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立會LS49號文件

1997年11月28日臨時立法會
內務委員會會議文件

1997年11月21日在憲報刊登的附屬法例

法律事務部報告

提交臨時立法會會
議席上省覽日期

1997年11月26日
作出修訂的限期 1997年12月17日(若議決
延期,則可延展至1998
年1月7日)

《立法會條例》(1997年第134號)

《立法會(選民登記)(上訴)規例》(第541號法律公告)

《立法會條例》已賦予就選擧登記主任對申索通知
書或反對通知書或上訴通知書作出的決定向審裁官
提出上訴的權利,此規例的目的是就行使該項權利
的程序訂定條文。

根據《選擧管理委員會(選民登記)(地方選區)(立法
會)規例》(第499號法律公告),任何人可遞交反對
通知書,反對某名已登記的人登記在地方選區臨
時選民登記冊上,或可遞交申索通知書,反對選
擧登記主任對該人作出的決定。

根據《選擧管理委員會(登記)(功能界別選民)(界別分
組投票人)(選擧委員會委員)(立法會)規例》(1997年第
534號法律公告),任何人可遞交反對通知書,反對某
名已登記的人登記在功能界別臨時選民登記冊或界別
分組臨時投票人登記冊上,或可遞交申索通知書,反
對選擧登記主任對該人作出的決定。根據《選擧管理
委員會(登記)(功能界別選民)(界別分組投票人)(選擧委
員會委員)(立法會)規例》,任何團體選民或團體投票
人可就選擧登記主任對獲授權代表的更換或代替作出
的決定,提出上訴。

根據此規例,審裁官須訂定日期、時間及地點,以
就所關乎的申索、反對或上訴擧行聆訊。此規例亦
就擧行聆訊的期限訂定條文。擧行聆訊時,上訴人
或與該上訴有關的任何人有權親自出席聆訊,以及
不論上訴人親自出席聆訊與否,均可由一名法律執
業者或任何其他人作為其代表。審裁官的裁定為最
終裁定。

此規例的條文與前《立法局(選擧規定)(選民登記)
(功能組別及選擧委員會組別)(上訴)規例》(第381章
,附屬法例)類似。

議員可參閱政制事務局於1997年11月20日發出的臨
時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檔號:CAB C1/30/5/1),以
了解有關背景資料。

《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465章)
《人體器官移植規例》(第551號法律公告)

此規例由人體器官移植委員會訂立。人體器官移植
委員會根據《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465章)第3條成
立。該條例禁止將擬作移植用途的人體器官作商業
交易,限制無血親關係人士間的人體器官移植,及
規管將擬作移植用途的人體器官進口。

此規例的目的是:--

  1. 確定可為《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465
    章)第5條的目的而確立血親關係的方式

  2. 就以下各項,指明須提供的資料及須提
    供該等資料的人

    1. 從器官捐贈人身上切除器官;
    2. 將器官移植於器官受贈人體內;
    3. 器官的處置;
  3. 指明須在附同進口器官的證明書內提供
    的額外資料。

此規例將由衞生福利局局長以憲報公告指定的日期
起實施。根據衞生福利局於1997年11月20日發出的
臨時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檔號:HWB/M/1/1 Pt.5(95))
,政府當局擬由1998年4月1日開始實施此規例。

《家庭崗位歧視條例》
《家庭崗位歧視條例(1997年第91號) 1997年(生效日
期)公告》(第552號法律公告)

此公告指定1997年11月21日為《家庭崗位歧視條例》
(1997年第91號)開始實施的日期。

該條例旨在將基於家庭崗位而對任何人的歧視定為
違法作為,並擴大平等機會委員會的職權以包括此
等歧視,以及就在根據該條例提出的民事法律程序
中可取得的補救訂定條文。

《家庭崗位歧視(平等機會委員會提出的法律程
序)規例》
《家庭崗位歧視(平等機會委員會提出的法律程序)
規例(1997年第497號法律公告)1997年(生效日期)公
告》(第553號法律公告)

藉此公告,當局指定1997年11月21日為《家庭崗位
歧視(平等機會委員會提出的法律程序)規例》(1997
年第497號法律公告)開始實施的日期。

該規例列明在任何人有權根據《家庭崗位歧視條例
》(1997年第91號)提出法律程序但沒有這樣做的情況
下,平等機會委員會可提出民事法律程序的情況,
以及列明平等機會委員會在該等法律程序可申索的
補救。

《1997年地方法院平等機會(修訂)規則》
《1997年地方法院平等機會(修訂)規則(1997年第
464號法律公告)1997年(生效日期)公告》(第554號
法律公告)

此公告指定1997年11月21日為《1997年地方法院平
等機會(修訂)規則》(1997年第464號法律公告)開始
實施的日期。

該規則旨在擴大現有的《地方法院平等機會規則》
(第336章,附屬法例)的適用範圍,使區域法院就涉
及《性別歧視條例》(第480章)和《殘疾歧視條例》
(第487章)的個案所作的特別安排,也適用於涉及
《家庭崗位歧視條例》(1997年第91號)的個案。

《1997年勞資審裁處(一般)(修訂)規則》
《1997年勞資審裁處(一般)(修訂)規則(1997年第465
號法律公告) 1997年(生效日期)公告》(第555號法律
公告)

此公告指定1997年11月21日為《1997年勞資審裁處
(一般)(修訂)規則(1997年第465號法律公告)開始實
施的日期。

該規則修訂《勞資審裁處(一般)規則》(第25章,附
屬法例),訂明凡區域法院裁定任何根據《家庭崗位
歧視條例》(1997年第91號)提出的申索為超越其根據
該條例而具有的司法管轄權及屬勞資審裁處司法管
轄權以內的申索,則該等申索須移交勞資審裁處。


臨時立法會秘書處
助理法律顧問
林秉文(第541號法律公告)
馮秀娟(第551至555號法律公告)
1997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