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立會LS78號文件
1998年1月23日臨時立法會內務委員會會議文件
1998年1月16日在憲報刊登的附屬法例
法律事務部報告
提交臨時立法會會議席上省覽日期:1998年1月21日
作出修訂的限期:1998年2月18日(若議決延期,則可
延展至1998年2月25日)
《吸煙(公眾衞生)條例》(第371章)
《1998年吸煙(公眾衞生)(修訂)規例》(第13號法律
公告)
在《1997年吸煙(公眾衞生)(修訂)條例》(1997年第93號)
(該修訂條例引進新的反吸煙措施)於1997年6月26日制定
後,《吸煙(公眾衞生規例》(第 371 章,附屬法例)因而
須作出修訂。此修訂規例訂明有關焦油及尼古丁含量的
新規定,香煙焦油含量的最高限度現由20毫克調低至17
毫克。
此修訂規例亦增訂新條文(第6A條),就印刷刊物內的煙
草廣告應如何刊載詳加規定,直至此類廣告於1999年年
底遭禁制為止。
此修訂規例將由衞生福利局局長於憲報公告指定的日期
起實施。
議員可參閱衞生福利局於1998年1月16日發出的臨時立法
會參考資料摘要(檔號:HW CR 52/581/89 Pt.30),了解更
多詳情及背景資料。
《廢物處置條例》(第354章)
《廢物處置(廢物轉運站)規例》(第14號法律公告)
根據《廢物處置條例》(第354章)第33條,行政長官會同
行政會議可在諮詢環境諮詢委員會、臨時市政局及臨時
區域市政局後訂定規例,規定任何廢物的轉運,包括與
此等活動有關將會作出的安排及須予遵從的程序。
在1997年中之前,本港只有3個廢物轉運站,負責處理臨
時市政局及臨時區域市政局所收集及運送的廢物。在兩
個新的廢物轉運站啟用後,政府現可以把其服務範圍擴
展至轉運私人廢物收集商收集的商業廢物、非有害的工
業廢物及家居廢物。
此規例規定,凡擬使用港島東廢物轉運站及西九龍廢物
轉運站的登記車主,均須向環境保護署署長登記其姓名
(或名稱)及車輛。此規例亦為該項登記、登記的撤銷事
宜及繳付作為因使用廢物轉運站而招致的收費及附加收
費的保證的按金事宜訂定條文。此規例亦在該等收費的
釐定及繳付、附加費的徵收以及為收取收費、附加費及
按金而委任指定人員方面訂定條文。此規例的附表已訂
明使用廢物轉運站須繳付的收費。
根據規劃環境地政局於1998年1月發出的臨時立法會參考
資料摘要(檔號:PELB(E)55/03/128),當局最近曾就建議
的規例徵詢臨時立法會環境事務委員會、私人廢物收集
商團體、環境諮詢委員會、臨時市政局公眾衞生委員會
及臨時區域市政局環境衞生委員會的意見,此等組織除
了對個別事項表達他們的看法外,大致均贊成有關建議
規例。
此規例將由1998年2月25日,即規劃環境地政局局長以憲
報公告指定的日期起實施。(請參閱1998年第40號法律公
告)。
《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
《1998年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車輛)(修訂)規例》
(第15號法律公告)
此規例修訂《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車輛)規例》(第374章,
附屬法例)附表5,以提高領有牌照在大嶼山經營之的士
的租用費。
現時"落錶"後首2公里的收費是11.00元,以後每0.2公里的
收費是1.10元。此修訂規例將首2公里的收費調高至12.00
元,而以後每0.2公里的收費增至1.20元,收費的增幅為
9.1%。
根據運輸局於1998年1月13日發出的臨時立法會參考資料
摘要(檔號:TBCR 1/5581/87),當局曾於1997年11月徵詢
交通諮詢委員會的意見,該委員會支持上述建議。當局
亦在1997年12月12日向臨時立法會交通事務委員會簡報
有關事宜。
此規例將於1998年3月2日起實施。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條例》(第24章)
《1998年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徵費)(證券)(修
訂)令》(第16號法律公告)
此命令減低根據《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條例》(第
24章)第52(1)條就每宗在聯合交易所記錄的證券交易或每
