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立會LS39號文件

1997年10月24日內務委員會會議文件

1997年10月17日在憲報刊登的附屬法例

法律事務部報告

提交臨時立法會
會議席上省覽日
1997年10月22日
作出修訂的限期 1997年11月19日(若議
決延期,則可延展至
1997年11月26日)

《鐵路條例》(1997年第59號)
《鐵路(豁免)令》(第466號法律公告)

此命令是因應《鐵路條例》(1997年第59號)的制定而
訂立。該條例就新鐵路計劃的實施及就收地以興建
未來的鐵路(包括將由地下鐵路公司興建的鐵路)所
須依循的制度,設立法律架構。故此,《地下鐵路
(收回土地及有關規定)條例》(第276章)最終須予廢
除。

該條例第45條載有關乎根據第276章而實施的鐵路以
及最終須廢除第276章的過渡性條文。此命令是根據
前述第45條而訂立,以豁免地下鐵路的指明部分(即
根據第276章所規管的部分),包括各條已完成的現
有地鐵路線、在興建中的機場鐵路及鰂魚涌紓緩擠
塞工程(鰂魚涌工程)(此項工程的鐵路範圍圖則已根
據第276章於1997年5月在憲報公布),使其不在該條
例的實施範圍內。

此命令由指定日期起不再就指明的地下鐵路部分而
具有效力,但如該鐵路部分在緊接指定日期前為現
有鐵路,則屬例外。指定日期將由運輸局局長藉在
憲報刊登的公告指定。根據運輸局於1997年10月8日
發出的臨時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檔號:TBCR 2/4/2
/1016/89(97))所述,政府當局打算在鰂魚涌工程於
2000年12月完成後,才在憲報公布指定日期。

*《郊野公園條例》(第208章)
《1997年郊野公園及特別地區(修訂)規例》(第473
號法律公告)

此規例調高根據《郊野公園及特別地區規例》(第208
章,附屬法例)就使用郊野公園或特別地區的許可證
須繳付的費用。上次調整該等費用是在1996年6月,
現調高2至24%不等,以反映漁農處發出許可證的全
部成本。

此規例將由1997年11月28日起實施。

議員可參閱規劃環境地政局於1997年10月15日發出的
臨時立法會參考文件摘要(檔號:PELB (P) 50/04/33(96
) Pt.2),以了解更多資料。一份列明現行收費及建議
收費的比較表載於該資料摘要附件C。

*《海岸公園條例》(第476章)
《1997年海岸公園及海岸保護區(修訂)規例》(第
474號法律公告)

此規例調高根據《海岸公園及海岸保護區規例》(第
476章,附屬法例)使用海岸公園和海岸保護區有關
的許可證的首次簽發收費及續期收費。上次調整該
等費用是在1996年7月,現調高約5.8%,以反映以
1997至1998年度價格計算的簽發許可證的全部成本

此規例將由1997年11月28日起實施。

議員可參閱規劃環境地政局於1997年10月15日發出的
臨時立法會參考文件摘要(檔號:PELB (P) 50/04/33(96)
Pt.2),以了解更多資料。一份列明現行收費及建議
收費的比較表載於該資料摘要附件C。

*《危險品條例》(第295章)
《1997年危險品(一般)(修訂)規例》(第475號法律
公告)

*《危險品條例》(第295章)

《1997年危險品(政府爆炸品倉庫)(修訂)規例》
(第476號法律公告)

*《礦務條例》(第285章)
《1997年礦場(安全)(修訂)規例》(第477號法律公
告)

*《礦務條例》(第285章)
《1997年礦場(一般)(修訂)規例》(第478號法律公
告)

第475號法律公告調高就(a)批給或續發有關制造、貯
存、移動及排放若干第1類危險品(爆炸品)的牌照或
許可證;及(b)發出該等牌照或許可證的複本,以及
更改、增訂或批註該等牌照或許可證,而須繳付的
費用。

第476號法律公告調高就寄存在政府爆炸品倉庫的爆
炸品或爆炸品附件及由該倉庫運走炸品或爆炸品附
件而須繳付的費用。

第477號法律公告調高就礦場燃爆證書的發出、續期
及註明而須繳付的費用。

第478號法律公告調高有關探礦牌照、採礦牌照及採
礦租約的租金,發新牌照稅及費用,以及調高有關
購買及棄置礦物事宜所需批準或牌照的收費。

建議的增幅約為14%,並會由1997年11月28日起實施
。上次調整上述費用及收費是在1996年11月。

議員可參閱工務局於1997年10月17日發出的臨時立
法會參考資料摘要(檔號:WB 276/32/34),以了解有
關背景資料。根據該資料摘要第14段所述,政府當
局已諮詢過危險品常務委員會的意見,該委員會約
有50%的成員來自私人機構,包括化工、航運、汽
油及貨倉業代表。該委員會並不反對建議的加幅。

*《應課稅品條例》(第109章)
《1997年應課稅品(修訂)規例》(第479號法律公告)

此規例調整根據《應課稅品規例》(第109章,附屬
法例)簽發某些牌照及所提供服務的收費。

上次調整該等收費是在1996年12月。當局已實施分
階段增加收費的計劃,以便在五年內收回全部成本
,此次是根據該計劃第二年建議調高收費。

議員可參閱庫務局於1997年10月發出的臨時立法會
參考資料摘要(檔號:FIN R2/73),以了解有關背景
資料。據該資料摘要第15段所述,當局已向由應課
稅品業代表組成的香港海關顧客聯絡小組簡報建議
的收費調整。小組成員對建議調整收費並無提出反
對。一份列明現行收費及建議收費的比較表載於該
資料摘要附件B。

此規例將由1997年12月1日起實施。

*《除害劑條例》(第133章)
《1997年除害劑(修訂)規例》(第480號法律公告)

此規例調高《除害劑規例》(第133章,附屬法例)附
表所指明的費用。該等收費是漁農處處長就下列事
項徵收的費用:除害劑的註冊、簽發輸入、製造、
售賣和/或供應和管有任何除害劑的牌照或許可證

上次調整該等收費是在1996年6月28日。政府當局現
建議把各項費用增加7%至15%,按照1997年至1998
年度價格計算,可達到收回全部成本的目標。議員
可參閱衛生福利局於1997年10月發出的臨時立法會
參考資料摘要(檔號:HWB/M/16/6 Pt.1 (96)),以解
有關背景資料。一份列明現行收費及建議收費的比
較表載於該資料摘要附件C。

此規例將由1997年11月28日起實施。

《香港中文大學條例》(第1109章)
《1997年香港中文大學規程(修訂)規程》(第481號
法律公告)

此規程旨在修訂《香港中文大學規程》

  1. 修改大學校董會組織的類別:廢除大學
    校董會中來自香港以外大學或教育組織
    的成員;增加監督所指定的成員人數,
    以及增加大學校董會所選出的通常在香
    港居住的成員人數;

  2. 就指定或選擧大學校董事宜提供更大彈
    性;及

  3. 增設會計學碩士(M. Acc.)、臨床藥劑學
    碩士(M. Clin. Pharm.)及教育博士(Ed. D.)
    的新學位。


*表代調高收小費的項目


臨時立法會秘書處
助理法律顧問
馮秀娟
1997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