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簡 報
1997年10月13日
臨時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會議
法庭使用中文
目 的
本文旨在向議員滙報推行法庭使用中文的最新情況,以
及提供有關司法機構可就該計劃運用的資源的資料。
背 景
2. 被告人、訴訟人及證人均有權在法庭採用任何一種語
文。他們如有需要,可獲提供傳譯服務。律師及裁判官
自1974年起可於裁判法院採用法定語文的其中一種。
3.基本法第9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行政機關、立
法機關和司法機關,除使用中文外,還可使用英文。」
4. 司法機構推行法庭使用中文計劃的目標,是建立雙語
法庭制度,使法庭可採用中文或英文審訊案件。司法機
構不會強行要求當事人及律師使用中文。法官的職責是
適當地審理案件,以確保公義。法官在考慮某宗案件是
否適合採用中文審訊前,會徵詢有關人仕。至於決定選
擇採用那種語文,則會以案件能獲得公正快捷的處理作
為準則。
現 況
實施情況
5.除了裁判法院及審裁處外,法庭使用中文計劃實施情
況如下:
法 庭 | 案件種類 | 可以使用中文 的日期
|
---|
區域法院 及土地審裁處
| 民事案件、婚姻案件
、僱員賠償案件、刑
事案件及土地審裁處
案件 | 1996年2月16日
|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 來自裁判法院、勞資
審裁處、小額錢債審
裁處及淫褻物品審裁
處的上訴案件 |
1996年12月1日
|
| 來自小額薪酬索償仲
裁處的上訴案件 | 1997年6月2日
|
| 任何其他案件,包括
民事及刑事案件 | 1997年6月27日
|
高等法院 上訴法庭 |
任何來自高等法院原
訟法庭、區域法院及
土地審裁處的上訴案
件 | 1997年6月27日 |
使用中文審訊的案件數量
6. 自1974年起,在裁判法院、勞資審裁處及小額錢債審
裁處審訊的案件,大部份是使用中文。在裁判法院審訊
的案件中,約有六成使用中文;在勞資審裁處及小額錢
債審裁處,則約有九成的案件以中文審訊。下列數字顯
示較高級別法院自取消使用中文的法定限制日期起計,
使用中文審訊的案件數量:
法庭/審裁處 | 獲處理的 案件 數目 | 使用中文 審訊/上訴 案件的數目 | 在獲處理案 件總數中的 百分比
|
---|
區域法院 (由1996年2月16日起計) | 1597 | 265 | 16.6%
|
土地審裁處 (由1996年2月16日起計) | 2813 | 1425 | 50.7%
|
高等法院原 訟法庭
|
— 來自較低級別法院 的上訴案件 (由1996年12月1日起計) | 903 | 147 | 16.3%
|
— 審訊 (由1997年6月27日起計) | 96 | 15* | 16.3% | 15.6%
|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由1997年6月27日起計) | 136 | 6* | 4.4%
|
註(*) — 首席大法官於 1997年 6月27日前,特別批准在
原訟法庭及上訴法庭以試驗性質使用中文審訊的案件,
分別有9宗及8宗。
在法庭使用中文計劃投入的資源
7. 司法機構在法庭使用中文計劃投入的資源,可分為兩
大類。第一類是直接開支,即全部只用於是項計劃的開
支。第二類是間接開支,即一般旨在改善法庭服務,及
有助法庭使用中文的工程成本。
8. 司法機構在推行法庭使用中文計劃方面的直接及間接
開支,其撮要列於
附件。詳細內容如下。
直接開支員 工
9.法庭傳譯主任職系就法庭使用中文計劃提供重要的支
援。為實施上文第5段所述計劃,司法機構自1994 年增
設22 個法庭傳譯主任職位,以應付因推行上述計劃而
增加的工作,特別是翻譯工作。具體工作如下-:
- 按法官的命令,翻譯區域法院及裁判法院的裁決
及判刑理由、小額錢債審裁處及勞資審裁處的判
決、與及訴訟人提交的法律文件。
- 按法官的命令,翻譯高等法院的判詞及總結詞、
高等法院民事案件中的狀書、與及訴訟人提交的
法律文件。
- 鑑證錄音和錄影帶紀錄,在各級法庭作呈堂之用。
10.法庭傳譯主任職系也為沒有律師代表的訴訟人提供傳
譯服務。訴訟人若不明白法庭文件的內容(例如令狀、裁
決及判決理由等),可向法庭傳譯主任辦事處求助,該辦
事處會向訴訟人講述文件的內容。
11.法庭傳譯主任除了處理上述直接與司法程序有關的工
