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

臨時立法會

臨立會CB(2)1138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的英文
本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 號: CB2/PL/AJLS

臨時立法會
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1998年1月13日(星期二)
時 間:下午2時30分
地 點:立法會大樓會議室B


出席委員:

劉漢銓議員(主席)
王紹爾議員
杜葉錫恩議員
楊耀忠議員
葉國謙議員
廖成利議員

缺席委員:

黃英豪議員(副主席)
朱幼麟議員
夏佳理議員
張漢忠議員
曾鈺成議員
劉健儀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參與議程第III項的討論

行政署長(署任)
鄧國威先生

法律援助署署長(署任)
張景文先生

法律援助署政務統籌專員
趙婉珠女士

助理行政署長
閻瑞華女士

參與議程第IV項的討論

律政司法律草擬專員
嚴元浩先生

律政司政務專員
林瑞麟先生

律政司副法律草擬專員(雙語草擬及行政)(署任)
毛錫強先生

行政署長(署任)
鄧國威先生

參與議程第V項的討論

法律援助署署長(署任)
張景文先生

法律援助署政務統籌專員
趙婉珠女士

助理行政署長
閻瑞華女士

參與議程第VI項的討論

在法律政策科中國法律組增設一個副首席政府律師職位

律政司政務專員
林瑞麟先生

律政司副政務專員(行政)
張學廣先生

律政司副法律政策專員
黃繼兒先生

在國際法律科增設一個副首席政府律師職位

律政司國際法律專員
李道義先生

律政司政務專員
林瑞麟先生

律政司副政務專員(行政)
張學廣先生

在法律草擬科雙語草擬組增設一個副首席政府律師職位

律政司法律草擬專員
嚴元浩先生

律政司政務專員
林瑞麟先生

律政司副政務專員(行政)
張學廣先生

律政司副法律草擬專員(雙語草擬及行政)(署任)
毛錫強先生

列席秘書:

總主任(2)4
陳曼玲女士

列席職員:

高級主任(2)4
麥麗嫻女士


I.通過1997年10月13日及11月13日會議的紀要及續議
事項

(臨立會CB(2)770及CB(2)851號文件)

1997年10月13日及11月13日兩次會議的紀要獲確認通過。
II.下次會議日期及討論事項

2.委員通過在1998年2月9日下午2時30分擧行下次會議。

3.葉國謙議員及杜葉錫恩議員分別提出了下列討論事
項 ─

  1. 在涉及某類別財產的案件中,《1997年法律服務
    立法(雜項修訂)條例》的適用範圍;及

  2. 對非法入境勞工判處的刑罰。

    (會後補註:經與法律顧問商討後,葉國謙議員同
    意事務委員會無需就(a)項進行討論。至於(b)項,
    主席察悉,懲教機構過份擠迫事宜小組委員會已
    就該事項進行全面討論,並同意事務委員會將不
    會討論該事項。)

4.應廖成利議員的要求,主席同意事務委員會應就在
香港委任公證人作出規定一事,向當局查詢草擬有關
法例修訂條文的情況。

(會後補註:律政司已作出預告,表示會在1998年2月
11日提交修訂《法律執業者條例》的《1998年法律執
業者(修訂)條例草案 》,以就在香港委任公證人和就
有關事宜訂定條文。)

III. 1997年法律援助政策檢討
(臨立會CB(2)758號文件)

5.行政署長(署任)告知委員,政府當局已完成對法律援
助政策的檢討(下稱“該檢討”),該檢討包括下列3方
面 ─

  1. 衡量法律援助申請人經濟資格的準則;

  2. 法律援助的範圍;及

  3. 《法律援助條例》的實施。

當局已在1997年12月16日發出有關的諮詢文件,邀請
公眾人士提出意見或評論。

6.行政署長(署任)表示,政府當局已承諾每5年就法律
援助服務( 下稱“法援服務”)申請人的經濟資格衡量
方法進行一次檢討,以考慮應否作出任何修改。行政
署長( 署任 )在提述該諮詢文件的同時,特別指出當局
最近完成的檢討所得的結果及建議要點。

