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立會LS17號文件
1997年8月22日
內務委員會會議文件
1997年8月15日
在憲報刊登的附屬法例
法律事務部報告
提交臨時立法會會議席上省覽日期: 1997年8月20日
作出修訂的限期 : 1997年9月10日
(若議決延期,則可延展至1997年9月24日)
《法定語文條例》(第5章)
《1997年法定語文(根據第4D條修改文本)
(第22號)令》(第414號法律公告)
此命令對《僱傭條例》(第57章)第31C(2)及(3)條
的中文文本作出形式上的修改,作用是使該條
例內不同條文中與*not less than 7 days before the relevant date*對應的中文詞語能達致一致。
《商船(安全)(全球海上遇險和安全系統無線
電裝設)規例》(第369章,附屬法例)
《1997年商船(安全)(全球海上遇險和安全系統無
線電裝設)規例(修訂附表)公告》
(第415號法律公告)
此公告修訂《商船(安全)(全球海上遇險和安全
系統無線電裝設)規例》(第369章,附屬法例)附
表2,將已獲國際海事組織和香港電訊管理局
局長認可的新的或經修訂的性能標準准或性能
規格納入該規例內。根據該規例,凡須於任何
船舶設置的設備,例如無線電設備,均須符合
附表2所載列的性能標准或性能規格。
臨立會秘書處
助理法律顧問
馮秀娟
1997年8月15日
Last Updated on 31 October 1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