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資料文件
立法會選舉 - 選舉呈請的處理方法
本文件解釋如何處理選舉呈請。
2.《立法會條例》訂明,呈請人可基於指明理由,向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提交呈請書,質疑立法會選舉的結
果。選舉呈請書須在憲報刊登選舉結果的日期後兩個
月內提交。
3.選舉呈請可在公開法庭進行審訊。除非終審法院首
席法官另有指示,否則審訊須在一名法官席前進行。
在選舉呈請的審訊完結時,原訟法庭必須裁定其當選
受質疑的人是否妥為選出,如非妥為選出,則須裁定
是否有另一人妥為選出。
4.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已在本年 1月15 日訂立《立法會
(選舉呈請)規則》,就規管選舉呈請的提交、審理
及終止等實務和程序事宜作出規定。有關規則是根據
既定的過往安排訂立,並已於本年 1月21 日提交臨時
立法會。
5.有關規則載明,在符合《立法會條例》及規則規定
的情況下,高等法院的實務及程序一般適用於選舉呈
請,猶如該呈請是在高等法院司法管轄權內的一般訴
訟一樣。選舉呈請的任何一方如提出申請並具有充分
理由,原訟法庭可命令盡早審理該項呈請。
一九九八年三月四日
政制事務局
CAB C1/3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