7.行政署長( 署任 )回應廖成利議員的問題時表示,工
作小組建議使用新方法計算可動用收入,是因為考慮
到法援服務的對象並非只限於符合領取綜合社會保障
援助( 下稱“綜援”)的人士。他指出,法援服務的對
象亦包括經濟條件較領取綜援者為佳,但卻沒有能力
聘請私人執業律師進行訴訟的人士。故此,政府當局
認為較宜採用住戶開支統計調查所示支出最低的50%
家庭的平均開支(不含租金付款),計算法律援助申請
人的可動用收入。

8.行政署長(署任)表示,按照該建議,假定每個家庭的
可動用資產為60,000元或以下,則標準法律援助計劃的
援助範圍約為全港家庭的47%至60%。廖成利議員詢問
當局會否考慮擴大標準法律援助計劃的援助範圍,讓
更多人可以符合申請法援服務的資格。行政署長(署任)
回答時解釋,以公帑資助的法援服務應只提供予有真
正需要的人,那些有負擔能力的人士應自行支付其法
律費用。基於上述原則,政府當局認為援助範圍涵蓋
全港接近 50% 至60%家庭的新建議是恰當的。他指出
,工作小組亦已考慮到在法律援助案件中的一般訴訟
費用。此外,法律援助署( 下稱“法援署”)亦設有法
律援助輔助計劃,就若干類民事訴訟為 “夾心階層”
提供法律援助。上述 47% 至60%的援助範圍只是就標
準法律援助計劃而言。若計及法律援助輔助計劃,則
援助範圍將會更大。

9.廖成利議員提述近日有報章報道,一名月入約 10 萬
元的知名模特兒申請法律援助。他質疑現時衡量法律
援助申請人經濟資格的方法是否存有漏洞。法律援助
署署長 (署任) 回應時表示,法援署在給予法律援助前
,會對所有申請人進行經濟狀況審查。任何人如被發
現提供虛假資料,藉以取得法律援助,可能會被檢控。

10.廖成利議員提及僱主就勞資審裁處的裁決向原訟法
庭提出的上訴,並詢問政府當局有否考慮賦權法援署
署長,讓其可酌情對具有充分理由的個案給予法律援
助,即使所涉及的僱員未能通過有關經濟狀況審查。
他又建議當局可考慮另一辦法,在該類上訴案件中放
寬僱員的經濟限額,讓更多僱員可通過經濟狀況審查
。行政署長 (署任)回應時表示,當局認為並無充分理
由證明應以不同方法處理僱主就勞資審裁處的裁決向
原訟法庭提出的上訴,因為 ─

  1. 原訟法庭審理的案件中,亦有對其他審裁處(如
    小額錢債審裁處)的裁決提出上訴的類似案件,
    而該等案件所涉及的人士亦須接受經濟狀況審
    查;及

  2. 政府當局察悉,有關案件所涉及的大部分僱員
    均符合標準法律援助計劃的現行經濟限額。

11.廖成利議員就諮詢文件附件A所載的費用分擔級別
表(下稱“級別表”)提出問題,行政署長(署任)回應時
解釋,提出該級別表旨在使現行的分擔費用率合理化
。他表示,現時 90%的法律援助受助人毋須分擔任何
法律費用。曾有論點指出,現行的分擔費用率偏高,
而受助人須予分擔的法律費用過高,最高分擔費用率
達43%,並不合乎比例。根據建議的級別表,分擔費
用率會以更漸進的按比例計算法釐定,而法律援助受
助人所需分擔的費用最高只是 25%。據估計,實行建
議的級別表會為法援署帶來每年約 300 萬元的額外收
入,而由此引起的額外員工開支則為每年50萬元。行
政署長 (署任)表示,該級別表是根據所有受助人均須
按其經濟能力分擔訟費的原則而訂定的。

