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立會LS38號文件


1997年10月17日
根據《1997年法律條文(暫時終止實施)條例》

(1997年第126號)第3(3)條、第4(4)條及
第5(4)條提出的議案

法律事務部報告


教育統籌局局長已作出預告,表示擬於1997年10月
29日的臨時立法會會議席上動議上述議案。

2.議員當會憶及,於1997年7月制定的《1997年法律
條文(暫時終止實施)條例》(1997年第126號)(下稱 " 該
條例 " ),目的是中止實施若干法律條文,其中包括
《僱員代表權、諮詢權及集體談判權條例》(1997年
第101號),以及《1997年職工會(修訂)(第2號)條例》
(1997年第102號)及《1997年僱傭(修訂)(第4號)條例》
(1997年第98號)分別對其主體條例所作的修訂。

3.除非臨時立法會根據該條例第4(4)條、第3(3)條及
第5(4)條,藉決議分別把有關的中止實施期限延展,
否則,中止實施的有關規定,將於1997年10月31日失
效。當前議案建議把中止實施的期限延展至1997年11
月30日。

4.議員當已察悉,政府當局已經擬備《1997年僱傭及
勞資關係(雜項修訂)條例草案》(下稱 " 該法案 " ),以
處理上述中止實施的法律條文。該法案訂於1997年10
月15日進行首讀(臨立會LS35號文件已就此事項另作
報告)。內務委員會所成立的一個小組委員會現正研
究該法案的預發擬本。為使小組委員會有充裕時間
仔細研究該法案,小組委員會已向政府當局建議,
把中止實施有關法律條文的期限延展一段適當期間

5.根據該條例的規定,如有必要,臨時立法會可藉
決議進一步延展中止實施有關法律條文的期限。另
一方面,若中止實施的期限超過實際需要,則教育
統籌局局長有權指定日期,將中止實施的期限提前
結束。

6.決議案擬本在法律及草擬方面均無問題。


臨時立法會秘書處
助理法律顧問
張炳鑫
1997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