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立會LS19號文件
1997年8月22日
內務委員會會議文件
《1997年香港終審法院(修訂)
(第2號)條例草案》
法律事務部報告
法案目的
使行政長官在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缺勤期間,可
委任沒有資格獲委任為首席法官的終審法院常
任法官暫任署理首席法官。
臨時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
2.請參閱政務司司長辦公室行政署在1997年8月
發出的CSO/ADM CR4/3222/85(97) Pt. 49號文件。
首讀日期
3.1997年8月20日。
意見
4.《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484章)第5(6)條現時
規定,在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因患病或其他原因)
暫時缺勤期間,行政長官須委任一名有資格獲
委任為首席法官且在首席法官之下資歷最高的
常任法官署理首席法官之職。
5.根據《基本法》第九十條,終審法院首席法
官必須是在外國無居留權的香港特區永久性居
民中的中國公民。
6.根據臨立會參考資料摘要(第4段)所載,目前
並無終審法院常任法官能符合該項規定的資格
。如此一來,在首席法官因任何原因缺勤期間
,行政長官便無法委任他人暫代其職。
7.法案作出修訂的目的,是將現時的限制放寬
,以解決有關的問題。法案所提出的建議,是
規定在上述情況下,行政長官須委任在首席法
官之下資歷最高的常任法官暫代首席法官之職
,即使該法官沒有獲委任為常任首席法官的資
格。
公眾諮詢
8.沒有資料顯示政府當局曾就法案進行公眾諮
詢。
總結
9.此法案只關乎在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暫時缺勤
期間該職位的署任安排。故此,法案所提出的
修訂對有關條文符合《基本法》方面,不應有
任何影響。
10.法案在法律及草擬方均無問題,議員應可予
以支持。
臨時立法會秘書處
助理法律顧問
張炳鑫
1997年8月19日
Last Updated on 31 October 1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