12.行政署長(署任)回答主席的詢問時表示,推行諮詢
文件內的各項建議需要每年額外支出1,200萬元,其中
約200萬元為額外員工開支。

IV. 香港雙語法律制度委員會
(臨立會CB(2)835(01)號文件)

13.法律草擬專員告知委員,為回應前立法局司法及法
律事務委員會、香港大律師公會及香港律師會的要求
,當局將會成立一個雙語法律制度委員會(下稱“雙語
法制委員會”),負責督導法律制度雙語化政策的推行。

14.法律草擬專員回應廖成利議員的問題時表示,政府
當局致力推廣在法律程序中使用中文,而在香港特別
行政區( 下稱“香港特區”)的法律制度下,中英兩種
法定語文享有同等地位。他表示,鑑於香港是一個國
際城市,而粵語是大部分市民的母語,政府當局無意
側重任何一種語文。由於雙語制度只是推行了一段較
短時間,法律草擬專員表示,雙語化的長遠政策仍有
待確定。

15.廖成利議員建議邀請專上院校的代表及日後立法會
的議員加入該委員會。律政司政務專員回應時表示,
專上院校的代表已獲邀加入法律教育諮詢委員會,該
諮詢委員會會繼續就有關本港法律教育及培訓的事宜
向政府提供意見。因此,當局認為雙語法制委員會只
在有需要時邀請專上院校的代表出席會議,會較為恰
當。至於邀請日後立法會的議員加入該委員會的建議
,法律草擬專員答應轉達該建議予委員會考慮。律政
司政務專員補充,對雙語法制委員會來說,諮詢事務
委員會極之重要。無論委員會的成員組合為何,政府
當局仍會與事務委員會保持緊密聯系。

16.葉國謙議員問及法庭使用中文督導委員會、法律教
育諮詢委員會及雙語法制委員會如何分工。法律草擬
專員回答時解釋,法庭使用中文督導委員會和法律教
育諮詢委員會的討論範圍,主要是在法律及法庭使用
中文方面的實務問題,特別是法律專業及專上院校所
關注的問題。與此同時,亦有必要設立一個專注政策
事宜的組織,以確保任何政策性方案均能配合現實情
況,使雙語法律制度得以順利推行。新設的委員會會
就推行雙語化目標所需的資源,以及如何統籌司法機
構、各政府部門、專業團體及學術機構的工作,向政
府提供意見,以推廣法律雙語化。律政司政務專員回
應葉國謙議員進一步提出的意見時保證,三個委員會
的工作不會重疊,而新設的委員會的職權範圍已明確
顯示其工作範圍較廣,所涉及的問題亦更為深入和複
雜。

17.葉國謙議員就雙語法制委員會的工作編排進一步提
問,律政司政務專員回應時表示,當局目前正等待委
員會成員的提名。委員會會首先定出雙語化政策的長
遠目標,然後計劃如何達致該目標。由於涉及的工作
極為複雜,律政司政務專員表示難以估計需時多久才
能完成有關工作,亦難以在現階段擬定工作時間表。

18.葉國謙議員詢問,政府當局會否鼓勵屬下人員以中
文擬寫文件,因為有關法律事宜的文件的中譯本實在
不易理解。法律草擬專員回答時告知委員,律政司法
律草擬科的人員已開始首先以中文草擬若干法律條文
。律政司的目標是同時草擬法例的中、英文本,以致
無需進行翻譯工作。不過,由於種種限制,例如人手
有限及立法時間表緊迫,律政司未能在短期內全面達
致該目標。律政司政務專員補充,區域法院及裁判法
院已更廣泛地採用中文審案,而政府當局亦已開始用
中文草擬文件。

V.建議在法律援助署訴訟科開設一個副首席法律援
助律師的常額職位

(臨立會CB(2)835(02)號文件)