宗根據該交易所的規則通知它的證券交易而須繳付徵費
的比率,由0.013%調低至0.011%。此命令並增加徵費中
由證券交易所予以保留的部分,由54%調高至63.64%。
經調減的徵費率將由1998年4月1日起生效,以配合證券
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1998至99財政年度的開始。議員
可參閱財經事務局於1998年1月發出的臨時立法會參考
資料摘要(檔號:SU D10/97),了解有關詳情。
《架空纜車(安全)條例》(第211章)
《1998年架空纜車(費用)(修訂)規例》(第17號法律
公告)
此規例由1998年3月9日起,調高根據《架空纜車(操作及
保養)規例》須就申請批准任何人擔任檢測員、合資格的
人、控制員或操作員及申請修改操作員的有限制認可證
明書所須繳付的費用,增加幅度約為7%。
上次調整收費是在1997年3月,而7%的增幅反映1996-97
年度至1997-98年度的政府消費開支平減物價指數的變動。
當局諮詢過本港唯一的架空纜車經營者海洋公園有限公
司的意見。議員可參閱規劃環境地政局於1998年1月發出
的臨時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檔號:PELB(L)30/30/32(97))
,了解有關詳情。
《機動遊戲機(安全)條例》(第449章)
《1998年機動遊戲機(安全)(收費)(修訂)規例》
(第18號法律公告)
此規例由1998年3月9日起,把根據《機動遊戲機(安全)條
例》及《機動遊戲機(安全)(操作及保養)規例》須繳付的
費用,按政府消費開支平減物價指數的變動,調高約7%。
議員可參閱文康廣播局於1998年1月發出的臨時立法會參
考資料摘要(檔號:BCSB/B 3231/121(97)III),了解現行收
費及建議收費的詳情,以及成本計算的方法。
《選擧管理委員會條例》(1997年第129號)
《選擧管理委員會(提名顧問委員會)規例》
(第19號法律公告)
此規例訂定條文,使選擧管理委員會 ("選管會") 可委任
一個或多於一個名為"提名顧問委員會"("顧問委員會")的
委員會 ─
- 向選擧中的準候選人提供以下意見:就任何地方
選區、功能界別、選擧委員會、選擧委員會界別
分組或選擧委員會小組(視屬何情況而定)而言,
該等準候選人是否有資格獲提名為候選人或是否
喪失該資格;
- 向擬由宗教界界別分組提名的準獲提名人和向挑
選獲提名人的指定團體提供以下意見:該準獲提
名人是否有資格獲提名作為在選擧委員會中代表
宗教界界別分組的委員或是否喪失該資格;及
- 向選擧主任提供關於以下事項的意見 ─
- 就任何地方選區、功能界別、選擧委員會、
選擧委員會界別分組或選擧委員會小組(視屬
何情況而定)而言,已就選擧或補選呈交提名
表格的候選人是否有資格獲提名或是否喪失
該資格;及
- 已由指定團體藉呈交提名表格而為宗教界界
別分組提名的獲提名人是否有資格獲提名作
為在選擧委員會中代表宗教界界別分組的委
員或是否喪失該資格。
議員可參閱選擧事務處於1998年1月發出的臨時立法會
參考資料摘要(檔號:REO 14/20/8II(CR)),了解有關的
背景資料。
與立法會選擧有關的附屬法例小組委員會現正詳細研
究此項附屬法例。
《選擧管理委員會條例》(1997年第129號)
《選擧管理委員會(選擧程序)(立法會)規例》(第20號
法律公告)
此規例(附表1除外)列明進行選擧以選出立法會議員的程
序。此規例適用於換屆選擧及補選。附表1列明提名委員
在選擧委員會中代表宗教界界別分組的程序,以及列明
進行選擧以選出選擧委員會委員的程序,而根據《立法
會條例》(1997年第134號)附表2的規定,此等委員會是必
須經由有關的界別分組選出的。
議員可參閱選擧事務處於1998年1月發出的臨時立法會參
考資料摘要 (檔號:REO 14/30/4(CR)),了解有關的背景
資料。
與立法會選擧有關的附屬法例小組委員會現正詳細研究
此項附屬法例。
《電力條例》(第406章)
《1998年電力(註冊)(修訂)規例》(第21號法律公告)
此規例修訂《電力(註冊)規例》,以調高 ─
- 另行申請《電力條例》(第406章)第30(3)條下的額
外證明而須繳付的費用,由350元增至365元;
- 根據該規例第14條申請將發電設施註冊而須繳付
的費用,由775元增至830元;及
- 申請該規例第11(2)或16(2)條所指的每份註冊證明
書而須繳付的費用,由350元增至365元。
收費的增幅由4%至7%,以達至收回全部成本。議員可
