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立會CB(1)687號文件

檔號:CB1/SS/8/97

1997年12月19日內務委員會會議文件
根據《機場管理局條例》(第483章)第35(11)條
提出的決議案小組委員會報告


目的

1.本文件旨在匯報根據《機場管理局條例》(第483章)第
35(11)條提出的決議案小組委員會(以下簡稱“小組委員
會”)的商議過程。

背景

2. 政府當局曾發出預告,表示將於1997年12月17日的臨
時立法會會議席上,動議一項根據《機場管理局條例》
(第483章)第35(11)條提出的決議案(以下簡稱“該決議案
”),要求臨時立法會批准由機場管理局制定的《機場管
理局附例》(以下簡稱“附例”)。該附例旨在使機場管
理局(以下簡稱“機管局”)能有效地管理位於赤鱲角的
機場(以下簡稱“機場”),以及確保機場運作的安全及
效率。政府當局表示,該附例必須在機場啟用前制定;
而為確保訂於 1998年1月展開的機場試運計劃能安全及
有秩序地進行,亦須及早制定附例。附例的主要目的是
訂定條文,以規管機場的使用及營運、任何人士身處機
場不同部分時的行為,以及規管在機場指明部分的車輛
,該等車輛的使用及車輛交通。

3. 因應內務委員會的要求,政府當局答應將動議該決議
案的日期押後至稍後擧行的臨時立法會會議。

小組委員會

4.小組委員會由8名議員組成,並由田北俊議員出任主席
。小組委員會的委員名單載於附錄I。小組委員會曾於
1997年12月13日擧行會議,並邀請政府當局解釋該附例
與現時適用於啟德機場的相應法例的主要分別。小組委
員會已在一次會議內完成商議過程。

小組委員會的商議過程

5.政府當局表示,附例所載的大多數條文,均以現行適
用於啟德機場的《香港機場(規例)條例》(第292章)及其
附屬法例、《地下鐵路公司附例》(第270章附屬法例),
以及《九廣鐵路公司附例》(第372章附屬法例)內的規定
為藍本。委員察悉,政府當局曾在 1997年 12月1日的臨
時立法會經濟事務委員會會議席上向議員簡介該附例,
席上議員要求政府當局擬備列表,撮述該附例與上述現
行法例的分別。委員遂決定研究由政府當局提交的對照
列表及該附例的條文。議員在商議過程中提出的主要關
注事項撮錄於下文。

第9條 ─ 進入等

6. 議員注意到,當局擁有絕對的酌情決定權,可拒絕各
方人士進入啟德機場,但機管局在管制各方人士進入機
場不同部分的權力則受到限制。鑑於新機場的範圍較啟
德機場更為廣闊,委員認為機管局應獲賦予充分權力,
以應付任何未可預計的情況,確保機場營運的安全及保
安,而無需在出現特殊情況時,須依靠其他法例的條文
。政府當局解釋,機管局在此方面的權力限制並不適用
於機場的限制區,例如在機場客運大樓的限制區部分、
控制塔及跑道,以及尚待發展的機場人工島區域。機管
局在管制各方人士進入基本營運區方面仍擁有絕對的酌
情決定權;而只要當局合理地認為有需要顧及機場的安
全、保安及有效營運,又或合理地相信或懷疑被拒絕進
入的人士已違反或企圖違反有關法例,機管局亦可在機
場其他地區行使該項權力。由於適用於啟德機場的相應
法例在20多年前制定,政府當局認為,該附例在此方面
應採取較為均衡的做法,以適合現代社會的需要。鑑於
政府當局保證會保留有效管理機場的基本目標,而委員
亦察悉若干其他主要國際機場亦採納類似的做法,委員
認為可以接受此項條文。

第17條 ─ 妨擾及煩擾

7. 在考慮此項條文的規定時,委員擔心,由於根據《公
安條例》(第245章),抗議及示威行動須經警方批准,機
管局或會未能全面控制有關情況。此外,經機管局批准
進行的聚會或集會或會演變成粗暴的抗議或示威活動,
以致阻塞通道及對機場其他使用者造成不便。政府當局
向委員保證,警方在考慮擧行抗議或示威活動的申請時
,會與機管局保持密切聯繫。此外,派駐機場的警員亦
會在有需要時維持治安。由於當局確定《香港機場 (規
例)條例》(第292章)的類似條文在啟德機場方面運作良
好,委員認為可以接受該項條文。

第22條 ─ 車輛、滑板等的使用

8.有關規定任何人未經機管局事先許可不得在機場若干地
區使用車輛的條文,委員認為,在第22(a)條應以 “任何
車輛” 一詞取代“電動車輛”,因為在指定區域使用任
何車輛,而非只限於電動車輛,均須獲得機管局批准。
此做法可改善草擬工作,亦可避免因科技改進而出現其
他種類車輛時需要修改該附例。政府當局同意將該項建
議相應納入附例內。

建議

9.倘該附例加入法律事務部提出的意見,以及上文第8段
所載由委員提出的建議,小組委員會將會支持該決議案
。委員亦同意政府當局在 1998年1月7日的臨時立法會會
議席上動議該決議案。

諮詢意見

10.請議員察悉小組委員會的商議過程,並支持上文第9
段的建議。

臨時立法會秘書處
1997年12月19日


臨時立法會
根據 《機場管理局條例》(第483章)
第35(11)條提出的決議案

Provisional Legislative Council
Subcommittee on
Resolution under section 35(11) of the
Airport Authority Ordinance (Cap. 483)

委員名單
Membership list


田北俊議員 (主席) Hon James TIEN Pei-chun, JP (Chairman)
何世柱議員Hon HO Sai-chu, JP
李啟明議員Hon LEE Kai-ming
林貝聿嘉議員Hon Mrs Peggy LAM, JP
袁武議員Hon YUEN Mo
陳鑑林議員Hon CHAN Kam-lam
楊孝華議員Hon Howard YOUNG, JP
鄭明訓議員Hon Paul CHENG Ming-fun, JP


合共: 8位議員
Total: 8 members

日期: 1997年12月13日
Date: 13 December 1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