19.法援署署長(署任)表示,雖然在過去數年來法律援
助案件的數量大幅增加,而且案件的性質亦日趨複雜
,但法援署自 1989 年9月之後卻未曾增設任何首長級
職位。葉國謙議員質疑,法援署過去既然要應付大量
增加的案件,但為何仍沒有要求增加首長級人員數目
。法援署署長 (署任) 回答時解釋,法援署一直設法處
理增加的案件,但現時發覺已不能再應付持續增加的
工作量。他又預期法律援助申請個案數目會持續增加
。法援署政務統籌專員補充,法援署雖然沒有增加首
長級職位,但非首長級人員數目已由400多名增至500
多名。同時,法援署並將更多案件交由私人執業律師
辦理。外判案件的比率已由過往的 60%至70%增加至
現時的80%。

20.杜葉錫恩議員問及越南船民申請法律援助的個案數
字。法援署署長( 署任 )答應在會後提供有關資料。葉
國謙議員又要求政府當局按涉及案件類別提供申請個
案的分項數字,法援署署長(署任)表示答允。

21.廖成利議員詢問申請法律援助的個案數目為何大幅
增加。政務統籌專員表示,主要原因是申請離婚的個
案大幅增加。自《婚姻訴訟條例》在去年作出修訂後
,涉及離婚個案的法律援助申請增加了17 %。此外,
現時有更多人知道和申請法律援助服務,例如就涉及
僱員賠償及工資申索的案件提出申請。至於服務承諾
方面,政務統籌專員表示,法援署在1997年11月作出
的服務承諾訂明,80%民事案件須在遞交申請當日起
計 3 個月內完成審查。根據最新資料,在接獲的申請
書當中,有50%在遞交申請當日已完成審查。此外,
申請人再無需在社會福利署及法援署分別接受經濟狀
況審查及案情審查,因為現時該兩項審查均由法援署
同日進行。申請人如在遞交申請時能夠提供所需的資
料,可即日獲知申請結果。

22. 委員就此項建議並無其他意見/問題。

VI. 在律政司增設的職位

在法律政策科中國法律組增設一個副首席政府律師
職位

(臨立會CB(2)835(03)號文件)

23.律政司政務專員告知委員,現時在法律政策科的副
首席政府律師編外職位,將在1998年4月1日到期撤銷
。因此,律政司建議增設一個副首席政府律師常額職
位,由1998年4月1日起生效,以便在中國法律方面繼
續提供支援。副法律政策專員指出,在過去數年來,
中國法律組的工作大幅增加。在1997年,該組提供有
關中國法律的書面意見共達 200 項。中國法律組的職
能包括就內地法律提供意見、加強司內人員對中國法
律的認識,以及促進香港和內地相互了解對方的法律
制度。

24.葉國謙議員詢問,據政府當局預計,在 1997 年過
渡期間要求提供書面意見的數目大量增加的情況在回
歸後會否繼續。副法律政策專員回答時表示,律政司
繼續接獲大量由各政府政策局和部門提出、就中國法
律眾多不同範疇提供書面意見的要求。此外,要求提
供的意見的性質亦漸趨複雜詳細。

25.葉國謙議員置評謂,接待內地高層訪客並不構成足
夠理由,把副首席政府律師編外職位轉為常額職位。
副法律政策專員回應時解釋,律政司估計在香港回歸
之後,前往內地訪問及內地法律代表團到訪的次數,
以及就中國法律提供意見的要求數目均會增加。一切
有關的支援均是由中國法律組內一個由政府律師組成
的小組提供。因此,有需要增設首長級職位,以作支
援。

26.律政司政務專員表示,在1998至99年度預算草案內
已預留足夠撥款,支付此項建議的開支。

27. 事務委員會對此項建議表示支持。

在國際法律科增設一個副首席政府律師職位
(臨立會CB(2)835(04)號文件)