參閱經濟局於1998年1月發出的臨時立法會參考資料摘
要(檔號:ECON 6/3231/85(93)Pt. 11),了解有關詳情,
包括成本計算的方法。此規例將由 1998 年3月9日起實
施。
《電力條例》(第406章)
《1998年電力(線路)(修訂)規例》(第22號法律公告)
此規例調高就機電工程署署長加簽固定電力裝置定期
檢查證明書而須繳付的加簽費用,由650元增至695元。
議員可參閱在報告前一項附屬法例時提及的臨時立法
會參考資料摘要,了解有關成本計算的詳情。此規例
亦將由1998年3月9日起實施。
《氣體安全條例》(第51章)
《1998年氣體安全(氣體供應)(修訂)規例》(第23號
法律公告)
《氣體安全條例》(第51章)
《1998年氣體安全(氣體裝置技工及氣體工程承辦
商註冊)(修訂)規例》(第24號法律公告)
《氣體安全條例》(第51章)
《1998年氣體安全(氣體供應公司註冊)(修訂)規例
》(第25號法律公告)
此3套修訂規例將由1998年3月9日起,調高根據各自的
規例須繳付的費用。
有關收費的最近一次成本檢討是在1996-97年度進行。
此等修訂規例將收費增加約 7% (石油氣瓶車的許可證
續期費用除外,該項收費增加 23%,以收回全部成本
的87%)。
當局徵詢過石油氣業人士及氣體安全諮詢委員會的意
見。根據經濟局於1998年1月發出的臨時立法會參考資
料摘要(檔號:ECON 6/3231/88 V),他們對收費建議並
無異議。
《渡輪服務條例》(第104章)
《1998年渡輪服務(修訂)規例》(第26號法律公告)
此規例調高發給渡輪服務牌照的費用,由175元增至187
元。按運輸局於1998 年1月發出的臨時立法會參考資料
摘要(檔號:TBCR 25/5591/79(95) Pt.9)第7段所述,現行
收費只能收回全部成本的 2% 左右。長久以來,該費用
都是象徵式收費,以免對街渡營辦商造成沉重的財政負
擔。此規例由1998年3月1日起實施。
《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
《1998年道路交通(泊車)(修訂)規例》(第27號
法律公告)
《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
《1998年道路交通(車輛登記及領牌)(修訂)規
例》(第28號法律公告)
《行車隧道(政府)條例》(第368章)
《1998年行車隧道(政府)(修訂)規例》(第29號
法律公告)
《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
《1998年道路交通(車輛構造及保養)(修訂)規
例》(第30號法律公告)
《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
《1998年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車輛)(修訂)(第2
號)規例》(第31號法律公告)
《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
《1998年道路交通(私家路上泊車)(修訂)規例》
(第32號法律公告)
《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
《1998年道路交通條例(修訂附表3)令》(第33
號法律公告)
《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
《1998年道路交通條例(修訂附表5)令》(第34
號法律公告)
《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
《1998年道路交通條例(修訂附表8)令》(第35
號法律公告)
以上修訂規例調高各項與交通有關的收費。大部分收費
上次在去年二月調整。新收費將由1998年3月1日起實施
。建議的加幅一般為7%,是根據1996-97年度至1997-98
年度的政府消費開支平減物價指數的變動而提出的。
第34號法律公告所述的車輛存放費用是警方對違例停泊
而遭拖走的車輛徵收的車輛扣押場存放費用,目前每日
收費為35元,自1980年以來從未調整。把該收費調高至
175元可達至收回全部成本。
當局在1997年12月12日徵詢過臨時立法會交通事務委員
會的意見。
議員可參閱運輸局於 1998年1月發出的臨時立法會參考
資料摘要 (檔號:TBCR 25/5591/79(95) Pt.9),了解更多
