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臨時立法會
臨立會CB(2)1492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 號: CB2/PL/AJLS
臨時立法會
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
特別會議紀要
日 期: | 1998年3月23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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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 間: | 下午4時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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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點: | 立法會會議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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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員:
劉漢銓議員(主席)
黃英豪議員(副主席)
王紹爾議員
杜葉錫恩議員
夏佳理議員
曾鈺成議員
楊耀忠議員
葉國謙議員
廖成利議員
劉健儀議員
缺席委員:
朱幼麟議員
列席議員:
何承天議員
吳亮星議員
李啟明議員
李鵬飛議員
林貝聿嘉議員
曹王敏賢議員
程介南議員
黃宜弘議員
詹培忠議員
鄭明訓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律政司
- 律政司司長
- 梁愛詩女士
- 刑事檢控專員
- 江樂士先生
- 政務專員
- 林瑞麟先生
- 副律政專員(律政司司長辦公室)
- 歐義國先生
列席秘書:- 總主任(2)4
- 陳曼玲女士
列席職員:- 法律顧問
- 馬耀添先生
- 高級主任(2)4
- 麥麗嫻女士
I. 通過1998年2月9日會議的紀要
(臨立會CB(2)1284號文件)
1998年2月9日會議的紀要獲確認通過。
II. 與律政司司長擧行會議以討論律政司的檢控政策
(臨立會CB(2)1263(01)及CB(2)1269(01)至(03)號文件)
2.主席表示,由於公眾對律政司司長在《英文虎報》
一案中決定不起訴一名被指稱為串謀人的人士表示關
注,因此,事務委員會召開是次特別會議,討論律政
司的檢控政策。
3.律政司司長提述於會上提交的"律政司司長就檢控政
策作出的聲明"( 下稱"該聲明" ),並解釋其作為香港公
職檢控人員所擔任的角色,以及其如何為了公眾利益
履行職責。她又解釋其就律政司的檢控政策向公眾問
責的程度,以及在決定是否就某宗案件提出起訴時,
其會考慮的因素。
4.律政司司長表示,她雖然要對立法機關負責,但卻
不能披露檢控決定的理由,這是香港一項悠久的既定
政策。她表示,在1987年 3 月,當時的律政司唐明治
先生曾向前立法局解釋該政策。律政司司長強調,該
政策並非香港獨有,英國的檢察總長及檢察長亦一直
遵從相同的政策。
5.關於她決定不起訴在《英文虎報》一案中被指稱為
串謀人的胡仙女士,律政司司長向議員保證,在作出
該項決定時,她是完全基於律政司既定的刑事檢控政
策,亦絕對依從《基本法》第六十三條。但按照不披
露檢控決定的理由的原則,以及不得對審訊中的事宜
作任何評論的原則,她不能披露其在該案中所作決定
的原因。同時,她亦不能披露在該案中決定不起訴胡
仙女士是基於證據不足,抑或基於公眾利益,以免談
及案中的詳情及證據。
6.律政司司長強調,她作為律政司司長,必須獨立自
主地作出檢控決定。她指出,在刑事案件中對被指稱
的串謀人不提出起訴有先例可援。她表示,她在很短
時間內單從律政司的商業罪案組已發現過往有13宗對
被指稱的串謀人不提出起訴的個案,而且另有兩宗相
同情況的案件正在進行中。她繼而解釋可能出現該等
情況的原因。
7.最後,律政司司長請市民耐心等候,並對特別行政
區 (下稱"特區") 的司法制度有信心。她相信,在案件
聆訊期間,市民便可得知案中的證據。她希望在案件
審結後,可以就該案發表公開聲明。她又強調,她在
履行憲法賦予律政司司長的檢控職能時,不會受制於
