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立會LS66號文件
1997年12月19日臨時立法會內務委員會會議文件
1997年12月12日在憲報刊登的附屬法例
法律事務部報告
提交臨時立法會會議席上省覽日期: | 1997年12月17日
|
作出修訂的限期: |
1998年1月14日
(若議決延期,
則可延展至1998
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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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境條例》(第115章)
《1997年入境(修訂)(第2號)規例》(第593號法律公告)
此規例就下列事宜訂定條文:
- 亞太經合組織商務旅遊證的發出,以賦權香港特
別行政區(特區)居民及特區以外並屬於名為亞太
區經濟合作組織的組織的成員的地方的居民,在
對等的基礎上,無須簽證而前往對方的司法管轄
區;及
- 向經常往來特區的訪客發出旅遊通行證,以加快
其出入境檢查程序。
議員可參閱保安局於1997年12月12日發出的臨時立法會
參考資料摘要(檔號:SBCR 2/2071/96 Pt.5)。該摘要附件
B及C載列兩項計劃的特點,而附件D則載列成本計算的
方法。此規例將由保安局局長以憲報公告指定的日期起
實施。政府當局擬由1998年1月底起實施此規例。
法律事務部已要求政府當局澄清若干有關草擬方面的問
題,並會在有需要時向議員匯報。
《逃犯條例》(1997年第23號)
《逃犯(新加坡)令》(第594號法律公告)
《逃犯(聯合王國)令》(第595號法律公告)
此兩項命令使《逃犯條例》(1997年第23號)所列明的移
交逃犯程序適用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特區)和聯合王國之
間及特區和新加坡共和國之間。特區政府分別在1997年
11月5日及 1997 年11月11日與聯合王國政府和新加坡政
府簽署有關移交逃犯的協定。此等命令的目的是實施該
等協定。該條例訂明的程序將適用於特區和該兩個國家
,但須受到有關協定的條款(各在命令的附表中敘述)規
管。
議員可參閱保安局於1997年12月發出的臨時立法會參考
資料摘要(檔號:SBCR 10&14/1/2716/80(96)),以了解有
關背景資料。此等命令將由保安局局長以憲報公告指定
的日期起實施,該日期會與有關協定的生效日期相同。
符合該條例第3(9)條的規定,此等命令所關乎的移交逃
犯安排,實質上與該條例的條文相符。
根據該條例第3(3)條,臨時立法會可籍決議廢除(而非修
訂)此等命令。
《危險藥物條例》(第134章)
《1997年危險藥物條例(修訂附表2)(第3號)令》
(第599號法律公告)
此命令在《危險藥物條例》(第 134 章)附表2的訂明醫院
及院所的名單內加入一間醫院。此命令將由保安局局長
以憲報公告指定的日期起實施。
根據該條例第22及23條,在按照註冊醫生合法地開出處
方的情況下,(a)在訂明醫院受僱或受延聘而須負責配藥
或供應藥物的註冊藥劑師或衞生署署長認可的人士,或
(b)主管病房的護士長或訂明醫院的總護士長,均獲授權
管有及供應危險藥物。
根據該條例第52(6)條,任何獲衞生署署長書面授權的公
職人員可(a)進入、檢查及搜查任何訂明醫院,(b)要求出
示及檢查任何有關為處理危險藥物的紀錄,及(c)檢查任
何危險藥物存貨。
《九廣鐵路公司附例》(第372章,附屬法例)
《1997年九廣鐵路(限制區)(第2號)公告》
(第600號法律公告)
由於出入境大堂的遷移,當局籍此公告宣布紅磡車站若
干地方為限制區。任何人除非隨身攜有就任何該等限制
區而向他發出的有效許可證,否則於指定的時段內不得
進入或留在任何該等限制區。此公告由1997年12月15日
起生效。
《船舶及港口管制規例》(第313章,附屬法例)
《1997年船舶及港口管制規例(修訂附表3)公告》
(第601號法律公告)
此公告修訂《船舶及港口管制規例》(第313章,附屬法
例)附表3對某些主要航道的描述。該規例第41條禁止船
隻在任何主要航道碇泊或停放。該規例第68條禁止在任
何主要航道內以圍索網、圍網、漂流刺網、拖網、浸籠
、手釣或延繩釣網捕魚。
《船舶及港口管制規例》(第313章,附屬法例)
《1997年船舶及港口管制規例(修訂附表5)公告》
(第602號法律公告)
此公告修訂《船舶及港口管制規例》(第313章,附屬法
例)附表5對東涌大橋區域的描述。根據該規例第 23B條
,除經海事處處長允許外,高度超過海拔8米的船隻,
不得進入或通過該區域。
臨時立法會秘書處
助理法律顧問
黃思敏
1997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