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立會LS88號文件
1998年1月23日臨時立法會內務委員會會議文件
《1998年刑事訴訟程序(修訂)條例草案》
法律事務部報告
條例草案的目的
令犯謀殺罪被判處強制性終身監禁,而在犯該罪時不足
18歲的在服刑囚犯得以提早獲覆核刑期。
臨時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
2.保安局在1998年1月15日發出檔號為SBCR/2/5691/89(97)
的參考資料摘要。
首讀日期
3.1998年1月21日。
意見
4.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221章)第67C條,終審
法院首席法官須就正在服酌情性終身監禁刑罰的囚犯
或因行政酌情決定而被拘留的囚犯呈交建議,指明該
等囚犯所應服的最低刑期。該條的措辭並沒有包括正
在服強制性終身監禁刑罰的囚犯。
5. 現時與覆核強制性終身監禁刑罰有關的條文,載於
《長期監禁刑罰覆核條例》(第524章)第11(2)條。該款
訂明,就強制性終身監禁刑罰進行的首次覆核,須於
該刑罰開始日期的第 5 周年日之後進行。對於在年滿
18歲前犯罪的囚犯,現時沒有機制可提早覆核他們的
刑期。政府當局認為,對於那些因犯謀殺罪而被判處
強制性終身監禁刑罰、而在犯罪時不足18歲的囚犯,
他們的刑期應予提早覆核。此條例草案旨在建議設立
機制,以便提早覆核該等刑期。
6.據《臨立會參考資料摘要》所載,該條例草案建議
的修訂獲通過後,有4名囚犯的個案可提早獲得覆核。
總結
7.條例草案似乎旨在處理一項技術性法律事宜,而此
事宜亦無爭議之處。條例草案在草擬方面並無問題。
法律事務部建議議員支持該條例草案。
臨時立法會秘書處
高級助理法律顧問
李裕生
1998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