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立會LS80號文件

1998年1月23日臨時立法會內務委員會會議文件
`《1998年香港人權法案(修訂)條例草案》
法律事務部報告
條例草案的目的


旨在修訂《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383章) (下稱“主體
條例”),廢除《1997年香港人權法案(修訂)條例》(1997
年第107號)(下稱“修訂條例”)加入的第3(3)及(4)條。

臨時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

2.民政事務局在1998年1月15日發出檔號為HAB/CR/1/34/1
Pt.60的臨時立法會(臨立會)參考資料摘要。

首讀日期

3.1998年1月21日。

意見

4. 議員定必記得,於1997年7月制定的《1997年法律條文
(暫時終止實施)條例》(1997年第126號)(下稱“該條例”)
,目的是中止實施若干法例,其中包括修訂條例所作的
修訂。該等修訂旨在申明,主體條例適用於所有法例,
不論該法例影響政府、公共主管當局及私人間的法律關
係,或只影響私人間的關係。

5.根據該條例在制定時所訂,中止實施法例的規定將於
1997年10月31日失效,除非臨立會藉決議延展有關的期
限。在1997年10月29日的臨立會會議上,臨立會通過政
府當局提出的議案,把中止實施的期限延展至1998年1
月31日。政府當局在1998 年1月21日擧行的臨立會會議
上將會請求臨立會再予批准,把中止實施的期限延展
至1998年2月28日。

6.政府當局現建議廢除由修訂條例在主體條例中加入的
第3(3)及(4)條。議員可參閱臨立會參考資料摘要第11至
17段,以了解政府當局建議廢除該等條文的理由。

7.條例草案並無條文訂明廢除第3(3)及(4)條的建議具追
溯效力。這表示修訂條例第3(3)及(4)條在1997年6月30日
至1997年7月17日期間所具有的實質效力(如有的話)將不
受影響,倘若有案件涉及對該等條文的爭議,則會交由
法院裁決。

公眾諮詢

8. 政府當局曾諮詢香港大律師公會,該會在回應時提出
意見,認為沒有必要修訂或廢除修訂條例。該會與政府
當局的往來信件載於附件。

9.負責修訂條例的前立法局議員劉千石先生曾致函政府
當局,表達其支持修訂條例的意見。

諮詢臨立會事務委員會

10.政府當局於1998年1月19日民政事務委員會會議上,
向事務委員會簡介條例草案。

總結

11.如議員在1998年1月21日的臨立會會議上議決,把中
止實施修訂條例所作修訂的期限再延展至1998年2月28
日,議員隨後須決定有否需要成立法案委員會,負責
研究條例草案。條例草案在法律及草擬方面均無問題。

連附件
臨時立法會秘書處
助理法律顧問
林秉文
1998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