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立法會秘書處譯本,只供參考用)
(香港家庭法律協會用箋)
傳真文件(2524 3802)
來函檔號:CB2/PL/AJLS
臨時立法會
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主席
劉漢銓議員
劉議員:
臨時立法會
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
1997年9月8日的會議
事務委員會稍後會就搬遷家事法庭一事進行討論
,承蒙閣下邀請香港家庭法律協會(下稱*本會*)提
出意見,謹致謝忱。
閣下容或得悉,本會曾於1994年初向家事法庭及
前立法局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提交意見書,並
於1994年1月31日發表聯署報告書,就改善家事
法庭的一般事宜提出建議。據本人所知,該份12
頁的報告書會於事務委員會1997年9月8日的會議
上提交予議員參閱。
在3年前,家事法庭由灣仔遷至高等法院大樓。此
項臨時措施旨在讓當局可以為家事法庭興建和設
計專用的法院,但令人遺憾和沮喪的是在過去3年
以來,此事似乎並無多大進展。從至今擧行過的
會議所知,家事法庭似乎會遷回灣仔,但卻沒有
任何專用設施加以配合,而現時更有傳聞謂遷至
灣仔區域法院大樓亦屬暫時之擧。
香港特別行政區若希望成為一個備受尊重的現代
化司法管轄區,便必須投入時間、人力和物力,
貫徹始終,設立家事法庭。
在委任資深的常任法官處理家事案件方面,一直
有不少問題存在。本會依然認為,家事法庭應有
不少於4名常任法官,而隨著工作量不斷增加,甚
至連安排簡短會晤以處理非正審事宜亦有困難,
當局可能亦須考慮增加常任法官之數。
婚姻訴訟的過程尤為艱辛,故此家事法庭的設施
必須切合訴訟當事人及其代表律師的需要。本會
、大律師公會及律師會在1994年提交的12頁初步
報告書中所提的各項建議在今天仍然適用。政府
當局現時要將家事法庭遷往灣仔法院大樓,但卻
未能把握機會改善大樓的設施,並就有關的陳設
諮詢本會、律師會、法律援助署、社會福利署、
大律師公會及司法機構,以至取得各方面的同意
,確保所有定期使用家事法庭的人士可對設立該
法院提出有建設性的意見,不禁令人惋惜。
本會認為與其倉猝行事,倒不如支持律師會的建
議,設立一個由司法機構、本會、律師會、法律
援助署、社會福利署及大律師公會的代表組成的
正式工作小組,以確保各方面可提出建議,設立
一所真正切合訴訟當事人及法律執業者需要的法
院。在此事上,我們的立場是一致的。就讓我們
把握目前的良機,攜手協力,在盡可能範圍內設
計一個理想的法庭制度。
香港家庭法律協會主席 施瑞玲
1997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