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立會LS41號文件

1997年10月31日臨時立法會
內務委員會會議文件

《1997年性別歧視(修訂)條例草案》
法律事務部報告

條例草案目的

旨在修訂經《1997年性別及殘疾歧視(雜項規定)條
例》(1997年第71號)(下稱 " 雜項規定條例 " )修訂的
《性別歧視條例》(第480章) 第11(4)、15(4)及16(4)條
,以清楚訂明該等規定在條文生效日期前為某人而
對死亡或退休計劃所作的供款不受規管的條文,所
指的生效日期為1997年10月15日。

臨時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

2.請參閱財經事務局在1997年10月發出的G4/30C(96)
V號文件。

首讀日期

3.1997年10月29日。

意見

4.雜項規定條例於1997年6月通過,旨在修訂兩條條
例,其中包括《性別歧視條例》。除第2至4條於1997
年10月15日實施外,雜項規定條例的其餘條文均於
1997年6月27日生效。雜項規定條例第2至4條旨在修
訂《性別歧視條例》第11、15及16條。該等修訂擬
達到的效力,是規定在某一指定日期( " 生效日期 " )
前為某人對死亡或退休計劃所作的供款,如在該日
期及之後繼續為該人繳付,則《性別歧視條例》中
某些反歧視規定不適用於該等供款。雜項規定條例
第2至4條現時的草擬方式是依據 " 本條生效日期 " 一
語訂定有關的生效日期。然而,當局其後發現,在
閱讀經雜項規定條例第2至4條修訂的《性別歧視條
例》第11、15及16條時有不明確之處,以致未能確
定 " 本條生效日期 " 一語究竟意指《性別歧視條例》
第11、15及16條的生效日期(即1996年12月20日),抑
或雜項規定條例第2至4條的生效日期(即1997年10月
15日)。

5.條例草案旨在修訂經雜項規定條例第2至4條修訂
的《性別歧視條例》第11(4)、15(4)及16(4)條,以清
楚訂明該等規定在指定日期前作出的有關付款不受
規管的條文,實施日期為1997年10月15日。條例草
案並載述一項聲明,申明在《1997年性別歧視(修訂)
條例》(即條例草案制定後的條例)生效前,有關條文
中對 " 本條生效日期 " 的提述指並且一直指1997年10月
15日。

公眾諮詢

6.臨時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第14段指出,政府當局並
無就條例草案進行公眾諮詢。

徵詢臨時立法會事務委員會的意見

7.政府當局並無就條例草案徵詢臨時立法會有關事
務委員會的意見。

結論

8.條例草案旨在消除雜項規定條例中某些條文在草
擬方面的不明確之處,從而澄清其立法原意。條例
草案在草擬及法律方面均無問題。謹此建議議員支
持通過條例草案。


臨時立法會秘書處
助理法律顧問
林秉文
1997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