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立會LS35號文件
1997年10月17日
臨時立法會內務委員會會議文件
《1997年僱傭及勞資關係(雜項修訂)條例草案》
法律事務部報告
法案目的
旨在修訂或廢除根據《1997年法律條文(暫時終止實
施)條例》所中止實施的,關乎《僱傭條例》、《職
工會條例》及《僱員代表權、諮詢權及集體談判權
條例》的大部分法例條文。
臨時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
2.請參閱教育統籌局於1997年10月14日發出的編號為
EMB CR 8/3231/97 III的文件。
首讀日期
3.1997年10月15日。
意見
4.議員當會憶及,臨時立法會曾於1997年7月通過《
1997年法律條文(暫時終止實施)條例》(1997年第126
號),中止實施若干新制定的法例條文,直至1997年
10月31日為止。涉及的法例條文包括《僱員代表權
、諮詢權及集體談判權條例》(1997年第101號),以
及修訂《僱傭條例》(第57章)及《職工會條例》(第
332章)的法例條文。
5.本法案建議修訂或廢除涉及該3項關乎勞工事務的
條例的大部分法例條文。具體而言,本法案會廢除
整項《僱員代表權、諮詢權及集體談判權條例》,
亦會廢除《1997年僱傭(修訂)(第4號)條例》(1997年
第8號)就其主體條例作出的所有修訂;該項修訂條
例就基於歧視的解僱訂定一套民事補救措施,包括
法院無須經勞資雙方同意,亦可頒令規定重新僱用
有關僱員。廢除這些法例條文的理由已分別在上述
資料文件內闡述。
6.至於《1997年職工會(修訂)(第2號)條例》對其主體
條例所作的修訂,本法案將只會保留當中較次要的
修訂(即關於職工會會員的年齡、表決時只需獲大多
數支持便可通過、開放職工會聯會,使其可吸納來
自不同行業的職工會、及職工會聯會職員不必從事
相關行業)。至於其餘的修訂,將予修改,藉以還原
原有條文(即職工會的職員必須從事相關行業、職工
會必須獲行政長官批准方可向其他職工會作出捐贈
及成為海外組織的成員、限制職工會經費的用途)或
提出新的修訂條文(即加入外國相關組織的權利、禁
止加入外國的政治組織以及職工會有權在其新訂規
則被拒絕登記時提出上訴)。
公眾諮詢
7.政府當局表示,該法案所提出的建議是經諮詢勞
工顧問委員會、並在參考其建議後制訂。
諮詢臨時立法會事務委員會
8.當局曾分別在人力事務委員會於1997年8月19日及
9月30日擧行的會議席上,向該事務委員會簡報檢討
3項與勞工事務有關的條例的進展情況。
結論
9.鑑於該法案的迫切性及其在社會上所引起的關注
,內務委員會在1997年10月3日的會議席上同意,為
免延誤,在法案委員會於法案首讀後才能成立之前
,應盡快成立小組委員會展開研究該法案的工作。
小組委員會成立後,於1997年10月9日擧行了一次會
議,席上決定,倘獲得內務委員會同意,將會以法
案委員會的形式,在訂於1997年10月20日擧行的下
次會議上,繼續研究該法案。
10.該法案在法律和草擬方面均有部分技術問題須予
澄清,法律事務部將以一貫的方式予以跟進。
臨時立法會秘書處
助理法律顧問
張炳鑫
1997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