作外,亦為法律界執業人士就中文審訊提供實際而有用
的參考資料。法庭傳譯主任在雙語法官的督導下,把若
干重要案例的提要及判刑指引譯成中文,每月在《香港
律師》刊登。
12.司法機構正考慮成立一個專責小組,將法官認為對法
律界有參考價值的中文判詞翻譯成為英文。
13.司法機構在不損及法官公正快捷地處理案件的原則下
,採取務實的方法處理翻譯數量,以確保資源足以應付
。在一般情況下,會盡早決定在法律程序中使用哪種語
言,以減低於程序進行後期翻譯大量文件的需要。法律
程序的正式紀錄與為進行上訴而製備的文本不同,進行
上訴時,法庭會決定那部份正式紀錄需要逐字謄寫文本
,及是否需要翻譯該文本。若有需要,翻譯那些部份。
這種做法既省時,又節省開支,避免了浪費時間及資源
謄寫與翻譯不必要的部份。
培 訓法官及司法人員的培訓
14.司法機構在過去兩年定期為法官及司法人員籌辦語文
培訓課程:
課 程 | 參加人數
|
---|
10次普通話課程 | 89人
|
4次中文寫作研討會 | 76人
|
2次廣東話課程 | 27人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_______
|
總 數:16次 | 192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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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此外,由於法庭將更廣泛使用中文,司法機構於1996
年12月進行了一連串模擬審訊,為司法人員提供在法庭
練習使用中文的機會,並邀請了法律界人士參與。
16.為了準備以中文審訊有陪審團的案件,雙語法官定期
討論有關為陪審團編寫的中文指引範本及具體指引。今
年 1 月,司法機構舉行了一連串模擬審訊,評估一般陪
審員對以中文宣讀的總結詞的理解程度,這些籌備工作
有助於順利進行以中文審訊有陪審團的案件。
17.司法人員培訓委員會在來年將進一步加強法官及司法
人員的語文培訓,尤其着重中文寫作的培訓,並會舉辦
課程,以幫助他們更有效地以中文進行審訊和撰寫判詞
。現正考慮將中文寫作研習班作為新入職人員的就職培
訓項目之一。
18. 我們已在1997/98及1998/99年度預留了170萬元編纂法
庭常用的英漢法律詞彙。這套詞彙將為法官及司法人員
進行中文審訊提供有用的工具,並確保用詞一致。
非司法人員的培訓
19.非司法人員對推行法庭使用中文計劃提供重要的支援
,司法機構定期為他們舉辦語言培訓課程。
課 程 | 出席人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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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次普通話訓練課程 | 385人
|
37次中文寫作課程 | 189人
|
3次廣東話培訓課程 | 5人
|
_________________ | ______
|
總 數:85次 | 579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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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法庭傳譯主任職系為法官及司法人員推行該計劃提供
直接支援。過去兩年為他們舉辦的專門培訓包括:
- 舉辦了27次以法律翻譯及法例為題的研習班,各研
習班均在星期六早上舉行,共有983人次參加。
- 9 名法庭高級傳譯主任獲挑選前往北京大學修讀一
項專設的法律及語言課程。
- 舉辦了翻譯判詞的課程,共有29名法庭傳譯主任參
加。
21.1997/98年度用在培訓的開支預算為80萬元。不過,這
項數目未能完全反映整體情況,因為大部份培訓開支已
納入司法機構的總開支分配額內。
購買中文法律書籍和期刊
22.在1996/97年度,司法機構圖書館動用了14萬元購買中
文參考書籍。1997/98年度,估計會用20萬元,添置中文
法律書籍。
間接開支重新發展「案件及傳票管理系統」
23. 司法機構在本年8月加強「案件及傳票管理系統」的
效能,以簡化裁判法院及各檢控部門處理傳票的程序,
並提高該系統處理中文的功能。上述項目的開支估計為
