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立會LS50號文件
1997年11月28日臨時立法會
內務委員會會議文件
《1997年海底隧道(海底隧道規例)
(修訂)條例1997年(修訂)條例草案》及
《1997年大老山隧道(大老山隧道規例)
(修訂)條例1997年(修訂)條例草案》
法律事務部報告
條例草案目的
把(a)《1997年海底隧道(海底隧道規例)(修訂)條例》
及(b)《1997年大老山隧道(大老山隧道規例)(修訂)條
例》(以下統稱為 " 修訂條例 " )的生效日期,由1998年
1月1日分別押後至1999年3月1日及1999年5月1日。
臨時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
2.請參閱運輸局在1997年11月11日發出的TRAN 3/01
/56號文件。
首讀日期
3.1997年11月26日。
意見
4.修訂條例旨在修改海底隧道及大老山隧道內所須
維持的一氧化碳濃度限制、二氧化氮濃度限制及能
見度,以符合環境保護署在1993年發出的《行車隧
道空氣質素監察守則》中建議的空氣質素國際標準
。
5.修訂條例由葉國謙議員以議員條例草案的形式提
出。在兩條議員條例草案於1997年6月恢復二讀辯
論時,葉議員動議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在每
條議員條例草案中加入一項訂明生效日期的條文
,規定有關條例由1998年1月1日起實施。他解釋
,作出如此規定是為了對所有隧道公司公平,因
為他在1997年4月提出一項獲立法局通過,旨在修
訂《西區海底隧道規例》(1997年第94號法律公告)
的決議,當中規定已提高的空氣質素標準在6個月
後始生效。
6.在進行兩條議員條例草案的辯論時,前運輸司指
出,隧道公司可能需要時間作出研究,以確定現有
通風系統能否達到已提高的標準,並探討應如何進
行必要的改善工程。政府當局表示,如有需要,生
效日期或須押後。
7.據臨時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所述,香港隧道有限
公司及大老山隧道有限公司分別需時14和16個月(由
1998年1月1日起計)再進行詳細研究、購置所需設備
及進行改善工程,使通風系統達到新訂標準。
8.臨時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附件B載列適用於本港各
條行車隧道的空氣質素標準。謹請議員注意,依據
上文第5段所述的決議,西區海底隧道的空氣質素標
準已予修訂。由1997年10月23日起,該隧道的一氧化
碳濃度標準為百萬分之100,二氧化氮濃度標準則為
百萬分之1。
公眾諮詢
9.兩間隧道公司均同意建議的生效日期。
諮詢臨時立法會事務委員會
10.政府當局已於1997年11月14日向臨時立法會交通
事務委員會簡介有關條例草案。議員普遍支持兩條
條例草案。
結論
11.上述條例草案在法律及草擬兩方面均無問題。議
員如無意見,兩條條例草案可隨時恢復二讀辯論。
臨時立法會秘書處
助理法律顧問
黃思敏
1997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