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
1998年2月9日會議
資料文件
律政司本地化計劃的進展
目的
本文件旨在告知委員律政司本地化計劃的最新進展。
背景
2. 律政司歷來都是聘用較多海外僱員的政府部門之一。
為促進政府人員本地化,律政司經財務委員會批准後,
在過去九年內,共推行了三個本地化計劃:即雙途晉升
計劃、培訓職位計劃和接任計劃。附件1至3分別載有這
三個計劃的簡介。
3. 1997 年 2月26日,財務委員會人事編制小組委員會在
會議上審議EC(96-97)60 號文件後,支持保留下述職
位12個月,由1997年4月1日起至1998年3月31日止:雙途
晉升計劃下的九個高級政府律師(雙途晉升)職位、培
訓職位計劃下的14個助理首席政府律師編外職位(首長
級 (律政人員) 薪級第 1點),以及接任計劃下的四個首
席政府律師編外職位(首長級(律政人員)薪級第3點)
。會上我們承諾在這些職位的保留限期屆滿時覆檢有關
情況,並向委員報告進展。
本地化計劃的進展
4. 見習律政人員計劃在1993年推出後,招聘本地律政人
員的工作十分成功,自1995年10月起,司內政府律師職
級人員已經全部本地化。以整個政府律師職系 ( 包括政
府律師、高級政府律師、副首席政府律師、首席政府律
師、律政專員及律政司司長各職級 ) 計算,隨着在本地
聘得合適人員和過去九年推行雙途晉升計劃、培訓職位
計劃和接任計劃,截至1998年1月1日止,這個職系中已
經有 79.6%屬本地人員。現將最初推出各項計劃時的本
地律政人員數目和現職人員數目,分項比較如下-
職級 | 本地人員所佔的百分比
(截至1998年2月1日止) | 本地人員所佔的百分比
(計劃最初推行時的情況)
|
---|
非首長級人員 |
|
高級政府律師 (總薪級表第 45-49點) | 82.6% | 23.2% (雙途晉升計劃於 1988年12月展開)
|
首長級人員 | 50% | 17.1% (培訓職位計劃於 1991年6月展開)
|
副首席政府律師
(首長級(律政
人員)薪級第2點)
|
首席政府律師(首
長級(律政人員)
薪級第3點) | 63.6% | 16.7% (接任計劃於 1994年1月展開) |
為作出比較﹐根據1993至94年度開始實施的轉制安排
而轉以本地條款聘用的前外籍公務員﹐並沒有納入“
本地人員”項下計算。
目前情況
(a) 雙途晉升計劃
5. 雙途晉升計劃於1997至98年度保留了九個高級政府
律師(雙途晉升)職位,擔任這些職位的律政人員當
中,七人已經擢升為實任高級政府律師,當這九個職
位於1998年3月31日撤銷時,餘下兩名律政人員在編制
上仍然會是政府律師。不過,根據最初委任他們為高
級政府律師(雙途晉升) 的條件,該兩名律政人員會填
補司內高級政府律師專責職位的空缺,直至實際晉升
為高級政府律師或離職為止。因此,並不需要繼續保
留高級政府律師(雙途晉升)職位。
(b) 培訓職位計劃
6.培訓職位計劃於1997至98 年度保留了 14個助理首席
政府律師編外職位,預計當這些職位於1998年3月31日
撤銷時,司內仍然會有八名接受培訓職位的人員。他
們會回復實任高級政府律師職級。日後副首席政府律
師職位有空缺時,他們可以與其他高級政府律師一起
申請升任。
(c) 接任計劃
7. 接任計劃於1997至98年度保留了四個首席政府律師
編外職位,其中三名擔任接任計劃職位的人員晉升為
首席政府律師,其餘一人則已經離職。
前瞻
8.律政司本地化計劃在過去九年取得重大進展。即使在
1998年3月31日撤銷專為雙途晉升計劃、培訓職位計劃
和接任計劃而開設的職位,律政司也可以在堅實穩健
的基礎上承先啟後。我們會繼續密切留意司內政府律
師職系同事的職業前途發展需要,不斷在培訓和人手
資源方面予以調配,加強律師的經驗,更會培訓顯露
潛質擔任更高職位的律師。有關安排包括:
- 繼續安排高級政府律師修讀公務員培訓處舉辦的
高級公務員管理課程。除提供專業培訓外,在恰
當時候更會調派律師到各決策局工作;以及
- 認定一些合適的本地或海外管理訓練課程,供副
首席政府律師及首席政府律師修讀,以提高他們
的行政技巧。
律政司
1998年2月
檔號:ADM 126/2C XX
附件1
雙途晉升計劃
我們在1988 年12月推行雙途晉升計劃,讓能幹的本地政
府律師奉委為非專責性質的高級政府律師,培訓他們擔
任高級政府律師的工作,從而挽留能幹的本地政府律師
為本司效力,以及推展本地化計劃。這項計劃最多可以
同時讓30名本地政府律師晉升擔任非專責性質的高級政
府律師(雙途晉升)職位。自1996年6月開始,政府律師這
個職級已經全面本地化,我們因此停止選拔本地政府律
師擔任高級政府律師(雙途晉升)職位。自這項計劃實施
以來,已經有96名本地政府律師擢升為高級政府律師(雙
途晉升),其中88人轉職為實任高級政府律師,另外六人
已經離職。目前仍然有兩名律政人員參與這項計劃。
附件2
培訓職位計劃
我們在1991 年6月推行培訓職位計劃,培訓本地實任高
級政府律師成為副首席政府律師(首長級(律政人員) 薪
級第2點)。入選人員會接受為期18個月的培訓,包括暫
時派往各決策局工作六個月(及/或修讀高級公務員管理
課程),以及署任助理首席政府律師(首長級 (律政人員)
薪級第1點)的職位12個月或以上,負責與本來職務不同
的司內工作,以增進他們的經驗。培訓期結束後,合
適的人員會繼續署任培訓職位,直至晉升為副首席政府
律師。不合適的人員會回復高級政府律師實任職位。接
受培訓的律政人員在培訓期間,仍然可以循正常途徑,
與其他在職高級政府律師公平競逐副首席政府律師實任
職位。
2. 培訓職位計劃自實行以來,共有34人參與,接受培訓
。他們之中有22人晉升為副首席政府律師,兩人列入候
補名單,隨時填補可能快將出現的空缺,另有兩人離職
轉往公共機構工作。目前仍然有八人參與這項計劃。
附件3
接任計劃
我們在1994年1月推行接任計劃,培訓本地的副首席政
府律師(首長級(律政人員) 薪級第2點) 成為首席政府律
師(首長級 (律政人員) 薪級第3點)。根據這項計劃,本
地的副首席政府律師會署理接任計劃下的首席政府律
師職位,讓他們有機會肩負這個職級的職務。入選的
副首席政府律師須參加高級管理訓練課程,以加強他
們的行政技巧。這項計劃實行了約四年,共有六人獲
選擔任接任職位,其中五人擢升為首席政府律師,其
餘一人則已經離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