資料。現行收費和建議收費的比較一覽表載於該摘要
的附件L,現隨此報告附上,以方便議員參閱。
《擄和管養兒童條例》(1997年第49號)
《擄和管養兒童(締約方)令》(第36號法律公告)
《擄和管養兒童條例》在1997年5月制定,以便《國際
擄兒童民事方面公約》(以下簡稱《公約》)在1997年6
月援引至香港後在本港實施。《公約》提供一國際機制
,以安排把被人不當地帶走或扣留(此擧違反管養權)的
兒童交還其慣常居住的地方。
該條例第4條賦權行政長官,藉在憲報刊登命令,指明
該等為《公約》的締約國家的國家。
藉此命令,行政長官指明若干國家為《公約》的締約國
家及列明根據《公約》第39或40條作出的聲明所指明的
地區。他亦指明1997年9月1日為《公約》開始在香港特
別行政區與命令所指明的締約國家和地區之間實施的日
期。
議員可參閱衞生福利局於1998年1月15日發出的臨時立法
會參考資料摘要(檔號:HW CR 1/3281/86 Part 13),了解
有關背景資料。
《死因裁判官條例》(1997年第27號)
《醫生(費用)令》(第37號法律公告)
司法機構政務長根據《死因裁判官條例》(1997年第27號)
第52條訂立一項命令,訂明支付予不屬公職人員或醫院
管理局的僱員的註冊醫生所進行的屍體剖驗的費用為
1,260元。此命令由該條例的指定生效日期起實施。
議員可參閱政務司司長辦公室行政署於1998年1月15日發
出的臨時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
(檔號:CSO/ADM CR14/3231/92(97)Pt.16),了解進一步
情況。
《機場管理局條例》(第483章)
《機場管理局條例(機場區地圖)令》(第38號法律公告)
《機場管理局條例》(第483章)第37條規定,民航處處長
在諮詢機場管理局後,可藉命令,藉提述地圖描述及劃
定有關位於赤鱲角的新機場的機場區。
此命令指明機場區的分界。經濟局於1998年1月15日發出
的臨時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檔號:ESBCR 2/935/95(98))
附件B的地圖顯示機場區的大約範圍。
《古物及古蹟條例》(第53章)
《1997年古物及古蹟(歷史建築物的宣布)(第2號)公告》
(第39號法律公告)
此公告宣布將位於新界粉嶺坪輋禾徑山稱為長山寺並通
常稱為長山古寺的廟宇,列為《古物及古蹟條例》(第53
章)所指的歷史建築物。
《廢物處置(廢物轉運站)規例》
《廢物處置(廢物轉運站)規例(1998年第14號法律公告)
1998年(生效日期)公告》(第40號法律公告)
藉此公告,規劃環境地政局局長指定1998年2月25日為
此規例開始實施的日期。
《機場管理局附例》
《機場管理局附例(1998年第10號法律公告)1998年
(生效日期)公告》(第41號法律公告)
藉此公告,經濟局局長指定1998年1月16日為該附例第
I、II、III(第II條除外)、IV、V、VI及XI部及附表3及4
開始實施的日期。該附例經臨時立法會於1998年1月決
議批准。其餘仍未生效的條文主要關乎新機場的作業。
《逃犯(美利堅合眾國)令》
《逃犯(美利堅合眾國)令(1997年第203號法律公告)1998
年(生效日期)公告》(第42號法律公告)
保安局局長指定1998年1月21日為該命令開始實施的
日期。
《立法會條例》(1997年第134號)
《立法會(選擧呈請)規則》(第43號法律公告)
根據《立法會條例》(1997年第134號),有關立法會選擧
的選擧呈請書可在選舉結果公布後兩個月內提交高等法
院原訟法庭。選擧呈請可在公開法庭進行審訊,終審法
院首席法官獲授權可就規管選擧呈請的提交、審理及終
止的實務和程序事宜,以及其他事宜,訂立規則。
此規則就與為質疑某人獲選入立法會而向高等法院原訟
法庭提交的選擧呈請書的擬備、提交、送達、審訊、撤
回及訟費有關的事宜,訂定條文。
議員可參閱政制事務局於1998年1月15日發出的臨時立法
會參考資料摘要(檔號:CAB C1/30/12),了解有關的背景
資料。
與立法會選擧有關的附屬法例小組委員會正詳細研究此
項附屬法例。
臨時立法會秘書處
助理法律顧問
何瑩珠(第13-18及21-42號法律公告)
林秉文(第19、20及43號法律公告)
1998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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