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立會LS18號文件
1997年8月22日
臨時立法會
內務委員會會議文件
《1997年法律服務立法
(雜項修訂)條例(1997年第94號)
1997年(生效日期)公告》
(1997年第413號法律公告)
法律事務部
進一步提交的報告
議員諒會記得,上述生效日期公告是用以糾正前
律政司在較早前訂立的一項生效日期公告所引起
的問題(見先前發出的LS14號法律事務部報告)。
在1997年8月15日的內務委員會會議上,議員通
過待法律事務部進一步提交報告後,才就現時的
生效日期公告作決定。
2.本部曾要求政府當局就下列問題提出意見:
- 由前律政司發出的生效日期公告是否仍
然有效;
- 律政司司長可否在現時的生效日期公告
指定一個較早的生效日期;若否,在法
律上有否其他方法就有關條文訂出較早
的生效日期;
- 有多少份在兩個生效日期之間簽訂的買
賣協議受到影響;
- 該兩項生效日期公告對於在1997年6月30
日至1997年8月7日期間訂立的協議有
何影響?
3.按上述問題的次序,當局的答覆概述如下:
- 首項生效日期公告的效力曾受質疑;
- 律政司司長認為已採取最適當的行動;
- 律政司並無備存受影響協議的數目;
- 在該段期間簽訂協議的締約雙方,其權
利和義務主要會視乎所簽訂的協議條
款而定。由此而引起的糾紛,最終須
由法庭裁決。
隨文附上政府當局的兩封函件,供議員參閱。
4.根據《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章),前律政司似
乎不能行使其權力在條例刊登憲報前指定其生效
日期。因此,首項生效日期公告是否有法律效力
確有存疑。
5.另一方面,亦有法律典據提出,律政司司長無
權訂立一項生效日期公告,指定一個早於作出公
告當日的日期。
6.鑑於律政司司長指定較早日期的權力成疑,臨
時立法會(下稱*臨立會*)就生效日期公告提出修
訂,以指定一個較早日期亦未必可行,因為臨立
會所作的任何修訂必須與法例第1章第34條所訂
律政司司長的權力一致。此外,即使臨立會在現
有的生效日期公告指定一個較早日期,顯然亦不
能避免在該段期間簽訂的協議法律地位不明確的
問題。律政司現正嘗試確定有多少宗受影響的個
案(如有的話)。在此階段,臨立會似乎無需即時採
取任何行動。議員若有意跟進此事,可將之交由
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研究。
臨時立法會秘書處
助理法律顧問
何瑩珠
1997年8月20日
Last Updated on 31 October 1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