉,臨立會先前通過的《假日
(1997年及1998年)條例》並無將5月1日訂為1998年
的假日。由於政府的特別工作小組已完成全面檢
討職業性失聰補償計劃,並即將建議多項改善措施
,因此部分委員認為沒有需要暫時終止《1997年職
業性失聰(補償)(修訂)條例》,該條例旨在放寬申領
補償的資格。
15.經商議後,大多數參與討論的委員同意,不應暫
時終止實施《1997年職業性失聰(補償)(修訂)條例》
。法案委員會將會在委員會審議階段動議修正案,
以達致此目的。鑑於《僱員代表權、諮詢權及集體
談判權條例》所提出的事宜備受爭議,委員普遍同
意按建議暫時終止實施此條例,以便政府當局經諮
詢勞顧會後再進一步加以研究。然而。雖然委員會
未能就是否暫時終止實施其餘3項條例的建議達成共
識,但卻認為不應由條例草案的一條條文同時處理
《1997年僱傭(修訂)(第4號)條例》及《1997年僱傭(
修訂)(第5號)條例》。政府當局會在委員會審議階段
提出所需的修正案,俾能分開處理該兩項條例。
《保護海港條例》
16.法案委員會察悉保護海港協會反對暫緩執行該條
例的建議,亦察悉政府當局對推定的公法原則及公
法職責所引致的不明朗因素極表關注。該推定的公
法原則訂明不准在中央海港進行填海工程,並訂立
了一項公法職責,規定公職人員和公共機構在行使
其權力時,須以這項原則作為指引。
17.各委員在研究政府當局提出的疑問時,亦有考慮
法案委員會法律顧問的意見。法律顧問認為,儘管
這項假設在法例中屬不尋常,但它具有法律效力,
而且在訴訟過程中,法院會根據條文的立法原意,
在特定案件中詮釋有關條文。
18.各委員為評估該條例所帶來的影響,要求當局就
政府運作所受到或將會受到影響的程度提供進一步
資料。政府當局在回應時特別指出,倘若進行填海
工程的決定受到法院的質疑,便可能對現時在策劃
中的4項擬在中央海港進行的大型填海工程構成不
明朗的因素及障礙。
19.法案委員會未就暫緩建議定下立場。然而,為解
決一些議員關注的問題,政府當局明確指出,縱使
有關的暫緩建議獲得通過,當局在這期間亦不會進
行任何大型填海工程。
《1997年香港人權法案(修訂)條例》
20.政府當局認為該項修訂條例已對《香港人權法案
條例》第3條及第7條的詮釋,引起不明朗和混淆的
情況,而該等修訂條文亦有可能令《香港人權法案
條例》適用於私人間的訴訟。政府當局又表示,全
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已決定不採納原條例的
第3條;這項決定亦可能令新增的第3(3)及(4)條變得
毫無意義。在此方面,法案委員會已察悉法律意見
,就是新增的第3(3)條是否會引致該條例適用於私人
間的訴訟,應由法庭就有關個案作出決定。
21.有部分委員則建議,假如當局的政策及立法意向
,並不在於令《香港人權法案條例》適用於私人間
的訴訟,則當局應考慮廢除此修訂條例。政府在回
應時則確實指出,暫緩實施該法例的其中一個目的
,是讓專家對有關的法律問題詳加分析,然後才決
定如何採取進一步行動。委員會各委員未有就暫時
終止實施該修訂條例的建議採取任何立場。
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
1
22.截至1997年7月14日,法案委員會及政府當局將
會分別動議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有關修正案的
內容詳載於第9段及第15段。該等修正案將會另行
送交各位議員傳閱。
徵詢內務委員會的意見
23.法案委員會於1997年7月15日向內務委員會作口
頭報告,並請內務委員會支持於1997年7月16日恢
復二讀辯論該條例草案。
臨時立法會秘書處
1997年7月15日
Last Updated on 31 October 1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