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立會LS37號文件


1997年10月17日
根據《1997年法律條文(暫時終止實施)條例》

(1997年第126號)第2(3)條提出的議案
法律事務部報告

民政事務局局長已作出預告,表示擬於1997年10月
29日的臨時立法會會議上動議上述議案。

2.議員定必記得,於1997年7月制定的《1997年法律
條文(暫時終止實施)條例》(1997年第126號)(下稱 " 該
條例 " ),目的是中止實施若干法例,其中包括《1997
年香港人權法案(修訂)條例》(1997年第107號)對主體
條例所作的修訂。

3.有關的修訂旨在申明《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383
章)適用於所有法例,不論該法例影響政府、公共主
管當局與私人間的法律關係,還是只影響私人間的
關係。

4.中止實施上述修訂條例的規定將於1997年10月31
日失效,除非臨時立法會根據該條例第2(3)條藉決
議把有關的期限延展。本議案現建議把中止實施的
期限延展至1998年1月31日。

5.政府當局最初在7月向臨時立法會建議中止實施該
修訂條例時,曾表示憂慮有關修訂使香港法律出現
不明確和混淆的情況。因此,當局認為有必要先對
法律問題徹底分析,然後才決定日後的行動去向。
民政事務局局長在其動議決議案的講辭擬稿中再重
申上述憂慮。當局又表示正與香港律師會及香港大
律師公會討論有關修訂的影響。提出此項延展期限
的建議,旨在讓當局對有關修訂可能會存在不明朗
因素的疑慮,有較多時間去研究各方面就該等修訂
的影響所提出的技術性及複雜的觀點。

6.決議案擬本在法律及草擬方面均無問題。


臨時立法會秘書處
助理法律顧問
張炳鑫
1997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