外來壓力,她並會繼續依據法治精神獨立自主地行事。
8.劉健儀議員記得,以往亦出現過一些情況,就是在
有關的律政司所作的檢控決定受到質疑時,他們會尋
求獨立的法律意見。她詢問律政司司長有否考慮就《
英文虎報》一案尋求法律意見。她又要求律政司司長
更具體地解釋其決定不起訴胡仙女士所依據的 " 公眾
利益 " 為何。她認為,現時因決定不起訴胡仙女士而
引致特區的司法制度受到質疑,此事本身已是一宗與
公眾利益攸關的事。
9.刑事檢控專員回應時表示,過往遇上案情複雜,而
司內不能提供所需的專門知識,又或是案件涉及司內
職員,律政司則會向私人執業律師尋求另一意見。他
表示,由於《英文虎報》一案正在審訊中,他不能討
論案中有關詳情。他又指出,律政司轄下刑事檢控科
的人員經常會行使酌情權,決定是否提出起訴。擧例
而言,在1997年的3 000多宗案件中,警方決定不起訴
涉及較輕微罪行案件的年青罪犯,因為警方認為開導
罪犯比提出檢控更為恰當。至於公眾利益的準則,刑
事檢控專員表示,律政司司長在聲明中已列述在決定
基於公眾利益是否需要提出起訴時會考慮到的若干因
素。他表示,律政司司長不能披露決定不起訴胡仙女
士是基於證據不足或公眾利益,正正就是因為要符合
法治精神,以期避免令被指控犯罪的人受到公眾審判
。他解釋,此原則至為重要,因為該等人士不會有機
會應其被指控的罪行提出證據。他表示,該理念是法
治精神的其中一環,多年以來,它不但在香港的刑事
檢控政策內獲得彰顯,在其他英聯邦國家亦然。他認
為不應改變該原則。
10.律政司司長澄清,律政司從沒有表示在《英文虎報
》一案中是基於公眾利益而決定不起訴胡仙女士。她
表示,律政司只是表示,有關決定完全基於既定的檢
控政策,而根據該政策,證據是否充分及公眾利益都
是須予考慮的因素。不過,基於先前所解釋的理由,
她不能披露在該兩個因素中,哪個才是促成有關檢控
決定的原因。律政司司長認為,在《英文虎報》案中
的證據是清晰的,故此無需尋求另一個法律意見。她
強調,律政司須負起決定是否提出起訴的責任,假如
律政司礙於公眾輿論壓力而尋求另一個法律意見,它
便不是獨立運作。
11.劉健儀議員認為,刑事檢控專員在回答她的問題時
只引述了年青罪犯及輕微罪行案件為例。她表示,並
非每宗案件均如當前的案件引起公眾極度關注,因此
律政司司長值得考慮應否效法以往的律政司而就此案
尋求法律意見。律政司司長回應時指出,當前的案件
情況有所不同,因為律政司已對《英文虎報》案中的
3 名有關人士提出起訴,但在劉議員所引述的案件之
中,卻沒有任何人被起訴。
12.黃英豪議員詢問,現時在控罪書中指稱胡仙女士為
串謀人的做法會否對胡女士本人不公平。據他所知,
除本案之外,尚有其他對被指稱為串謀人的人不提出
起訴的案件,故此他詢問律政司司長會否採取措施,
保障該等人士免受公眾審判,以及檢討不披露檢控決
定理由的政策。
13.律政司司長回應時表示,在本案中,由於控罪書內
已披露了胡仙女士的姓名,因此,公眾難免會對胡女
士作出評論。不過,由於案中的 3 名被告人即將上庭
受審,她不能就不起訴胡仙女士的決定作出解釋,因
為在解釋時難免要披露案情及有關的證據。律政司司
長呼籲市民要對本港公開及公正的審判制度有信心。
當該案進行審訊而證據得以公開之時,市民可就案件
作進一步評論。
14.律政司司長回應黃英豪議員的進一步提問時表示,
雖然她極希望承諾在案件審結後會就該案發表詳盡的
聲明,但她現時卻實在不能作出確實的承諾。她解釋
,該案可能出現不同的結果:被告人可能認罪及被定
罪或被釋放;此外,問題亦須視乎在審訊中披露了多
少證據。她強調,在決定是否就該案作詳盡的解釋時
,她會嚴格遵守一項原則,就是盡可能不披露未被起
訴的人士的資料。然而,視乎有否新的證據出現,她
不排除仍有機會檢討該案的檢控決定。
15.葉國謙議員詢問,關於由警方及廉政公署(下稱"廉
署")轉介的案件,倘若律政司司長及刑事檢控專員對
某宗案件持不同意見,情況將會如何處理。刑事檢控
專員回答時表示,由警方及廉署等執法機關轉介的案
件繁多,律政司司長或他本人根本不可能一一對之作
出研究及提出意見。因此,當局定出檢控政策的考慮
要點,作為處理案件的指引。例如,律政司在1993年
曾發出一份檢控手冊,載述有關檢控政策、程序及法
律的一切事宜。他表示,律政司現正更新該手冊,而
新手冊會在1998年4月發出。
16.刑事檢控專員進一步表示,由於案件為數眾多,他
不能把所有案件提交律政司司長考慮及就此進行討論
,但他會提交某些較敏感、重要及複雜的案件。他亦
有定期與律政司司長會面及討論案件。兩人倘對某宗
案件有不同意見,他會向律政司司長提供個人意見,
但作出決定的責任最終在律政司司長。刑事檢控專員
