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考文件
雙語法律制度委員會
前言
政府計劃設立一個委員會,以督導香港法律制度雙語
化政策的推行,本文件旨在告知各議員該計劃的詳情。
背景
2.《基本法》第九條規定 —
"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和司法機關,
除使用中文外,還可使用英文,英文也是正式語文。"
3.為配合此項《基本法》條文,律政司已為所有僅以
英文制定的法例製備中文真確本,而現時所有新的法
例則同時以中英兩種正式語文草擬。此外,司法機構
已設立法庭雙語制度。在這制度下,在法庭上可使用
中文或英文,或中英雙語並用。
4.另一方面,部分法律界人士及前立法局對推行香港
法制雙語化所涉及的各方面問題則甚表關注。他們建
議政府考慮設立一個高層委員會,以監督雙語法制在
香港的推行。在前立法局最後一次會期完結前,前立
法局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主席致函當時的布政司,
建議就雙語法制事宜設立一個 " 具高度權力 " (原文為
"high-power")的委員會。
政府的觀點
需要一個能顧及全局及各方問題的機制
5.政府與司法機構在詳細考慮上述建議後,認為在香
港推行雙語法制,會牽涉以下兩大類問題—
- 政策性的問題,如:
-雙語化的最終目標,以及中、英兩種語
文在香港的法律制度中的功用和地位;
-推行雙語化的適當時間表;
-汲取其他國家推行法律雙語化的經驗;
以及
-如何在取錄和培訓法律學生方面,配合
雙語化的推行。
在法律及法庭使用中文方面的實務問題,特別
是法律界及大專院校所關注的問題
-法庭常用語句的中譯詞彙;
-雙語法律文件;
-裁決的翻譯;
-如何與普通法案例結合;
-為執業律師及大律師在法律和司法方面
運用中文而提供培訓課程;
-非雙語律師的權益;
-關於在法院的法律程序中選擇所用語言
的指引;以及
-關於法庭傳譯的問題。
6.司法機構的法庭使用中文督導委員會(該委員會由大
律師公會、香港律師會、兩間提供法律課程的專上院
校:即香港大學及香港城巿大學,以及律政司的代表
組成,並由高等法院首席法官出任主席 ) 正在處理上
文第5(b)段所述的關於法庭使用中文的多項實務事宜。
7.此外,還有根據《法律執業者條例》(第159章)第74A
條設立的法律教育諮詢委員會。該委員會由終審法院
首席法官 (或其代表) 出任主席,成員來自法律專業及
兩間提供法律課程的專上院校的代表;其職權範圍是
就香港的法律教育及培訓、香港將來對曾受法律教育
或培訓的人才的需求,以及滿足該需求的方法等問題
向政府提供意見。
8.誠然,很多關於雙語法律制度的實務問題現已由上
文第 6 段及第 7 段所述的兩個委員會處理,日後也仍
將由它們處理;但政府也認為有需要設立一個專注政
策性事宜的組織,以確保任何政策性方案均能切合當
時的現實情況,使到雙語法律制度能夠順利推行。為
此,政府已決定設立一個新的委員會,為 " 雙語法律
制度委員會",其職權範圍見
附件A。
委員會的組成
9.雙語法律制度委員會的成員包括律政司、司法機構
、法律援助署、教育統籌局、法定語文事務署及法律
專業的代表,並有不超過三名由行政長官委任的業外
成員。如有需要,還會邀請學術界 ( 香港大學及城巿
大學法律院系 ) 的代表出席會議。委員會的成員見
附
件 B。
10.雙語法律制度委員會由律政司司長出任主席。委
任律政司司長為主席,顯示政府對這個問題的高度重
視,以及建立全面的雙語法制的決心。
律政司
1998年1月
附件A
雙語法律制度委員會
職權範圍
在考慮到《基本法》第八條及第九條的規定(即除某些
例外情況外原有法律予以保留,以及使用中文和英文
作為正式語文 ),以及香港特別行政區作為主要國際
貿易及金融中心的地位後,雙語法律制度委員會須就
以下事宜向政府提供意見-
- 明確的法律雙語化政策及長遠目標;
- 如何達致上述長遠目標;
- 如何統籌司法機構、各部門、專業團體及
學術機構的工作,以便在法律雙語化事宜上提
高效率、加強效益,並避免任何工作的重疊;
- 在考慮到(a)、(b)及(c)各項之後,如何最能
顧及和保障需要法律服務的人的權益;及
- 推行法律雙語化目標所需的資源。
附件B
雙語法律制度委員會的成員
- 主席
- 律政司司長
- 成員
- 大律師公會的代表一名
- 香港律師會的代表一名
- 司法機構的代表一名
- 法律援助署署長或其代表
- 教育統籌局局長或其代表
- 法定語文專員或其代表
- 律政司的一名或多於一名代表
- 不超過三名由行政長官委任的業外成員
秘書
由律政司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