3,590萬元。在項目完成後,1997/98年度的經常性費用將
為170萬元。
數碼錄音及逐字謄寫文本系統
24.「數碼錄音及逐字謄寫文本系統」可確保法庭準確
快捷地備存紀錄,使法官及司法人員毋須筆錄冗長的
證供。「數碼錄音及逐字謄寫文本系統」對法庭使用
中文尤為重要,因為該系統能提供中文案件的紀錄,
並可準確快捷製備謄本。至目前為止,共有 159 個法
庭安裝了該系統:
法 庭 | 已安裝「數碼錄音 及逐字謄寫文本系 統」法庭的數目
|
---|
終審法院 | 1
|
高等法院 | 25
|
區域法院 (包括土地審裁處 及小額錢債審裁處) | 38
|
裁判法院 (包括死因裁判法 庭,淫褻物品審裁處) | 85
|
勞資審裁處 | 10
|
| _______________
|
總 數︰ | 159 |
25. 計劃在1998年中,全部現時高等法院餘下的13個法庭
都設有數碼錄音及謄寫文本系統。
26. 上述項目的開支估計為 11,320萬元,已投入該系統之
金額共9,420萬元。1997/98年度的經費為3,690萬元,而在
1998/99年度為4,440萬元。
在法庭使用即時傳譯
27. 根據委員會的建議,司法機構推行了一個試驗計劃,
評估法庭使用即時傳譯的可行性,並於1995/96年度財政
預算內為該計劃預留1.3億元經費,若試驗結果令人滿意
,便會付諸實行。經全面審議後,我們認為在法庭審訊
的過程實行即時傳譯並不適當,因為即時傳譯如有出錯
不易及時察覺,這些差異可能會導致妨礙司法公正的嚴
重後果。因此,我們已取消在法庭實行即時傳譯的計劃
,並於1995年2月28日及1997年1月11日向委員會報有
關的工作進度。
結 論
28.法庭使用中文計劃對香司法程序整體發展影響深遠。
我們會根據中文審訊的經驗,定期檢討現行的做法或作
出新的安排。司法機構會密切注視在法庭使用中文的情
況,提供所需的資源,以確保雙語法庭制度,得以順利
運作。
司法機構政務長辦公室
一九九七年十月
附件
撥予在法庭使用中文計劃的資源
直接開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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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6/97 百萬元 | 1997/98 百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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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員工費用-
96/97-增設三個法庭傳譯主任職位
97/98-增設十三個法庭傳譯主任職位 | 1.3 | 8.3
|
II.培訓 | 0.56 | 0.8
|
III.購買中文法律書籍及期刊 | 0.14 | 0.2
|
IV.編製法庭常用詞彙 | - | 1.0
|
| ______ | ______
|
總額: | 2.00 | 10.3 |
間接開支項目開支 (估計) | 項目開支 (截至97年9月的實際開支) | 經常性開支 (1997/98估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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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百萬元 | 百萬元 | 百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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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重新發展「案件及傳 票管理系統」 | 35.9 | 19.5 | 1.7
|
II.「數碼錄音及逐字謄 寫文本系統」 | 113.2 | 94.2 | 36.9
|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總額: | 149.1 | 113.7 | 3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