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立會LS33號文件

1997年10月17日
臨時立法會內務委員會會議文件

根據《家庭崗位歧視條例》
(1997年第91號)提出的決議案

法律事務部報告


民政事務局局長已作出預告,表示擬於1997年10月
29日動議上述決議案,請求臨時立法會通過民政事
務局局長訂立的《家庭崗位歧視(平等機會委員會提
出的法律程序)規例》(下稱 " 該規例 " )。

2.根據《家庭崗位歧視條例》(1997年第91號)(下稱 "
該條例 " )第67條,民政事務局局長獲賦權訂立規例
,指明各項事宜,包括 "--

  1. 在某人有權根據該條例第54條(根據第III
    或IV部提出的申索)提出法律程序但沒有
    這樣做的情況下,平等機會委員會可提
    出法律程序的情況;及

  2. 平等機會委員會在該等法律程序中可尋
    求獲得的補救。

3.該規例基本上是以《性別歧視(平等機會委員會提
出的法律程序)規例》(第480章附屬法例)為藍本,其
條文規定--

  1. 平等機會委員會可在下述情況下提出上
    文第2(a)段所提述的法律程序:有關個
    案帶出一個原則問題及為公正起見應
    提出法律程序,而該委員會覺得申索
    具備充分理由;及

  2. 平等機會委員會在該等法律程序中,可
    申請申索人在高等法院可獲給予的補救
    ,包括法院作出宣布或強制令,或作出
    宣布與強制令。

4.議員可參閱民政事務局在1997年10月6日發出的臨
時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檔號為HAB/CR/1/2/34),了
解有關的背景資料。

5.根據上述參考資料摘要第7段,該規例將於1997年
11月實施。

6.該決議案在法律及草擬方面均無問題。


臨時立法會秘書處
助理法律顧問
馮秀娟
1997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