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立法會
Provisional Legislative Council

臨立會CB(2)704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號:CB2/PL/BCS

臨時立法會
文康廣播事務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 :1997年11月7日(星期五)
時 間 :上午11時45分
地 點 :立法會大樓會議室A

出席委員 :

    馬逢國議員(副主席)
    朱幼麟議員
    周梁淑怡議員
    胡經昌議員
    陳財喜議員
    楊孝華議員
    劉漢銓議員
    霍震霆議員
    顏錦全議員

缺席委員 :

    莫應帆議員(主席)
    吳清輝議員
    楊耀忠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

文康廣播局副局長(廣播及娛樂)
劉吳惠蘭女士

文康廣播局首席助理局長(娛樂及電影事務)
蔡釧嫻小姐

影視及娛樂事務管理處處長
陳育德先生

影視及娛樂事務管理處助理處長(娛樂事務)
楊耀聲先生

列席秘書 :

總主任(2)2
李蔡若蓮女士

列席職員 :

高級主任(2)2
徐偉誠先生


由於主席另有要務,未能出席會議,是次會
議由副主席馬逢國議員主持。

I. 通過會議紀要及續議事項
(臨立會CB(2)544號文件)

2.1997年10月3日會議的紀要獲確認通過。

在電影製作中使用危險品事宜

政府
當局
3.有關在電影製作中使用危險品事宜
的檢討工作,文康廣播局副局長向議
員簡述政府當局就這項檢討所擬備的
進展報告[臨立會CB(2)513(01)號文件]
。議員察悉,由文康廣播局局長親自
擔任主席的跨部門工作小組已於1997
年10月17日擧行首次會議,並已展開
檢討工作。有關制訂短期措施以便電
影業得以奉公守法地製作電影一事,
工作小組認為,現行的監管制度未能
切合電影業在運作上的實際情況,有
需要制訂長遠的措施,以解決這個問
題。此外,工作小組亦會參照外國的
經驗,就規管制度制訂全面的建議。
當局現正安排工作小組成員前赴美國
加洲的消防處電影業分組(California State
Fire Marshal Film Industry Unit)作實地
考察,以了解其運作概況。由於當局
需要一段時間,方可制訂新的全面建
議,因此政府將於1998年6月向事務委
員會提交工作進展報告。文康廣播局副
局長應一位議員的要求,同意在現行會
期完結前向事務委員會匯報檢討工作的
進度。另一位議員建議,當局在檢討時
應考慮多項因素,例如公眾安全的問題
,以及在拍攝電影的過程中,有否為參
與使用危險品的所有人士投購足夠的保
險。文康廣播局副局長察悉這位議員的
建議。

II.擬議引進家庭娛樂中心及有關遊戲機
中心發牌事宜

(臨立會CB(2)513(02)及CB(2)526(01)號文件)

4.影視及娛樂事務管理處處長應副主席所請,
向議員簡述政府當局所提供的文件[臨立會
CB(2)513(02)號文件]的內容。該份文件旨在向
委員會匯報政府制訂家庭娛樂中心發牌制度的
進展情況。會上的討論要點如下:

保護兒童免受滋擾

5.若干議員關注,容許年屆16歲以上的人士與
未成年人一起享用家庭娛樂中心的設施,可能
令黑社會份子有機可乘,滲入這些家庭娛樂中
心。他們詢問,政府會否採取措施,保護兒童
免受黑社會份子滋擾。影視及娛樂事務管理處
處長在回應時表示,家庭娛樂中心旨在為闔家
及不同年齡人士提供優質而健康的娛樂活動。
雖然滋擾的問題無法杜絕,但據當局的構思,
家庭娛樂中心是大型的娛樂場所,其內所提供
的服務種類繁多。因此,當局認為,相對於現
時部分規模較小的遊戲機中心而言,家庭娛樂
中心應可管理得更為完善。