28.國際法律專員解釋,該科現有的副首席政府律師職
位是一個編外職位,為期 4 年,現時討論的建議是把
該職位轉為常額職位。他指出,基於下述情況,在雙
邊協議方面尚有大量工作有待進行 ─

  1. 香港特區政府獲中國外交部長授權就40多條特定
    雙邊協議進行磋商;

  2. 除文件中提及的事項之外,尚有其他事項需要由
    有關的雙邊協議涵蓋,例如交互強制執行判決的
    安排;

  3. 因締結條約而不時產生大量法律條文,以及有必
    要對該等協議進一步提出意見和作出釋義及修訂
    ,有關工作必須由經驗豐富的法律專材提出周詳
    意見,方可順利進行;及

  4. 香港特區已經與其簽訂協議,或已獲授權與其蹉
    商協議,或現正與其聯絡以了解需否蹉商協議的
    國家,共有70個。

國際法律專員回應杜葉錫恩議員時表示,增設的副首
席政府律師常額職位亦會協助處理移交被判刑者的事
宜。應主席的詢問,他解釋引致移交被判刑者一事進
展緩慢的原因。

29.葉國謙議員提述政府當局的文件的第3(b)段,並詢
問關於對適用於香港特區政府的多邊條約提供意見的
工作詳情。國際法律專員回答時提述《基本法》第一
百五十三條,當中規定中國將其締結的任何國際條約
應用於香港特區前,必須徵詢香港特區政府的意見。
他解釋,如有任何新簽訂的國際協議可能適用於香港
特區,律政司便有需要就此提出法律意見,探討在現
行法例之下如何和在何等程度上可以落實該項新協議
,以及在何等程度上可能需要提出本地法例,藉以實
施該項新協議。國際法律專員又預期,實施《基本法》
第七章有關“對外事務”的規定會為該科所提供的國
際法律意見帶來額外需求。

30.國際法律專員回應葉國謙議員的進一步提問時表示
,現時難以估計在適用於香港特區的多邊協議方面會
增加的工作量。

31. 委員就此項建議並無其他意見/問題。

在法律草擬科雙語草擬組增設一個副首席政府律師
職位

(臨立會CB(2)835(05)號文件)

32.法律草擬專員表示,在過去數年來,法律草擬科的
工作顯著增加,但所增加的人手卻極之有限。事實上
,該科曾嘗試把法律草擬工作編配予原先負責翻譯法
律的人員,以應付工作,但由於要求該科在差不多時
間,甚至同時發表法例中、英文擬稿的情況與日俱增
,故此實有迫切需要增加人手,以作支援。

33.葉國謙議員同意該科有需要增加人手,以應付繁重
的工作。他詢問政府當局會否考慮增設一個編外職位
,為期兩年,然後再根據實際工作量決定需否把該職
位轉為常額職位。法律草擬專員回答時表示,律政司
考慮過下列情況後,決定增設一個副首席政府律師的
常額職位 ─

  1. 長遠而言,該科需要一個副首席政府律師協助推
    行雙語立法的政策;

  2. 在推行法律適應化計劃和立法會組成後,該科將
    要面對更多和更複雜的工作;

  3. 草擬法律是一項非常專門的工作,倘若有關職位
    並非常額職位,將難以吸引/挽留人材;及

  4. 負責法律適應化及本地化工作的小組在1997年7月
    1日解散後,該科現時的人手情況。

法律草擬專員回應杜葉錫恩議員的提問時證實,若該
項建議獲得通過,有關職位會由司內提升人員填補。

34.應廖成利議員的詢問,法律草擬專員表示正擬備文
件,就該科擬就現行法律進行檢討,研究需否作出任
何立法修訂以改善法例一事,徵詢委員的意見。

35. 委員就此項建議並無其他意見/問題。

36. 會議於下午4時30分結束。



臨時立法會秘書處
1998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