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立會LS87號文件

1998年1月23日臨時立法會內務委員會會議文件
《1998年入境(修訂)條例草案》
法律事務部報告


條例草案目的

  1. 停止應用現時只適用於抵港越南人的特殊條文;

  2. 澄清有關羈留某些人以等候遣離香港的權力;及

  3. 賦權入境事務處助理處長行使目前只有入境事務
    處處長及副處長方可行使的發出遣送離境令及下
    令作出羈留的權力。
臨時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

2.與條例草案有關的臨時立法會(臨立會)參考資料摘要,
應連同題為“越南難民、船民、非法入境者問題前瞻”
的臨立會參考資料摘要一併閱讀。該兩份文件均由保安
局於1998年1月8日發出(後者英文本所載的日期誤印為
1988年)。

首讀日期

3.1998年1月14日。

意見

4. 《入境條例》(第115章)第III部載有特殊條文,處理在
未獲許可的情況下從越南入境的人士,使當局可配合“
第一收容港政策”而進行羈留、甄別及覆核甄別決定的
工作。由於政府當局決定取消該政策,故條例草案建議
該等條文不再適用於日後從越南抵港的人。然而,為阻
止該等人士在修訂法例前湧入本港,條例草案建議把生
效日期追溯至刊登憲報當日,即1998年1月9日。

5. 第III部若不再適用於日後從越南抵港的人士,意味著
此類人士將會受到與來自任何其他國家的非法入境者相
同的對待,而條例中的一般規定將可劃一適用。

6. 故此,條例草案亦澄清有關羈留以等候遣送離境的一
般規定。就此而言,“等候遣離”(pending removal)一詞
獲明確闡釋為包括等候接收被羈留者的國家作出回應。
條例草案進一步訂明,羈留權力只適用於等候把某人遣
離香港的情況。有關條文不會阻止法院判定某人已被羈
留一段不合理的時間,但會規定法院在判定羈留期是否
合理時,須顧及安排遣離被羈留者的可能性,以及該人
曾否拒絕接受遣離安排。此等用作澄清有關情況的條文
,實際上出自現時只適用於從越南抵港人士的規定當中
有關羈留以等候遣送離境的相對條文。

7. 建議讓任何入境事務處助理處長行使發出遣送離境令
及下令作出羈留的權力,是一項較為偏於技術性方面的
修訂,只限於現時只可由入境事務處處長及副處長行使
的有關權力。作出是項修訂的用意是減輕入境事務處處
長及副處長現時的工作負擔。

公眾諮詢

8.據與條例草案有關的臨立會參考資料摘要所述,政府
當局沒有就條例草案進行公眾諮詢。

諮詢臨立會事務委員會

9. 政府當局在1998年1月8日保安事務委員會會議上,向
事務委員會簡介處理未獲許可從越南入境的人士的問題
的未來路向。事務委員會於會議上曾就所涉及若干政策
事宜進行討論。

建議

10.鑑於條例草案涉及重大政策事宜,議員可考慮成立法
案委員會,以便研究條例草案所載建議的政策及實際問
題。

11.本部現正就草擬上的問題要求政府當局作出澄清。

臨時立法會秘書處
助理法律顧問
張炳鑫
1998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