家庭娛樂中心的營業時間

6.一位議員提及持牌遊戲機中心商會(該商會)於
1997年9月致臨時立法會全體議員的函件[臨立
會CB(2)526(01)號文件]。該議員關注,當局建議
家庭娛樂中心的營業時間為上午10時至晚上10
時30分,但遊戲機中心現時則須在晚上8時停止
營業;家庭娛樂中心的營業時間較長,會令遊戲
機中心的營辦商難以與家庭娛樂中心的營辦商競
爭。影視及娛樂事務管理處處長在回應時表示,
大部分家庭娛樂中心均會設於商場之內,而擬議
的家庭娛樂中心營業時間是因應商場的營業時間
而訂定的。鑑於該商會提出反對並作出若干建議
,政府會重新考慮家庭娛樂中心的發牌制度。有
關這項問題,另一位議員則認為,政府為家庭娛
樂中心制訂法律架構時,不應理會商業利益的因
素,亦不應意圖藉此規管巿場運作。她認為,家
庭娛樂中心的發牌制度應該旨在制訂所需的安全
和發牌標準,讓該行業有所遵循。文康廣播局副
局長回應謂,政府當局的一貫宗旨,是減少不必
要的行政程序,以方便營商。雖然有意經營家庭
娛樂中心的營辦商及其他娛樂中心的營辦商普遍
支持在香港開設家庭娛樂中心,但代表約六成半
遊戲機中心商戶的持牌遊戲機中心商會,卻改變
當初支持此項新措施的立場,提出反對設立家庭
娛樂中心的計劃。因此,政府認為應採取審慎的
做法,先行檢討有關建議及徵詢該行業和各有關
團體和人士的意見,然後再制訂具體的建議。

《遊戲機中心條例》適用於家庭娛樂中心的
程度

7.一位議員察悉,該商會建議遊戲機中心發牌條
件內有關入場年齡的規定,應同樣適用於家庭娛
樂中心。該位議員建議,可修訂《遊戲機中心條
例》,把遊戲機中心分為兩類,一類只容許16歲
或以上人士進入,另一類則適合所有年齡組別的
人士。這樣便無須單獨為家庭娛樂中心而另行制
訂一套新的發牌制度。文康廣播局副局長在回應
時簡略解釋《遊戲機中心條例》的背景資料:該
條例於1993年制定,旨在規管遊戲機中心的運作
,主要目的在於保護兒童免受滋擾及免受不良影
響,並避免他們接觸那些兒童不宜的遊戲類別。
因此,有關遊戲機中心的若干規管措施可能不適
用於家庭娛樂中心,因為兩者的運作方式和所針
對的顧客對象均有所不同。

8.一位議員詢問,家庭娛樂中心與歡樂天地的運
作模式是否類似;若然,可否把家庭娛樂中心列
入適用於歡樂天地的現行發牌制度之下。文康廣
播局副局長指出,現時發給歡樂天地的是另一類
牌照,而且歡樂天地不能設置由《遊戲機中心條
例》所規管的遊戲機。不過,根據政府當局現時
的構思,家庭娛樂中心所提供的遊戲設施種類繁
多,將兼備歡樂天地和遊戲機中心所提供的遊戲
設施。因此,家庭娛樂中心似乎需要申領多於一
張牌照,包括《遊戲機中心條例》所規定的牌照
,以及其他條例如《公眾娛樂場所條例》所規定
申領的牌照。為減少不必要的行政程序,文康廣
播局將會徵詢各有關發牌當局的意見,研究精簡
發牌規定的最佳方法。政府當局希望能為家庭娛
樂中心制訂一套既可行而用者亦易於遵循的發牌
制度。

9.對於該商會建議為家庭娛樂中心的發牌和運作
事宜另行訂立新的法例,一位議員認為,此擧無
疑是架床疊屋,令現行有關娛樂場所的發牌制度
更加繁複,因為若干公眾娛樂場所可能需要根據
不同的條例申領多張不同的牌照,方可營業。因
此,她促請政府考慮根據政府的*方便營商計劃*
,簡化現行的發牌規定。長遠而言,她建議當局
只應透過一個發牌當局,統一處理各類娛樂場所
牌照。文康廣播局副局長同意這位議員的意見,
認為應該簡化發牌規定,以及令這些規定更為合
情合理。她表示在落實有關建議的細則之前,文
康廣播局需要先行徵詢各有關發牌當局的意見,
包括兩個巿政局、消防處、屋宇署和警方的意見
。一俟落實了具體的建議,政府便會向事務委員
會匯報。

III.下次會議的討論事項
(臨立會CB(2)513(03)號文件)

10.議員同意在1997年12月5日擧行的下次會議席
上討論以下項目:

  1. 淫褻物品審裁處的工作;及

  2. 自選影像節目服務。

IV. 其他事項

11.副主席告知與會者,梁劉柔芬議員已由1997
年11月6日起退出本事務委員會。事務委員會現
有委員12名,會議的法定人數仍維持不變,即4
名委員,包括主席在內。

12.會議於下午12時50分結束。

臨時立法會秘書處
1997年12月4日


Last Updated on 11 December 1997