向議員保證,就此案作出檢控決定時,律政司已嚴格
遵守既定的檢控政策。律政司司長已確保在檢控政策
內所提的驗證方法已予遵行,才對案件作出決定。刑
事檢控專員表示,他尊重及支持律政司司長的決定。
17.詹培忠議員表示,根據新聞界有關《英文虎報》一
案案情的報道,該案理應由商業罪案組進行調查。詹
議員詢問該案為何卻交由廉署調查。刑事檢控專員回
應時表示,由於該案正在審訊之中,他不宜披露案情
細節。他只可以說,一般而言,若有人向廉署作出投
訴,廉署有權就該投訴引起的事宜進行調查。
18.廖成利議員認為,律政司司長低估了市民對該案的
關注。然而,由於該案正在審訊之中,他同意律政司
司長不應披露案中詳情,但在案件審結時,律政司司
長應詳細解釋律政司為何只起訴 3 名有關人士而非在
案中被指稱為串謀人的所有人士。廖議員又要求律政
司司長檢討在控罪書中披露被指稱為串謀人但卻未被
起訴的人士的姓名是否公平,因為此擧亦會令有關人
士受到公眾審判。他又詢問,在該案中,律政司司長
及刑事檢控專員的意見是否大相逕庭;若然,律政司
司長有否考慮尋求另一個法律意見。他進一步詢問,
若最終發覺律政司司長對該案所作的決定有錯,律政
司司長會否道歉。
19.律政司司長回答時重申,律政司不披露在審訊中的
案件的詳情是一項既定原則。她認為市民對該案表示
深切關注是可以理解的,因為在"港人治港"的制度下
,香港人對政府有較大的期望。但她希望市民在批評
政府時,先要更清楚瞭解有關的政策。
20.律政司司長解釋,對案件中所指稱的串謀人不提出
起訴的理由很多,例如:該人不在司法管轄區內、該
人已死亡、該人會成為控方證人,以及基於證據不足
或公眾利益的原因,起訴該人會與刑事檢控政策相牴
觸等。她又解釋,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被控
人有權知道其所涉罪行的要點。因此,如果指控 A 君
與B君串謀,即使基於種種原因B君本人未被起訴,在
控罪書中亦要公開B君的身份。
21.律政司司長又澄清,她與刑事檢控專員對《英文虎
報》一案並無爭議。她表示,在作出決定前,兩人曾
就該案進行討論。律政司司長表示,她已就該案作出
最後決定,且會負起全部責任。
22.律政司司長表示,她現時不能確實承諾在案件審結
後會就該案發表詳盡的聲明,因為須視乎在審訊期間
披露了多少證據。她要求市民耐心等候,因為待案件
進行審訊而證據得以公開時,他們可進一步作出判斷。
23.楊耀忠議員提述《檢討律政署刑事檢控科決策程序
工作小組報告書》( 下稱"報告書" )的第5.6段,並質疑
律政司就此案擬寫廉署的聲明時有否疏忽,因為當中
的措詞已成為公眾關注的事。他質疑律政司擬寫廉署
聲明的方式是否符合其所引述報告書段落所訂的原則。
24.刑事檢控專員回應時表示,正如律政司司長所解釋
,在某些情況下,提及未被起訴的串謀人姓名實為無
可避免,而律政司司長已列擧出現該等情況的例子。
他表示,《刑事訴訟程序條例》明確指出,被指控干
犯某罪行的人有權知道其所涉罪行的要點,這是一項
基本的法律原則。在審訊中,尤其是串謀案件的審訊
中,經常會出現控方受到壓力而要披露對被控人提出
各項指控的範圍,以便被控人可準備作出抗辯。因此
,提及未被起訴的串謀人姓名實為無可避免,正如在
律政司司長所提述過去13宗串謀詐騙案的情況一樣。
但刑事檢控專員強調,公開討論為何不檢控未被起訴
的串謀人對維護司法精神的大前提並無好處,若要維
護司法精神,刑事檢控政策便必須獲得遵行。他又指
出,倘有較多時間,律政司當可找出更多其他種類的
串謀案件,以證明無論在香港,以至整個英聯邦,均
不時有必要提述未被起訴的串謀人,以便確實被控的
人可知道其需予答辯的案件所涉及的範圍。
25.律政司司長提述律政司在1998年3月18日及19日發
表的聲明,當中已解釋不披露檢控決定的理由是一項
既定的原則。但她認為有必要改善律政司與市民之間
的溝通,例如律政司應預早解釋該項不作披露的原則
,以及為何在某案件中被指稱為串謀人的人未必會被
起訴。但她認為,礙於案件在審訊期間不得披露案情
及證據的原則,她不能提及案情細節及所涉及的證據
,因此,不論她作何解釋,傳媒及市民都不會滿意。
26.王紹爾議員表示,較準確的說法是《英文虎報》一
案經傳媒廣泛報道後,引起了市民更大的關注。他詢
問可否要求廉署提交有關該案的調查報告予事務委員
會討論。主席回應時提出意見,指召開是次會議的目
的只是討論律政司的檢控政策,因此,他不支持王議
員的要求。法律顧問應主席邀請置評時表示,該調查
報告並非是次會議的議項。
27. 會議於下午5時40分結束。
臨時立法會秘書處
1998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