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立會LS54號文件

1997年12月19日臨時立法會內務委員會會議文件
《1997年地下鐵路公司(修訂)條例草案》
法律事務部報告


條例草案目的

條例草案旨在修訂《地下鐵路公司條例》(第270章),以
便就地下鐵路與其他運輸設施接駁的運輸交匯處,訂立
規例及附例。

臨時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

2. 請參閱運輸局於1997年11月26日發出的
TBCR 53/5/581/87號文件。

首讀日期

3.1997年12月10日。

意見

4.根據政府與地下鐵路公司(下稱“地鐵公司”)簽訂的《
有關機場鐵路設計、建造、財務和營運的協議》,地鐵
公司負責機場快線、東涌線與其他運輸設施接駁的運輸
交匯處的設計、建造、完工、管理及維修。機場快線提
供來往中環與新機場的特快鐵路服務,全程共有4個車站
,分別為香港、九龍、青衣和機場站。東涌線則提供一
般地鐵服務,全程共有6個車站,分別為香港、九龍、
奧運、荔景、青衣和東涌站。

5. 條例草案旨在修訂《地下鐵路公司條例》(第270章),
以便就地下鐵路與其他運輸設施接駁的運輸交匯處的運
作和管理,特別是交通管制和公共運輸服務的運作,訂
立規例及附例。

6. 根據條例草案,地鐵公司須在運輸署署長同意下,就
每一個運輸交匯處擬備劃定該交匯處界線的圖則,而該
等圖則須由運輸署署長核證,並存放於土地註冊處。在
運輸署署長同意下,地鐵公司可不時更改任何運輸交匯
處的界線。

7.條例草案其他條文就下列事宜作出規定:

  1. 訂明運輸交匯處為《公安條例》(第245章)所指的
    公眾地方;

  2. 賦權運輸局局長為各項有關目的而就運輸交匯處
    訂立規例,該等目的包括:賦權運輸署署長就運
    輸交匯處內車輛與行人交通的管制和規管,以及
    公共運輸服務、停車場與泊車位的運作,向地鐵
    公司作出指示;地鐵公司為車輛及公眾人士使用
    運輸交匯處、公共車輛服務的運作和車輛的停泊
    而提供足夠、有效率、安全和持續的道路和設施
    ;以及就車輛及公眾人士進入運輸交匯處作出規
    定;

  3. 賦權地鐵公司訂立附例,藉以管制和規管運輸交
    匯處內的車輛與行人交通,以及公共運輸服務的
    運作;

  4. 規定凡違反規例及附例任何指明條文,即屬犯罪
    ,並訂明該等罪行的最高刑罰(罰款不超逾5,000
    元及監禁不超逾6個月);

  5. 准許地鐵公司就附例指明的各項交通罪行徵收定
    額罰款;及

  6. 使適用於私家路的《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及
    其附屬法例的條文,以及《公共巴士服務條例》
    (第230章)及其附屬法例的條文,同樣適用於運輸
    交匯處。
8.條例草案獲通過成為法例後,運輸局局長與地鐵公司
將分別訂立《地下鐵路(運輸交匯處)規例》和《地下鐵
路(運輸交匯處)附例》。據臨時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所
載,上述規例和附例將於 1998年1月提交臨時立法會審
議。

公眾諮詢

9. 政府當局曾就條例草案的內容和措辭徵詢地鐵公司的
意見,地鐵公司已同意《地下鐵路公司條例》的各項建
議修訂。

諮詢臨時立法會事務委員會

10.當局未有就條例草案諮詢臨時立法會任何事務委員會。

建議

11.(a)條例草案基本上是一項賦權法案,分別賦權運輸局
局長與地鐵公司就運輸交匯處訂立規例及附例。《地下
鐵路(運輸交匯處)規例》和《地下鐵路(運輸交匯處 ) 附
例》會訂明與運輸交匯處的管制和管理有關的詳細規定。

(b)法律事務部現正就若干技術上的問題,要求政府當局
作出澄清。除此以外,條例草案在法律及草擬兩方面均
無問題。鑑於條例草案的政策事宜從未交由臨時立法會
任何事務委員會商議,議員或可考慮是否需要成立法案
委員會,研究條例草案在政策方面的影響,例如訂立規
例及附例的權力範圍。

臨時立法會秘書處
助理法律顧問
馮秀娟

1997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