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立會LS15號文件

1997年8月15日
臨時立法會
內務委員會會議文件

i)根據《生死登記條例》
(第174章)第31條提出的議案;及
ii)根據《婚生地位條例》
(第184章)第3(4)條提出的議案
法律事務部報告

保安局局長已作出預告,表示將於1997年8月27
日臨時立法會會議席上動議上述議案,該兩項
議案旨在建議增加入境事務處根據《生死登記
條例》及《婚生地位條例》收取的費用。

2.是次增收費用是為了達到收回全部服務成本
的目的。受影響的收費包括《生死登記條例》
所訂有關下述事項的費用

  1. 根據第9條逾期辦理出生登記;
  2. 根據第13條登記或更改子女名字;
  3. 根據第22條翻查記項及領取核證副本;
  4. 根據第23條領取簡略格式的出生證明書;及
  5. 根據第27條更正登記冊內的錯誤。

有關的增幅平均約為15%,亦即增加10元至90
元不等。所有增收費用的建議將由1997年10月
3日起生效。

3.根據《婚生地位條例》增加的費用,是就獲
確立婚生地位人士的出生重新登記的費用,以
及就獲確立婚生地位人士的出生進行重新登記
後領取出生紀錄核證副本的費用。上述兩項收
費分別由295元增至340元,以及由120元增至
140元。新費用亦將由1997年10月3日起生效。

4.根據該兩條條例,立法機關可藉決議更改有
關費用的款額。該兩項決議案的擬本在法律上
並無問題。

臨時立法會秘書處
助理法律顧問
張炳鑫
1997年8月11日


Last Updated on 31 October 1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